浅谈以“公交司机为救人超速闯红灯”事件论法的正义和秩序价值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冯琴 时间:2014-08-22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当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想冲突时,如两国是缔约国,那遵守缔约国协议,如果两国不是缔约国,或者都不是世贸组织成员,一般则认为人权高于主权。国际上人权的认定标准对一国人权的认定有借鉴的意义,但没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应尊重该国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协商解决。价值位阶让位,由于对象,特定的情形,环境所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追求法的价值时,得保证该法的自由秩序下的良法,可以为公民所用。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上述案例中,其他乘客如有不愿意一同陪晕倒乘客去医院的,司机无权强求乘客下车,又或者不顾其他乘客的意见,径直把车开往医院。司机应该明白作为一个公交司机员的责任和义务。在救人的同时,不能与其他法的价值发生冲突。如果个人自由权的行使,已经危及到其他人的健康安全,甚至是违法了相关的法律规则。这是司机无法预料到的,但是法律不能不去规制它,否则,秩序上的混乱将进一步导致社会生活的不稳定,因为没有一个强有利的秩序可以让人们信服的遵守。
  (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的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分析实证主义主义法学派认为,程序优先,恶法亦法。而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正义优先,恶法非法。在古代,当某人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后,那么就可以不惜一切手段,都要让其承认犯罪事实,此时,真正的犯人无法逃脱,表面上正义得到了维护,可是秩序何存,那些被屈打成招的人的正义谁伸张。然而当今却是相反的,如李某2011年3月份五次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但是每次金额不超过200元。根据以往的刑事立案的规定,A某因涉案金额不足500元被拘留后释放,这个是正义所不允许的,可是秩序上根据刑法规定又没达到立案标准,按照刑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有将A释放。此时正义又因为秩序而牺牲了。可喜的是2011年5月1日开始实行刑法的修正案中有规定表明只要多次作案金额即使不够也可以批准逮捕,这样让正义得到维护也不违反秩序。所以秩序价值优先与正义价值保护。
  2.个案平衡原则
  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的利益。如民法中承担法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即兼顾各方利益。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无法查实责任在于谁,谁应该承担责任时,基于社会追求公平公正的原则,判决双方以公平责任原则,对其承担责任,这样做有利于稳定社会稳定,照顾弱势群体,体现社会公正、公平。有利于构成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法律人人自律化,不触及法律的巅峰,给社会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市场经济环境,从而对秩序的要求更高,不过前提是良好下的法律可以被很好的执行。如果本身就是违反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秩序再完善,也没有遵循的必要性。
  3.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包括三个下位原则:适合性原则指“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指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狭义比例原则指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这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在不得不对不同的法律价值做出取舍之时,应当确认其风险比例来取舍,并且采取的手段是必要且影响最小的。如美国l994年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他在用刀杀害前妻及其男友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在证据确凿的最后以无罪获释,而辩方律师正是很好地利用了根据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美国案”中所明确规定,联邦法院在审判时,必须把警方用非法搜查手段取得的证据排除在外这一规则,从而胜诉。即当搜查不完全合乎程序要求时,如果警方的所作所为具有“良好诚信“和“合理相信”。此案之所以会让辛普森无罪释放,就是根据了风险比例原则,一是虽然所有证据都指向辛普森犯了杀人罪,但是仍不能满足英美法系对证据的严格要求;二是警方取证的不合理。倘若法院采用了不完善的不合理的证据来判定辛普森有罪,那么之后的许多案件就会因为此案而得不到公证的裁判,法律的权威将受到莫大的打击,从法官到陪审团都是以长远来考虑,才做出如此让人惊讶不已的决定。
  在解决价值冲突问题时,不能一味牺牲社会秩序换取正义,秩序是在自由之下的秩序。良好的秩序能保证公平正义得以最大的实现。从而实现法律价值目的最高要求。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应该允许被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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