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全球化时代中国法学研究的新使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阚敬侠 时间:2014-08-21
      (三)对生态环境法学的研究应当具有前瞻性
 
      伴随全球经济危机,全球气候危机也现端倪。传统石油、煤炭能源工业所造成的高污染,被认为是造成世界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自2003年全球爆发非典疫情以来,我国2010年又出现很多极端气候灾害,继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后,我国大连也发生类似事故污染水面。全球生态环境危机和灾害不断增多。这些危机和灾害对人类的危害非常巨大,必须提前预防。对此,世界主要国家基本上达成共识。例如在2010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认识到气候变化的危险,同意共同减少全球碳排放,推行低碳经济和低碳生活方式。美国好莱坞2010年推出电影《2012》、《阿凡达》,同样表达了对于人类过度开发自然界所导致的全球环境问题的高度担忧。虽然各国在造成世界环境问题的责任和承担的义务分配方面存在争议,但对于当前全球化经济发展模式对世界环境问题的不利影响这一点是有共识的。中国香港某经济学家认为,鼓吹气候变化危机等等,是美国企图掌控世界的阴谋。这种阴谋论,从国际竞争的角度上确实可能存在,但如果因此否认世界环境危机的存在、否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要性,则无疑是肤浅的、有害的。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环境保护的观念基本上深入人心。例如,2010年8月,国家环境保护部根据紫金矿业污染事故,发布了有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公开披露环境污染信息。但是,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仍然非常严重。在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以及最近南京发生食用小龙虾致病事件中,对产品生态环境危害的研究和制度预防没有取得有效进展。此外,关于今年四川各地发生的泥石流灾害和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害,新闻媒体虽然提及当地的生态环境问题,但是有关专业研究还没有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重视。
 
      对生态环境法学的前瞻性研究,应当着眼于预防灾害。因此,国家必须尽快建立生态环境评估制度和听证制度,对新药试用、农业新品种推广、植物性和动物性食品生产、水利设施建设、工商业项目建设等方面,必须事先开展生态环境影响研究,通过法定的生态环境评估制度和听证制度,预防生态环境灾害的发生。同时,对那些可能带来生态环境危害的生产企业、设施,必须实行环境污染日常监测制度和环境污染信息公布制度。对那些潜在的地质灾害高发地区,必须建立灾害预警制度。对中短期气候变化和灾害性气候的研究,也必须上升为国家规划,加大科研投入,及时公布研究成果,以指导全国和地区经济规划。同时,还必须修改刑法,加重环境污染事故、地质灾害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四)加强国际新闻传播法制研究,提高国际传播能力
 
      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经济发展的显着成就,我国文化领域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早在2003年,中宣部等《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就已提出,要健全对外文化交流机制,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文化产品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竞争,扩大与国外友好知名文化集团的合作,推动广播影视节目对外交流和境外落地。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文化体制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要形成以民族文化为主体的、吸收外来有益文化,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文化开放格局,进一步提升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意见》继续要求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文化企事业单位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的方式,在境外兴办文化实体,合办报刊、频道、栏目和节目,合作演出和展览,扩大我国文化产品和广播影视节目在国际上的覆盖面和影响力。2009年,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一以贯之:坚持内外并举,积极开拓国内国际文化市场,增强中华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与此同时,我国新闻传播领域也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允许外国新闻机构和记者来华采访。北京奥运会促进我国制定了首部有关新闻传播领域对外开放的法律,即国务院公布的《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为便于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报道,该规定允许外国记者通过使领馆或外交部签证后来华采访,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并可以聘用中国公民协助工作。而就在该规定即将失效之前数小时,国务院又及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2008年10月17日通过,10月17日起施行)。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便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采访报道,促进国际交往和信息传播”,第三条规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提供便利。”同时,该法也规定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记者在华采访的法律义务:“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第四条)“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采访时应当携带并出示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第十七条)
 
      经过日益频繁的新闻领域国际交流、特别是在联合国开展人权问题论战,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国际上不断提出关于国际新闻传播新秩序的构想。2007年10月18日和2008年10月22日,中国代表团在第62、63届联大四委关于新闻议题的发言中提出,联合国应当致力于逐步建立更公正有效的世界新闻和传播秩序:提供准确、公正、客观的信息,在平衡信息方面发挥更有效的作用;特别重视发展问题;促进不同文明和宗教间相互理解与对话方面;加强传统通信和传播手段,照顾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为发展中国家媒体提供更多协助和便利,增强其传播本国新闻和信息的能力。今年10月8日,胡锦涛主席在首届世界媒体峰会开幕式的讲话,鲜明提出了我国对于构建国际新闻传播新秩序的新主张:当今世界,媒体对国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辐射日益加强,对人们思想、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影响日益深入;媒体应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作出贡献,广泛传播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包容理念,坚持平等互信、互利共赢、共同发展,更好开展交流合作,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传播。
 
      在不断阐述我国关于国际新闻传播新秩序主张的同时,我国新闻媒体也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着力开展国际新闻媒体间的交流与合作,并积极推动国际新闻传播新秩序的形成。2009年2月23日,中国日报社的《中国日报·美国版》正式在美创刊。2009年10月8日,由新华社承办的首届世界媒体峰会在北京举行。会议主题是合作、应对、共赢、发展,由新华社、新闻集团、美联社、路透社、俄塔社、共同社、英国广播公司、时代华纳特纳广播集团和谷歌等9家媒体机构共同发起,来自世界各地通讯社、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170多家各类媒体机构的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发表了《世界媒体峰会共同宣言》。《宣言》认为,经济全球化、全球信息化、传播技术新型化以及世界文化多样性与共通共融,为世界传媒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也为媒体报道世界事件和全球问题构建了重要舞台;媒体要向全世界传播真实、客观、公正、公平的新闻信息,促进政府和公共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人民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要积极适应数字化、网络化时代发展潮流,充分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加强与用户的互动,鼓励受众参与;各种形态媒体要相互学习、功能互补、不断创新、共同发展;通过世界媒体峰会开展媒体间信息、人员、技术和经验交流,分享机遇与成果,共同应对挑战、增进合作、实现共赢发展。峰会显示了我国积极推动构建国际新闻传播新秩序的努力,极大提升了我国新闻媒体在国际新闻界的话语权。[1]
 
      因此,我国法学界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国际新闻传播法制的研究,推进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改革,为我国新闻媒体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政策法律支持。
 
      (五)加强对外国人就业居留、领土、主权、人权等国际法律研究
 
      伴随全球化和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我国对于外国人的吸引力在逐渐增强,外国人来华投资、旅游、就业、留学等日益增多。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持外国人就业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已达22.3万人。以上海市为例,1996年,该市为5000名在沪外国人颁发了外国人就业证。2008年,该市就业外国人总数高达6.86万名。目前,由于我国有关涉外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尚不够清晰完善、部分政策法规还存在着滞后,外国人与中国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迅速增加,成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一个难点。而目前我国规范外国人就业工作的法律法规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均未涉及外国人就业问题,1996年国家四部委联合颁发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已难以满足当前外国人就业管理形势发展的需要。涉外劳动争议纠纷如何适用我国法律的问题,过去一直在我国劳动立法中处于空白。现在,部分沿海城市如上海、深圳正在进行新的探索。[2]
 
      同时,我国公民和企业赴海外投资、旅游、就业、留学等对外交往日益增多。近年来,中国船只、公民在海外受到劫持、伤害的个案不断增加,我国也开始通过外交途径加以保护。如何加强保护本国公民、侨胞和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如何对等保护外国公民、侨胞和企业在中国的合法权益,如何依据本国法、外国法和国际法处理其中的国际争端,例如最近发生的菲律宾劫匪劫持香港游客事件,有关国家对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环境的非议等等,是当前亟需研究的课题。同时,目前我国与周边国家仍然存在领海、陆地边界争端,伴随海上石油天然气、渔业等资源开采权的争夺,以及周边国家对中国崛起的戒备增强,局部冲突时时有可能激化。最近的中日钓鱼岛渔船事件就是突出的例子。外国人就业居留、领土、主权等问题,涉及国民、国家尊严,属于外交和国际关系范畴,如果处理不慎,非常可能酿成大的国际争端或冲突。因此,必须遵循现有国际法规则进行处理。为此,我们亟需加强对海洋、领土、侨民、外国人等有关国际法的研究,依据本国法和国际法妥善处理领土争端,做到有理有节,不卑不亢。
 
      人权问题,既是基于《联合国宪章》的一个国际问题,又是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方面。2010年,挪威议会把诺贝尔和平奖颁发给中国的刑事犯刘晓波,引起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也引起国际法学界的非议。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一直致力于改善本国的人权状况,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并且加强了人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但是,不可讳言,我国在国际人权法领域的研究和国际合作尚存在很多不足,没有能够根本扭转我国在人权领域的被动局面。这方面,我国法学界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总之,在21世纪的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时候,我国要确立更加崇高的国际地位,除了有赖于经济的持续增长,还必须依靠法学研究等社会科学成就的有力支撑。
 
 
 
注释:
[1] 参见新华网有关报道
[2]王辉、赵晶晶《“洋打工”劳动纠纷如何破解——关于在华就业外国人劳动争议状况及解决办法的调查》,中国劳动保障报,201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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