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消费者安全权的正当行使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丽华 时间:2014-08-21
   (2)健康安全权。健康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健康状况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是人体维持生命正常活动的基础。
    2.财产安全权。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这里的财产安全权既包括消费者在消费食品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也包括因食用了有毒有害食品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食品安全权的正当行使
    在“消费者主权”的时代,消费者在强调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珍视他人的权利,在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同时,自己也应做到诚实、宽容,正当行使权利。
    (一)了解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建立正当权利意识
    首先,任何权利都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权利,因此需要正确解读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消费者享有哪些法定权力,这是正当行使权利的前提。
    其次,消费者要建立正当的权利意识。这需要立法机关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以及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和法制宣传的工作中要强调消费者要建立正当权利意识。
    (二)正当行使食品安全权
    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的第一层含义是”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因此消费者遵守法律,正当行使权利是法治国家基本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会意识到滥用权利是不道德的或不合法的,但仍然有一些人会滥用权利。消费者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漫天要价、索赔无度甚至恶意敲诈,这恐怕就是利益使然,即通过滥用权利,可以使自己所认为的”受损利益”得到赔偿或者可能得到自己”受损利益"之外的更大的利益。因此要将消费者自身的利益选择机制充分转化为完备的法律机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考虑如何降低维权成本、减化程序,并探索一套能使消费者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的更方便、更省力的维权体制。
    1.消费者要树立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消费者在食品消费过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自己的食品安全权受到侵害时,要本着诚实、公平的态度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切不可滥用权力,无理取闹、无事生非,最终得不到任何好处。
    2.完善消费者食品安全权争议解决机制。首先建立小额消费纠纷的审判制度,建立起适合维护消费者权利的公力救济机制。其次,我国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维权方面的地位日益重要,但因为没有诉权,其消费维权的作用大大减弱,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增加,维权机会减少。因此,我国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赋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代表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提起诉讼的职权,以更好地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