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中介组织发展与监管的理性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利生 吴兴军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 :中介组织 发展与监管 思考
  论文摘要;诚信度、规范度和集中度,是目前制约我国中介组织发展的三个重要因素,同时,认识上的“错位”、管理上的“越位”和监督上的“缺位”,导致了我国中介组织发展和管理的严重滞后,现阶段我国中介组织发展与监管的基本思路与对策是,地位法制化、管理制度化、发展市场化、服务体系化和运行透明化。
  近年来,我国中介组织发展迅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介组织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中介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亟需加强管理,加大监督力度。
  一、当前我国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诚信度。主要表现在,受利益驱动,明知客户提供虚假材料,仍然给予办理手续,收受或索要客户的好处和额外利益,与客户串通共同制假,违规乱收费,不予入账,中饱私囊,收费后不办事或乱办事,服务水平低劣,采取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介业务,破坏中介市场秩序,迎合某些领导的意图,曲解法律法规,没有保持中介性,行使行政职能,强行提供服务,实行超标准收费,等等。比如,据厦门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统计,自2002年1月至2003年4月,共受理中介组织类投诉242件,占同期受理投诉总量的81,5,,厦门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在1999年至2001年间,先后为5家公司出具了5份虚假验资报告,虚假验资金额高达1,51亿元,莆田市一家“黑中介”私自伪造出国劳务手续,诱骗了约100名求职者上钩,骗取求职者每人5万元的劳务出口手续费,然后以办理团体出国旅游为名,将求职者送往国外,其中大部分求职者被有关国家强行遣送回国,给求职者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缺乏规范度。主要是经营不规范,没有遵章守法,而是搞不正当竞争,排斥同行,谋取垄断利润,经营主体不规范,存在无照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和聘用无资格人员上岗从事中介服务现象,一些无资金、无场所、元机构的“三无”中介组织扰乱中介市场,从业人员不规范,部分中介人员没有取得相关行业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不具备从业的条件,政府部门管理不规范,对中介组织重批轻管,重资格管理,轻行政管理,重复审批,收费标准不统一。比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18个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认定种类多达26种。其中,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认定才能执业的有18种,必须经过专门考试的有8种。这就容易造成多种社会中介机构设置上的重叠、交叉,业务上的分割、肢解,管理上的混乱。中介组织的管理权限也不顺畅,如设区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权限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及市注册会计师均没有监管权,既不利于市财政局对该行业的有效监管,也不利于市注协对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服务和协调。
  3.缺乏集中度。与小政府、大中介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们是大政府、小中介,强政府、弱中介。总体上看,低层次的热门中介组织比较多,小作坊式的中介组织比较多,高层次的技术、资本类中介组织比较少,大规模的市场占有率高的中介组织比较少,导致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规模小而分散、综合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7000多家,数量虽不少,但成规模、上水平、上档次的却不多,与目前世界4大会计服务机构在我国分别组建的6家中外合作事务所相比,其竞争力根本不能相提并论。虽然后者从量上和比重上看微不足道,但却几乎垄断了我国所有的B股、H股及海外上市公司业务,营业收入已占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17.5%。
  二、中介组织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认识上的“错位”。由于人们的观念滞后于经济体制转型,对中介组织这类新生事物的认识存在偏颇,对中介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了解不多,一是认为中介组织可有可无,主要是对中介组织的作用认识不够。中介组织是不可或缺的市场第三方组织,它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在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克服买卖双方由于各自利益的对立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协调交易双方的关系,保护公平竞争,提高效益,沟通信息,减少费用,促进交易顺利进行而产生并发展的市场机构。二是把中介组织与协会、学会相混淆。前者是营利性市场主体,具有中介性、自主性和自律性的特点,后者是社团组织,规定它是非营利性服务机构。有的甚至把中介组织看作是机关单位的内部机构或代管机构,甚至把中介组织当成是安置闲散人员的场所。三是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对自身的认识也存在偏差,认为挂靠在政府部门,旱涝保收,或可以利用行政权力获取更大的利益,因而也不愿意与主管部门脱钩。如拍卖行按规定应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漳州市13家拍卖行改制工作还没有完全到位,尚有8家属国有企业、3家集体企业和2家联营企业。
  2.管理上的“越位”。按照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必须把一部分职能剥离出去,由中介组织承接。中介组织的人员、财务、业务必须与政府部门实行彻底的脱钩。1999年,国务院就开始着手清理整顿中介组织,并要求规范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进行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的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但是,一些中介组织由予是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直接隶属于政府部门或挂靠有关政府部门,其行为规范都是依据相应的部门来规范而不敢脱钩,而政府部门受部门利益和管理手段的局限性,对中介组织无利可图的放之任之,对有利可图的中介组织则继续行使某些行政职能,成为中介组织的庇护伞,使中介组织不能脱钩,一些中介组织脱胎于政府部门,仍沿袭着政府的管理模式,并依靠行政权力承揽业务,垄断中介服务而不愿脱钩,成为监管的“避风港”。这两者互为表里,相互利用,使中介组织实际上既成为管理上的“特区”,也为政府部门管理的“越位”提供了条件。
  3.监督上的“缺位”。到目前为止,从中央到地方尚未正式出台一部比较全面、规范的发展中介组织法律规范,因而对中介组织的违规执业和违法行为的监督缺乏法律依。比如,工商部门企业处主管的是企业的“出生”和“死亡”,按照有关规定,他们依的是书证材料,而出具企业“生死”证明的应该是相关的中介组织。但是,现行法规只凭工商部门根据从对工商业的管理权派生的对所有中介组织的管理权,加之一些新生的中介组织又没有相应的行业协会等机构,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中介组织呈现出明显的“自由”状态。有些行业虽然出台了一些规范中介市场的法律、法规、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但由于规定的比较笼统和模糊,没有及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导致法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如由予缺乏完善的民事赔偿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注册会计师的冒险意识,保护了其造假收益。同时,也因为缺乏统一规范的专业技术标准,使得中介组织的从业行为评价和监督没有科学依据。此外,由于没有全国全省性的统一的中介组织管理机构,增加了对中介组织监管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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