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学的发展历史、研究现状与前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戴玉忠 时间:2014-08-21

(二) 中国检察制度的波折时期。到1955 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已经基本建立; 1956 年上半年, 各级专门检察院也基本建立, 人民检察院基本担负起了法律赋予它的职责。到1957 年上半年, 检察工作被称为我国检察制度史上第一个“黄金时期”。1957年下半年, 由于我国政治生活中“左”的思想兴起, 检察制度的发展遭受了严重的挫折, 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垂直领导问题, 认识上出现混乱, 甚至是批判, 检察机关面临被撤消的危险。检察学研究也陷入低谷, 甚至是停止。

1966 年“文化大革命”开始, 公、检、法机关受到严重冲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消, 检察制度中断, 检察学研究也中断。1975 年1 月,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宪法确认了检察机关撤消的事实。检察学研究也不复存在。

(三) 中国检察制度的恢复重建。1976 年10 月,文化大革命结束, 国家开始步入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时期。1978 年3 月, 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新宪法, 重新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 并对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领导关系作了原则规定。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宪法监督和一般监督职能, 并规定上下级检察机关是监督关系。

1979 年7 月, 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等重要法律, 重新规定了检察制度的一些重大问题: 一是以专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写在“组织法”第一条。二是取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宪法的监督权和各级检察院的“一般监督”权。三是改变了检察机关上下级的监督关系, 规定为“领导关系”。四是完善了检察机关内部的民主集中制。1982 年宪法对检察制度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从而, 以宪法原则明确了检察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和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关系, 确定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重要地位。

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 国家在制定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修改刑事诉讼法时, 分别在总则中作为基本原则, 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和诉讼的法律监督地位。1995 年国家制定了检察官法, 使检察官制度进一步完善。

五、中国检察学研究的现状与发展

(一) 80 年代, 检察学研究空前发展。改革开放以后, 检察学研究受到普遍重视。不论是学界, 还是实务部门; 无论是地方, 还是中央机关, 都更加重视检察学的研究。自1979 年至1989 年, 出版检察学专著60 多部, 发表学术论文2000 多篇。王桂五著《人民检察制度概论》、主编的《检察业务教程》, 李世英、王桂五、梁国庆主编的《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 张永恩、孙谦、董春江等著的《检察理论与实践》, 王淑贤主编的《中国检察学》, 陈卫东等著《检察监督职能论》, 王晓军、孙谦等著《实用检察学》, 梁国庆主编的《检察业务概论》, 孙谦主编的《检察理论研究综述》( 1979—1989) 等, 是当时较有影响的检察学专著。1988 年3 月, 中国检察学会成立, 这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专门研究检察理论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对检察学研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8 年工作安排中提出, “加强检察理论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检察学会要积极开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研究。”1988 年11 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建立检察理论研究所, 1989 年11 月正式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 年工作计划要点中提出, “开展检察理论研究, 总结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的经验, 逐步使之系统化、理论化。”

(二) 90 年代, 检察学研究力度加大, 硕果累累。1992 年2 月, 中国检察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设立检察理论科研基金, 用于重点检察理论科研课题的资助和检察理论优秀论文的奖励。1992 年5 月, 中国检察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检察学会、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检察理论研究五年( 1992——1996) 规划”, 对未来五年检察理论研究的任务和指导方针、重点选题等作出了规划。90 年代初, 创办了全国性检察学术刊物《检察理论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和全国性报刊《检察日报》等; 各地普遍建立了检察学研究会, 组织发表了一批检察学研究文章。

90 年代出版检察学专著上百部, 有一批有代表性、有影响的专著。如王桂五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 张穹、谭世贵著《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程荣斌主编的《检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检察制度基础理论》; 张思卿主编的《检察业务全书》、《检察大辞典》; 金明焕主编的《比较检察制度概论》; 曾宪义主编的《检察制度史略》; 孙谦著《职务犯罪监督论》; 张穹主编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 张培田著《中国检察制度考论》; 周其华著《中国检察学》; 陈建民主编《检察院组织法比较研究》、《检察立法与检察制度》; 梁国庆主编《中国检察业务教程》等等。检察学方面的文章, 如雨后春笋。1999 年9 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决定》, 建立了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制度、年会制度和科研成果评选制度, 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学研究。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第一个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决定。

(三) 进入21 世纪, 检察学研究深入发展。2003年6 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 对推动检察理论研究提出进一步要求。2005 年4 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检察理论工作会议, 贾春旺检察长到会作重要讲话。这是全国检察系统召开的第一个检察理论工作会议。这几年, 加大了课题研究的投入和优秀成果评选力度, 推动了检察学研究。2007 年5 月, 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成立, 这是中国法学会第一次设立检察学专业研究会, 对于组织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人员开展检察学研究, 构建当代中国的检察学研究体系、繁荣检察学研究, 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 有一批检察学专著问世。孙谦主编的《中国检察制度论纲》; 叶青、黄一超主编的《中国检察制度研究》; 洪浩著《检察权论》; 龙宗智著《检察制度教程》; 孙谦著《检察: 理念、制度与改革》; 石少侠著《检察权要论》; 韩大元主编的《中国检察制度宪法基础研究》; 孙谦主编的《中国检察》; 张智辉主编的《检察论丛》等等, 是深入研究检察制度、检察理论的代表作。

六、检察学研究的主要问题与前瞻

(一) 关于检察学的地位问题。检察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 涉及检察学的地位问题。一种意见认为, 检察学属于边缘学科, 与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等学科都有关, 不具有独立性。第二种意见认为, 检察学属于宪法学的一个内容, 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制度的设立、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活动的原则, 都属于宪法学研究的范畴, 是宪法学研究内容的一部分。第三种意见认为, 检察学是一门新兴的独立的科学, 随着检察制度的诞生和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发展, 检察机关在社会法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检察权已经成为公认的国家重要权力; 检察学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区别于其他法学学科, 检察学是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学学科。第三种意见具有前瞻性。

(二) 关于检察权的独立性问题。研究检察制度及其发展规律是检察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任务。检察权是检察制度的核心问题。一种意见认为, 检察权属于行政权, 不具有国家权力的独立性, 它依附于国家行政机构。第二种意见认为, 检察权是一种司法权或准司法权, 是从司法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力, 仍带有司法特征, 在大陆法系国家, 检察权多依附于司法机关, 一般不独立设置。第三种意见认为, 检察权是一种监督权, 监督是其基本属性, 它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监督进行的。第四种意见认为, 检察权最初是以公诉为基本内容的, 逐渐发展成为制约侦查、审判的国家重要权力, 并逐渐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监督权, 有些国家检察机关具有很大的监督权, 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国家权力。从前瞻性看, 检察权是一种复合性国家权力, 具有独立性。国家权力的设置以及分类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孟德斯鸠在1748 年《论法的精神》中提出国家基本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主要是针对反对封建王权专制的需要而产生的, 特别是为了反对由于国家权力过分集中统一而造成的专制, 但对国家权力结构的划分也只是作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主要国家权力的区分,并没有解决国家权力自身结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问题。[17]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 检察权不论从哪种意义上来看, 都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 而不是一种只能被其他性质的国家权力所涵盖的二级分类意义上的国家权力。检察权能否成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 主要在一个国家设置国家权力的历史传统以及该国宪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特别是与一个国家设置国家权力的基本宪法理念和原则密切相关。在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中, 尽管检察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属于一种独立性质的国家权力, 但囿于“三权分立”权力构造的限制, 检察权要么附属于行政权, 要么附属于司法权。而在前苏联和独联体国家,由于在长期的政权建设中并没有贯彻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 所以, 检察权就很容易获得了宪法地位, 成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并列的具有独立宪法地位和独立的权能内容的国家权力。[18]

(三)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在检察学研究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是一个重点。主要是三个问题: 一是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 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 不应当是法律监督机关。第二种意见认为, 检察机关可以有监督职能, 但只能监督侦查, 不能监督法院。第三种意见认为, 检察机关可以定性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依照法律授权, 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二是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范围, 认识不一致。有学者认为,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只能局限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 且只能以提出纠正意见和抗诉的方式进行。也有学者认为,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当包括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的一般监督、诉讼活动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有同志认为, 检察机关是宪法确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都属于法律监督的范围。也有同志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其监督职能、范围,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进行; 检察机关的职权, 是法律赋予的, 但不能认为检察机关的职权都是监督权。三是对加强监督问题认识不一致。实践证明需要加强法律监督, 中央要求加强法律监督, 但往往在提出新的法律监督举措时, 有不同意见, 认识不统一, 立法难度大。从实践和发展看, 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是具有前瞻性的认识, 应当通过立法, 完善国家的法律监督制度, 包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检察学研究还有很多具体问题。检察学研究既面临机遇, 也面临挑战。国家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需要加强法律监督、加强检察工作, 这给检察学研究提供了机会。由于检察制度相对于审判制度、警察制度诞生较晚, 各国的法律制度、传统文化、发展水平都有不同, 检察制度也有不同的特点, 检察理论上也就有不同主张。中国应当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的检察学研究, 应当立足本国、放眼世界, 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学研究体系。 
 
 
 
注释:
①1936 年苏联宪法第113 条规定: 苏联总检察长对于所有的部和这些部所属的机关以及每一个公职人员和苏联公民是否严格遵守法律, 行使最高检察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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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洪浩. 检察权论[M] .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 62.
  [5] [10] [11] 王淑贤. 中国检察学[M] . 兰州: 兰州大学出版社, 1988. 19. 12.
  [6] [8] 张穹, 谭世贵. 检察制度比较研究[M] .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0. 10.
  [7] 黄东熊. 中外检察制度之比较[M] . 台北: 文物供应社,1986. 13.
  [9] [12] [14] [16] [17] [18] 莫纪宏. 论检察权的宪法地位[A] . 中国检察(第三卷) [C] .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 106 -107. 109. 110- 111.
  [15] 周其华. 中国检察学[M]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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