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证主义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自然法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8-21
  如果一项法律从自身的角度来说不符合正义,不符合道德标准,那么人们就没有这个义务去服从它,法律的遵守与服从是需要道德作为后盾的。法律应当在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反映道德,法律的稳定性在相当程度上是依赖于道德与法律的对应。所有的实证主义法学者都必须面对和承认这一事实。
  其实,在20世纪法学史上,哈特与富勒、德沃金与德富林之争,都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有关。哈特在经历了这几次论争之后,观点没有像的述实证主义法学者那样极端化,并出现了向自然法靠拢的倾向。哈特向自然法靠拢最具说服性的学说就是他所提出了“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内容”的理论,认为“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是实证法的基本要素,并承认义务性规则中含有道德因素。从这一层面上我们也可以理解到,哈特的实证主义分析方法已经和前面的奥斯丁及凯尔森他们的实证分析方法发生了一些变化,而这种变化恰恰是实证主义法学在当时面对各种诘难所必需的。哈特的实汪主义分析理论克服了前辈们的法律实}正主义的极端化,融入了一些自然法学的因素,从而说明了—个问题,那就是法律也必须要有一定的道德底线。
  这种融人无疑是实证法学的一大进步,实证法学也由此步上了—个新的台阶,同时也奠定了哈特在法学界的威望与地位。
  三、拉德布鲁赫的自然法
  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是建立在康德的“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理论之上的。他认为,事实和价值的关系在经验中有四种表现形式:自然科学——无视价值;宗教——超越价值;价值哲学——评判价值;文化——涉及价值。而法律就是~种文化,“法律概念”就是一种“文化概念”。
  而作为文化的法就是一个“关涉价值”的现实,是最终以绝对价值的实现为指向,法律必须在涉及价值的立场中才能得到理解。
  因此,拉德布鲁赫强调,法律只有当其关涉正义时,只有当它以正义为取向时才具有法质。拉德布鲁赫得出结论,法只有当其“关涉”法理念且确定为这种理念服务时,才实际上是法。
  正如拉德布鲁赫1946年在海德堡大学法学院战后复院典礼上的讲话所言:“我们必须重新思考人权,这是超越所有法律,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权利,自然法不赋予敌视正义的法律以任何效力。”啦德布鲁赫为什么会有如此一番讲话呢?正是因为他亲身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深深感受到了纳粹法西斯统治给德国及世界人民带来的灾难,以及战后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都使他不得不去反思自己以前的想法,并重新认识自然法所体现的正义理念以及正义作为实在法之基础的必要性。他指出在纳粹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法律哲学——法实证主义扮演了极权统治的帮凶。因为实证主义坚持法律与道德相分离、法律的有效性独立于自身的道德内容,这使德国法律家阶层和普通民众在“法律就是法律”的思维下丧失了对纳粹暴政的抵抗。拉德布鲁赫还指出,按照法实证主义的观点,无法解决战后德国所面临的法律难题,即如何对以“执行国家法律”为辩护词的纳粹战犯进行审判。拉德布鲁赫还研究了实在法的有效性,鉴于纳粹政权的暴行,针对正义与实在法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他指出:“当实在法规则违反正义的程度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人们就必须服从正义”罔;相应地,就实证法与自然法的冲突,拉德布鲁赫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公式,即“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依据国家权力并正确制定的实证法规则具有优先的地位,即使该规则是不公正的,并且违背大众福利。但当规则违背正义达不可容忍的程度以至事实上成为‘非法的法律’时,它必须向正义作出让步。”啪认为法律是离不开正义的,一项实在法应当具有某些正义性的东西在里面,一旦全盘地脱离正义,那么人们应当在实在法和正义之间选择正义而不是实在法。由于拉德布鲁赫作为社会民主主义者在纳粹统治时期受迫害的个人经历,他晚年大镀的修改甚至放弃原先的实证主义的“价值相对主义”的法律观而转向自然法学。这无疑可以说是当代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新的走向,也恰恰向世人昭示,法律应当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应当体现iE义的理念,法律体系必须奠基在道德义务感或对体系的道德价值的信念上。一如哈贝马斯之所言:“一种法律秩序只有当不与道德原则相矛盾的时候,才是合法的。借助于法律有效性当中的合法性成分法仍然保留着同道德的关联竹。法律秩序的好坏是与道德有关联的,一旦法律和道德之间不一致的时候,这可能就是法律走向否定、走向废除与变更的时候。特别是在当今复杂的社会当中,没有含涉道德的法律只能让人们把它纳入“恶法”之列,只能让人们感觉到他的邪恶与不正义,导致人们不去服从和遵守它。一旦如此,这样的法律就形同虚设。进一步说,一部法律的制定需要道德的渗透与维护,当法律连起码的道德原则都不能保证,违背主流道德情感时,这种法律无论如何也无法真正执行,只能停留在文字上,不可能经受得住现实的考验。
  四、结语
  从以上的分析与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实证主义法学在由奥斯丁、凯尔森等的“分离学说”到哈特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再到拉德布鲁赫的“自然法转向”,无疑在向我们表明实证主义法学走向了一条向自然法靠拢的路途。而这一靠拢的趋势更让人们明白在价值多元化,社会兼容化的当今,法律即使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发展仍旧涵盖道德性,具有必要的道德合理性。法律的存在必须合乎一定的道德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说,法律的权威性是离不开正义(道德)的,法律的生命力强弱与是否涵盖道德是相关联的。一句话,法律之所以为法律是因为它符合社会的正义标准,具备起码的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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