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选举法的修改看中国的法制进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孔慧娟 时间:2014-08-21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后的新选举法。其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以及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城乡人口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于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又先后4次修改选举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实行了县乡直接选举、选民和代表10人联合推荐候选人、差额选举、城乡选举代表的人口比例也由8:1提高到了4:1,使我国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更为坚实的步伐。选举法的修改对于选举制度规范化、法制化和程序化的促进作用,在1997-1998年区县人大换届、1998-1999年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实践中已有所体现,当然实践同时亦暴露出现行选举制度的种种不足,对于选举的民主化提出来新的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全国城市化率已达46%。更值得关注的是,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中国的选举制度再次指明了方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即着手调研选举法的修改,经过审议,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
        从8:1到4:1再到1:1,历史的每一步前行都与时代发展同步,也不断践行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庄重誓言。
        3 实现“同票同权”在中国法制进程中的重大意义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长期奋斗的成果,是历史的选择。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人民把国家的、民族的和自己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然而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实现选举权的平等。这一平等原则,即公民与公民之间所享有的选举权平等,不应该存在任何差别对待和身份歧视。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法治国家的精髓之一。③
        这次选举法的修改,将从制度上保证一线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进一步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新探索。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公民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实现,有利于提升公民政治素质,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发挥提供主体条件。
        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必将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基础,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并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韩大元.《宪法学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
[2]韩大元.《宪法学精讲》.法律出版社.
[3]沈宗灵.《比较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4]童之伟.《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注释:
①童之伟.《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②沈宗灵.《比较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③韩大元.《宪法学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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