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于晓燕 时间:2014-08-22
  (二)媒体报道的权利来源
  1.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又称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是指“所见所闻所思的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东西。这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若把这个核心展开,它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思的自由及传播某种实施和意思的自由。”言论自由能够促进民众观念的独立和意识的成长,提高民众的认识,促进个人价值的实现;言论自由能够起到制约国家权力、促进社会民主价值实现的作用,能够实现民主政治,增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任。言论的自由抒发,“使表意人享受到作一个独立自主自由人,自由表达的满足,而能有某种程度的自我成就之感。” 通过媒体报道的传播,民众可以自由地同其他人就所关心的问题进行自由讨论并发表不同的意见。
  自由,是人之为人的重要条件,民众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对于实现自我的独立、民主政治的实现、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核心,构成了言论自由基础,新闻自由是媒体进行报道监督的权利来源。
  2、知情权(right to know)
  知情权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 民主宪政的国家,都十分重视新闻自由,通过媒体传播的信息,保障公民参与公共管理。如果不能够获得政府有关信息,不能自由地讨论政治,人们就无法正确地选择自己的政府。新闻传媒代表公众承担了这一重要的民主功能,成为联系公众和政府的纽带。 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公民只有掌握了信息才能对政策、重大决策以及与公民密切相关的事件提出建议。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三、媒体报道的功能

  (一)监督功能,防止司法腐败
  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说: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力以达到权力的分散与平衡。 媒体报道是代表民众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司法权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一种,对司法权进行监督是符合民主法治精神要求的。媒体监督是对司法权进行外部监督的重要方式,加强和完善媒体监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符合公众对司法公正、揭露司法腐败行为的要求。
  (二)促进审判公开、实现司法公正
  审判公开是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审判制度的核心,是民事诉讼科学化民主化的基石。我国宪法、三大诉讼法、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包括对当事人的公开及对社会的公开。对于审判公开的案件,允许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对审判过程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进行报道,可以对判决内容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述,对审判活动的程序是否合法及审判人员的工作作风进行评价,媒体报道能够有效促进司法公开制度的实现,改进法院工作作风,实现民事事审判的公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媒体报道,实现对审判活动的社会监督。对于全面查清案情,揭露真相具有重要的价值,也可以避免司法封闭导致的司法不公与腐败现象,更好的实现公正审判的职能,有效保证司法公正透明,树立法院中立、公正的形象,使公民确立对司法权威性的认可,维持社会健康运作。
  (三)教育功能
  我国媒体业发展迅速,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的数量在世界上占有领先地位,互联网更是以惊人速度的发展,网民的数量已经在全球位居前茅。媒体的飞速发展,社会覆盖面的越来越大,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传媒的传播因其特殊优势具有传播迅速的特点,通过媒体报道,将案件的审理情况、适用法律及审判过程进行对社会公众进行即时的报道,能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对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更好的宣传法律规范,提高民众的法律观念,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四、完善媒体报道与审判活动关系的建议

  媒体报道与审判活动之间的关系,既互相冲突又互相契合。如何在审判活动中,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充分发挥媒体报道对民事审判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功能,实现对民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保障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以维护民事审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促进审判独立原则的实现。就媒体报道与审判活动之间的关系而言,作为民众的宪法权利,二者在本质上是有相通性的,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都是追求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的实现,如何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实现公众的对公共事务的监督权,实现民事审判的公正性,是有着重要意义的。界定二者之间的关系,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对于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独立,实现媒体监督与舆论监督,是有着积极的意义的。
  针对实践中,存在媒体报道对民事审判的过度涉入,影响司法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为了保证司法独立及尊重司法权威,在实践及立法中,应当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确保新闻报道的新闻自由得到实现,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实现。就司法机关而言,尊重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及公众的舆论监督,尊重媒体对民事案件进行报道的权利,在确保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对媒体报道提供一定的条件。就司法从业人员而言,提高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加强职业自律,恪守职业道德,民事审判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案件宣判前对案件进行主观和定性的报道,案件审理结果必须客观真实,注意对当事人的隐私和名誉权的保护,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公众监督的功能,通过法律审判程序和审理结果的报道,保证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随着媒体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二者之间经过磨合与调整,是可以实现媒体报道促进司法公正等功能的顺利实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保障民事审判的公正和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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