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技术侦查措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巫钦海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2012年的刑诉法修正案正式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能被检察机关使用,但是其实施权却在公安机关。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却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面对法律规定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本文将探讨检察机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特别是其正当性应如何在法律层面上体现,如何寻求其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平衡,试从职务犯罪中的技术侦查手段入手,对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的正当性进行探讨。

  论文关键词 职务犯罪 技术侦查 侦查措施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技术侦查的规定

  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技术侦查措施指侦查活动中的一切具有技术内涵的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即技术性实施的侦查措施和一部分秘密侦查措施:狭义上的技术侦查措施指的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
  我国对技术侦查却没有明确的表述,只在一些关于侦查机关的法律及某些内部规章中简略提起,如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1989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济案件,一般地不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2012年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刑诉法修正案正式将技术侦查权授予检察机关。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技术侦查的概念、范围、程序等,都没有明确阐述,使技术侦查的概念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此外,刑诉法修正案将技术侦查的实施交由公安机关执行,从实践中来看,并不能对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起到太大的推动作用。

  二、检察机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分析

  (一)职务犯罪主体一般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与反侦查能力决定了有必要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来降低他们的对抗强度与对抗能力
  职务犯罪的主体一般是具有高智商、高学历、社会阅历丰富、社会地位较高以及人际关系网复杂庞大,对基本刑事法律具备一定的了解,因此他们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与对抗侦查的手段。新刑诉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打破了原来侦辩双方的对抗模式,增强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能力与律师在外面实施干扰行为的风险,大大增加了侦查机关的工作量与难度。而且检察机关目前正遇到一个不可忽视的办案障碍,那就是在严格遵守24小时讯问时间的前提下,如果犯罪嫌疑人知道检察机关是依靠口供办案的话,那么就会大大强化其心理素质,死扛24小时以逃过法律制裁。所以有必要就技术侦查做出与时俱进的规定,允许检察机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让检察机关突破过去“抓人、查账、审讯”的办案方法,准确恰当运用相关秘密侦查措施,实现办案方式方法的转变。
  (二)职务犯罪证据类型的单一性决定了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
  职务犯罪行为一般是一对一的模式,没有可供勘查的现场与也很少留下物证,具有犯罪行为隐蔽性、危害后果无形性与证据单一性的特点。职务犯罪的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侦查手段单一性,即基本是全国检察机关都是沿用初步摸底初查,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然后带人回来进行突击审讯,很多情况下是通过疲劳战术获取口供后,通过由供到证的模式再去调取相关证据,这种侦查方式带来的弊端是言词证据多,其他类型的证据少,言词证据的特点是多变不稳定。一旦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证人翻证,侦查部门便显得束手无策,不利于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但是利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物证或者电子视听资料等证据具有稳定性、难以推翻的特点,能有效防止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这种由于侦查手段单一造成实践中获取证据类型较少的局面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三)技术侦查措施的秘密性与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能使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迅速奔溃,促使其全面交代问题的特点决定了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效性与必要性
  职务犯罪嫌疑人一般抵抗情绪较强,不会轻易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只有在认为自己如果不供述就可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情况下才会有供述的动力。而犯罪嫌疑人出现这种供述动力的源头一般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出示了一些证据(主要是案件相关人供述的情况)后,犯罪嫌疑人产生了隐瞒不下去的错觉后才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特点,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畏罪对抗和侥幸心理,他们一般会不约而同地进行订立攻守同盟、串供、毁证及指使他人作伪证等反侦查活动。而反侦查活动越多,暴露出来的蛛丝马迹则可能越多,给检察机关提供了获取犯罪证据的机会和途径。实践已证明,利用技侦手段获取反侦查活动方面的证据、戳穿反侦查活动伎俩是成功侦破案件的重要方法。
  (四)随着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执法行为的不断规范化,有必要与时俱进引入技术侦查措施,将技术侦查行为法治化,通过科技手段促使侦查机关办案行为的法治化
  近年来职务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涉案官员级别越来越高,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然而在查办这些职务犯罪大要案时,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涉案人数众多、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而法定的讯问时间不足,且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不断规范化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因此,只有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增加职务犯罪受到查处的可能性,增强检察机关获取职务犯罪证据的能力与提高检察机关掌握证据的量,才能让检察机关不至于在办案过程中过于被动,才能使检察机关有能力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完成审讯工作,做到严格依法办案,才能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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