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制约“三打两建”工作深入开展的原因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洁梅 张永昌 时间:2014-08-22

  (三)取证难、取证不到位制约客观公正的定罪量刑
  如查办“制假售假”类案件、以及查办“黑诊所”、“黑网吧”等非法经营类案件时,必须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而如何合理的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通常是办理该类案件面临的难题。实践中,由于犯罪分子规避执法检查以及刑事处罚,通常对其日常经营或违法所得数额未建立“台账”。执法人员捣毁这些窝点时,通常只能缴获少量的实物,极少能缴获有利于指控犯罪的书证。实操中,对于能查获标价或销售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否则以正品的市场价计算。对于未能在现场缴获销售单据,实践中通常以被侵权的国际奢侈品牌的正品价格予以认定,涉案金额动辄上百万、上千万的情况,被抓获的又往往只是从事包装、运输等辅助性工作、薪水微薄的工人,这样容易导致罪责刑不相称。再如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类犯罪案件中,由于知情者通常只有犯罪分子和被害人而无其他证人,指控犯罪主要依赖言辞证据。但部分被害人出于恐惧心理往往不敢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不少犯罪嫌疑人为开脱罪责,常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翻供,而侦查机关讯问大多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对指控犯罪造成很大困难。
  (四)鉴定结论不规范制约案件的准确定性
  在涉及有毒有害物品(包括食品、药品等)的案件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材料中的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过于专业化、表述含糊不清、甚至不下结论,或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省级以上资质要求,导致侦查机关难以对案件准确定性,出现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无法定罪的情况。如“塑化剂”、“毒胶水”以及“毒胶囊”等多宗案件中,质量检验机构在鉴定中仅说明送检产品被检出含有化学物质,列明种类和含量,并不说明产品含有化学物质是否有毒有害,达到有毒有害后果的含量,以及含有这些化学物质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导致司法机关无法根据鉴定结论认定犯罪事实,办案部门难以根据鉴定结论认定犯罪事实。

  三、推进“三打两建”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对策

  “三打两建”是一个有机整体,二者密不可分、互相促进;“三打两建”要贯彻“以打促建、以建带打、打建交叉”的原则。要通过认真研究“三打”中发现的问题,深刻剖析存在的原因,“以打促建”;对在“两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整治,“以建带打”。同时,要认真总结“三打”的成功经验,建立“三打”常态化机制,通过制度规范防止问题反弹。具有应做好:
  一是完善平台建设,促使“两法”无缝衔接。积极搭建信息交流、案件移送、相互监督平台,以“三打办”为信息枢纽,加强信息交流,使各职能部门能够动态掌握案件办理情况,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刑事案件,以利于侦查机关把握最佳破案时机及时展开侦查,以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督执法行为并引导案件侦查取证方向,促使“三打两建”工作朝规范化、高效化方向发展。
  二是加强舆情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主动公布社会关注度高、民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案例,形成宣传攻势,有效震慑犯罪。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引导各类媒体以尊重事实、遵守法律为原则发布新闻,落实和加强案件保密工作,严防因擅自发布信息造成泄密而影响案件办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是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执法水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及公安机关查办案件时进行录音录像,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固定有助于准确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法律法规学习,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点评、归类、总结,提高办理同类案件的效率和质量,重点增强执法办案人员的取证经验,全面提升专业执法水平。
  四是加强沟通协调,提高鉴定结论的有效性。由“三打办”牵头,召开鉴定机构、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联席会议,就鉴定机构的确定以及鉴定结论明晰化等问题达成共识,并形成规范化操作指引,避免因鉴定机构或结论不符合法律要求而影响打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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