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若鸣 时间:2014-08-21
    三、我国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构想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就是要在公司的职能机构中对债权人的权利予以安排,并最终使其能够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发挥作用。本文对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提出如下立法设想:
    (一)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公司债券持有人往往十分分散,一般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缺乏保护自己权利的必要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将原本零散的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这种形式组织起来形成债权人团体,适当地介人到公司治理中,是较为可行的。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表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公司债券信托制度;在部分其他国家和地区,则兼采上述两种制度于一体;还有一些国家,通过建立公司债券持有人代表制度来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网。我国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没有规定,证券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管理办法》对此予以完善,根据该《办法》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3)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4)保证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5)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但,上述规定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范围狭小,由《公司法》或《证券法》做出全面规定更为可取。
    (二)增设银行董事、监事制度
    银行董事、监事制度是指公司债权人选派银行作为其代表进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监督活动。银行董事、银行监事应由特别程序选举产生,其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所占比例不宜由法律作强行性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债权人派驻人员进入董事会更能充分保护自己利益,及时监控投人资本的风险。当然,债权人进入董事会也会给公司治理带来消极因素,因此,债权人担任董事的目的主要在于了解、监控公司、董事的经营行为,债权人董事不宜过多,避免给董事会的决策带来消极影响。王保树教授对非上市公司治理实践做了抽样调查,问卷对监事会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设置了五个选项,分别是:列席董事会;查阅公司账目;请求董事会成员就专项问题做出说明;要求公司会计部门做出报告;请求注册会计师检查公司财务。抽样结果表明:各类公司监事会获得监督所必要的信息仍以列席董事会为主要渠道,采用其他途径获取信息的比例仍很低,监督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口。债权人能否通过进人监事会来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还有待于切实加强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扩大监事会获得公司经营信息的渠道。
    (三)创设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
    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债权人基于公司利益受损或有可能遭受损失,而公司怠于或不愿提起诉讼,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债权人代表公司对致害人提起要求其停止致害行为或赔偿损失的一种特殊诉讼制度。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公司利益从而间接保护债权人利益,更重要的是加强了债权人对公司经营层经营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力度,从而间接赋予了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即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实质是一种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既然该项制度源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笔者认为就应该参照股东派生诉讼对该项制度作以细化。考虑到债权人举证方面的弱势地位,应当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以免将债权人拒之于派生诉讼门外。
    结语
    从动态上讲,公司治理表现为一种机制的运行。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对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做一制度构想,就是要在公司的职能机构中对债权人的权利予以安排,并最终使其能够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发挥作用,力求能实现公司法上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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