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以“公交司机为救人超速闯红灯”事件论法的正义和秩序价值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冯琴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法的价值在生活中集中体现为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社会的多元性、多层次性、多样性组成了复杂庞大的法律体系。利益主体相互冲突使法律价值冲突成为一种恒常的法律现象。正义与秩序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坚持秩序优先,而不是法的正义优先,只有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才能创造出良法,从而实现法的价值,保障社会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论文关键词 正义 秩序 价值平衡

  一、正义与秩序的关系

  (一)正义和秩序的概述
  正义是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于个人。从实质内容看,正义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正义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公正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公平就是对地位相同的人平等对待,对地位不同的人,按他们不同地位区别对待。“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决定着公平的正向意义”一旦社会丧失了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一些个人或群体便可借口公平的规则将有利于自身却有损于其他人的或群体的做法付诸实施,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与公平相比,公正还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要符合正义的要求。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表现为三个方面:(1)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法律的根本首要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从这样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法律追求社会秩序价值稳定,良好的秩序能保证法律贯彻实施。
  (二)正义和秩序的内在关系
  正义与秩序作为法的重要基本价值,正义是秩序的内在规定,而秩序是正义得以实施的保障。秩序是正义存在的前提,正义是秩序的内在要求,“秩序根植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部结构之中,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在规律是秩序的本质 ”。
  1.正义是秩序的内在规定
  正义作为普通的社会价值标准。是衡量法律是否合法,是否为良法的主要标准。同时,对于秩序来说,正义也是其内在的本质要求。正如博登海默指出:“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相反,它们往往会在一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联、融洽一致 ”。当今,秩序的构建主要依靠法律,当法律所构建的社会秩序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时,受到质疑的就是秩序合法性与法律是否为良法的问题。一个国家的法律是良法: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必须符合客观规律;法必须符合正义原则。但当法律得以实施并付诸实践时,广大的遵守和贯彻执行是法秩序价值的终极体现。
  2.正义表征着秩序
  秩序是正义内涵之一。正义是维护社会存在的基础,因为它为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提供基本的道德法则,合理分配利益,维护正当权利。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正义原则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正义与秩序的相互作用下解决控制了生活中的许多无谓的冲突。可以看出,正义本质上追求的就是和谐稳定的秩序,所以,良好的社会秩序必须要满足自由正义的内涵。但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3.秩序是正义的有效保障
  没有稳定的秩序,正义便无从谈起。我们从法的公平、自由和平等价值去洞察秩序是正义的有效保障。首先,正义与自由密不可分。人们在自然状态的无知之幕背后结成社会契约,在这种假设状态中公民需要满足自由与平等原则,而自由与平等要由秩序来规范。抽象的法律原则,需要秩序去保障实施,而具体的法律规范,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也需良好的秩序去保障法律规范适用的高效性和便捷性。稳定的秩序可以保证法在执行中的效率,在运用法律规则时,更倾向社会都是有序的社会。

  二、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一)秩序和正义价值冲突的三个层面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如上述案例中,公交司机救人是一种道德上倡导的高尚行为,没有法律的限制,这是他行使自由权利的体现。同时,也彰显了正义之风。但是公交车司机的所做所为或许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车上其他乘客的权利。这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正义和秩序的较量,在这个案件中,秩序让位了,正义促使车上的乘客愿意及时送晕倒乘客到医院。这是社会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秩序。这个时候秩序让位于正义,针对司机送晕倒乘客到医院这一事实,我们觉得是值得的。但超速行使闯红灯这样的举措,很值得商榷。法律赋予公民可以选择放弃权利,但履行义务时,尤其是在助人为乐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只是道德上会大加赞赏。于此同时,超速行使,可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交通法规,应予以处罚的,这是在挑战法律的权威。如果每个特例都允许公民为了所谓的值得的开通绿色通道,那法律的权威何在,怎么能保障执行了。执行难的问题就愈演愈烈,法律的秩序得不到保障,没有相关的法律去规制它,那谁来保证正义可以得以实现。每个人都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那得处罚多少人,法律是没法规制的。所以法律也是自律的,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性警示人们自律遵守。司机为救人闯红灯,这一过错,如果造成交通事故,那还能说正义是首要的吗?交通事故责任由谁买单,谁有能力负责。这个责任究竟又在于谁。法律其实是有明文规定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一个助人为乐的司机去承担责任,这符合人情嘛,显然社会不允许。那以后就没人敢见义勇为或者助人为乐了,因为利他行为还得自己承受不良的后果。这是在削弱人们的伦理道德理念。最终会导致秩序混乱,正义也尚失。没有秩序的社会,正义也无所谓存在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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