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于晓燕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对于公共事务的认知在在加强,对公共事务及社会事务的参与感也随之加强,民众要求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的意愿也越发迫切。司法权作为公共权力的一种,成为了社会公众对之进行监督的重要对象。大众媒体的快速发展,已经渗透了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了社会公众对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和关注的重要媒介。民事案件尤其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媒体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审判结果有着极大的兴趣。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就本质来讲,其价值目标是相同的,都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的实现,所以媒体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审判,对审判过程的透明性及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媒体审判自身具有的特定及运作方式,加之对大众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立法缺失,实践中媒体在司法活动中产生了消极影响,不利于审判公正与中立。本文从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的关系及媒体审判的功能方面,进行进一步阐述,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媒体报道 民事审判 公正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的关系

  媒体与司法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彼此间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丰富内容及对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传媒关注的焦点。 媒体报道具有广泛性,作为一种监督的力量,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无法漠视。媒体报道与司法之间在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上是有一致性的——共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实现社会正义;二者之间也存在矛盾和冲突——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审判公正之间的冲突。
  在我国,媒体报道与审判活动之间呈现出一种互动的态势,一方面,媒体报道增强对民事审判的监督,具有积极作用,体现了舆论和民众对司法的监督,可以起到促进司法改革,防范司法腐败、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另一个方面,过度的媒体报道、片面的公共舆论可能对司法的进程产生负面的影响,影响司法人员独立地依据法律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结果。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保障法院的中立地位,而媒体积极介入司法的强势地位使其成为冲突中的主动一方,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院的中立形象,侵犯了当事人的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媒体的侵犯性及司法的排斥性引起二者之间的冲突。司法实践中,关于媒体审判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存在立法规范的缺失,导致了二者的冲突。
  媒体报道是一把双刃剑,对民事审判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消除媒体报道带来的消极影响,充分发挥媒体报道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积极影响,实现新闻自由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审判公正的实现,保证司法权威,这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鉴于此,司法机关应积极探索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间的关系,媒体应尊重法院的权威和独立地位,加强自我约束机制,从而缓解媒体报道与民事审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寻求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平衡点。

  二、民事审判中的媒体报道

  随着法治理念的发展、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与此同时,新闻传媒的快速发展,媒体报道的关注范围已经触及到社会生活的各分方面。媒体的舆论监督成为社会公众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途径,通过新闻报道、报刊评论等方式反映群众的呼声与要求,媒体报道在某种程度上说成为民意的重要表达方式。美国早期杰出的民主派人物托马斯·杰斐逊曾深刻地指出:“我深信预防此类对人民不正当的干预方法,就是通过公共报道的渠道向人民提供关于他们自己事务的全部情况并且力争做到使这些报纸深入全体人民群众之中,民意是我国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就是保持这一权利。”
  (一)媒体报道的概念与范围
  传媒是指以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大众传播各种社会信息的媒体。 媒体报道已经广泛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关注的焦点往往是具有社会性的热点问题,民事案件所具有的社会性、新奇性自然成为媒体报道所追逐的焦点。在我国,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从新闻价值出发,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具有普遍社会意义和法制教育意义的案件审理;(2)为公众所关注的,并以“一般法律感情”标准去判断的案件;(3)揭露司法腐败和暗箱操作;(4)具有社会意义的涉及法律前沿问题的案件。 具体来说,媒体报道的范围一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报道;(2)对庭审过程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报道;(3)对生效判决进行评判;(4)对法官的行为进行披露、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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