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对待DNA证据的证明力(上)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学权 时间:2014-08-21
      2.“每个人有且仅有一组DNA基因并终生不变”存在例外
      每个人有且仅有一组DNA基因并终生不变,是DNA鉴定的另一理论前提。然而,现代遗传学表明,这一理论前提存在例外。例如,基因领域的“奇美拉”(Chimera)现象已经证明有的人携带一组以上的DNA基因。
      “奇美拉”原本是希腊神话中狮首、羊身、蛇尾的神兽,科学家将人携带至少两组DNA的情形称为“奇美拉”现象。2003年发生在美国的莉迪亚·费尔柴尔德(Lydia Fairchild)案引起了法庭科学界对“奇美拉”现象的关注。莉迪亚·费尔柴尔德,是一个已有三个孩子而且正在妊娠第四个孩子的母亲。为了申请社会救济金,她需要提供DNA样本以证明已有的三个孩子是其亲生。然而,数次DNA检测结果均表明她不是这三个孩子的亲生母亲。因此,她不仅未能获得社会救济金,而且被指控利用别人的孩子诈骗救济金。为了证明清白,莉迪亚·费尔柴尔德拿出了孩子的出生证明,甚至邀请当时的产科医生作证孩子是其亲生。然而,这一切依然无法阻止侦查机关对她的刑事追诉。万般无奈,她只好要求在法院事先指定的证人的监督下生下第四个孩子,并当场取样进行DNA鉴定。但是,DNA鉴定显示:这个自己刚刚生下来的婴儿不是其亲生!最终,专家们经过多方努力,查找到了DNA鉴定出错的原因:莉迪亚·费尔柴尔德身上有两组DNA,她的皮肤、头发以及唾液的DNA基因与她的孩子的基因分型不一致;但是,她的卵巢细胞的DNA基因与她的孩子的基因分型一致。(注释17:Catherine Arcabascio,Chimeras:Double the DNA-Double the Fun for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Prosecutors,and Defense Attorneys?40Akron L.Rev.435,2007,p452.)
      类似的案例在我国也曾上演。2008年5月8日,北京电视台(BTV-3)“魅力科学——拍案惊奇”节目以“真实的谎言”为题报道了国内著名的DNA鉴定专家邓亚军博士在鉴定中发现的首例中国人群中的“奇美拉”现象。在该案中,一名单身妇女因女儿重病向前夫索要医疗费,后因对亲子关系发生争议进行DNA鉴定。最初的DNA鉴定结果显示:她的女儿与前夫存在父女关系,但不是自己亲生。这样的结果让她难以相信,后经多次检测,证实这名妇女体内至少有两组DNA基因。截至目前,比利时、日本、科威特、苏格兰、瑞士、荷兰等国在司法鉴定中都发现了“奇美拉”现象。(注释18:Catherine Arcabascio,Chimeras:Double the DNA-Double the Fun for Crime Scene Investigators,Prosecutors,and Defense Attorneys?40Akron L.Rev.435,2007,p447.)
      人群中“奇美拉”现象的产生,有先天和后天两方面的原因。就前者而言,主要是遗传因素,即受精卵在发育过程中,个别染色体发生基因突变;或者与另外一个受精卵融合在一起,吸收另一个受精卵的部分基因,从而形成两组DNA。目前,已有遗传学者推算,大约有10%以上的人身体内存在“奇美拉”现象。(注释19:Charles S.Boklage,Embryogenesis of Chimeras,Twins and Anterior Midline Asymmetries,21 Hum.Reproduction 579,2006,p588.)就后者而言,主要是医疗行为,即个体在治疗过程中因接受输血、骨髓或者器官移植而使身体内形成两组DNA。已有研究指出,在骨髓移植手术成功的病人中,血液里含有骨髓捐献者的DNA基因,而头发中的DNA基因不会发生变化。(注释20:Andrei Semikhodskii,Dealing with DNA Evidence:A Legal Guide,Routledge-Cavendish,2007,p92.)
      “奇美拉”现象的存在,意味着个体不同组织或者器官中的DNA基因可能不同,这会给诉讼中的身份识别带来困难。例如,凶手在犯罪现场可能会留下精液,但在后来的DNA鉴定中,如果收集的样本是凶手的血液,由于“奇美拉”现象,这名凶手的血液和精液中的DNA基因本身就不相同,若处理不当就可能会放纵罪犯。再如从犯罪现场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表明是某嫌疑人所留,但如果这名没有实施犯罪的嫌疑人作为捐献者进行了骨髓移植或者输血,而真正实施了犯罪并接受骨髓移植或者输血的人的血液中含有捐献者的DNA基因,如处理不慎很可能会冤枉无辜。
      此外,由于遗传以及后天的环境污染等原因,人的基因在其生命周期内还会发生变异。对此,国内法医学专家已经指出:“DNA分析不是完美无缺的,如基因容易发生突变、删除、重组、嵌合等,常使科学家陷入解释结果困难的境地。法庭向科学家们索取的是100%准确可靠的证据,而生物遗传变异的发生不可避免。”[5](P.1)在基因发生变异的情况下,DNA检测将难以有效发挥人身识别的功能。
      (二)DNA检测得出的只是概率而非确定性结论
      每个人有数万个DNA基因。基因在染色体上的位置称为座位,每个基因都有自己特定的座位。在同一个基因座上不同系列的基因被称为等位基因。上个世纪80年代提出、1990年正式启动的人类基因组计划,就是为了检测出人的所有基因,绘制人类的全部基因图。对于这一宏伟的科学任务,美、英、法、德、日、中等六国科学家经过10多年的共同努力才得以完成。由于时间和费用的限制,司法中的DNA鉴定并非将人的数万个基因座图谱完全解码出来,而仅仅是检测出特定区域数个基因座上的基因分型,然后根据DNA本身所具有的多型现象,通过统计学和概率学原理,计算出检材与样本匹配的可能性。匹配的基因座图谱数量越多,同一认定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实践中的DNA识别不可能绝对确认,最佳认定规则是随机匹配概率越小,认定几率越大”,相应地,“当案发现场检材与嫌疑人的DNA分型匹配时,所下的结论是计算出的概率而非确定。概率的表述旨在赋予‘不确定’的数值意义。”[6](P.20、332)
      从理论上讲,鉴定时检测分析的DNA基因座数量越多,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越高,发生偶然巧合的可能性就越低。在这方面,英国的教训值得重视。英国警方于1999年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将从犯罪现场收集的检材之DNA分型检测数据与DNA数据库进行比对,确认了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提出了自己不在犯罪现场的有力证据。随后,警方放弃了先前采用6个基因座的分析方法,采用10个基因座进行DNA分析,结果是检材与样本的DNA分型检测数据无法匹配,因此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在本案中,当时英国DNA数据库中人体DNA分型检测数据为66万个,采用6个基因点的分析方法耦合率仅为三点七亿分之一,而全英国人口总数远少于3.7亿。此案发生后,英国警方决定对以前收集的样本采用10个基因点的方法重新检测,并根据新的检测结果对数据库进行升级[7](P.9)。目前,在基因座数量的选择上,各国实验室的标准并不一致。对此,邓亚军博士指出:“由于中国有13亿人口,在这样大的一个人口基数上进行DNA鉴定……至少要选择16个位点的试剂盒进行鉴定。一些只有9个、11个位点的试剂盒,主要是针对欧美一些人口比较少的国家推出的,并不适用于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8](P.28)
      DNA鉴定得出的不仅是概率性结论,而且不同类型的DNA鉴定结论的含义各不相同。根据分析对象的不同,DNA鉴定分为常染色体、Y染色体和线粒体DNA鉴定三种类型。在遗传规律上,常染色体DNA是部分遗传,个体的遗传标记一半来自于父亲,另一半来自于母亲,因此每个个体的常染色体DNA原则上各不相同,这为人身识别的同一认定提供了可能。但是,Y染色体和线粒体DNA是全部遗传,代表的是“家系遗传标记”,除非发生突变,它们毫无保留地分别在父系和母系中世代相传。这意味着:“Y染色体DNA分析排除的结果有助于法医鉴定,而当嫌疑人与现场物证匹配时意味着现场检材可能是嫌疑人所留,也可能为嫌疑人的兄弟、父亲、儿子、叔叔、堂兄弟甚至是同一父系的远亲!”“在没有突变的情况下,母亲将她的线粒体DNA传给其子女,兄弟姐妹就与母系亲属拥有了相同的线粒体DNA。由此可知,每个个体的线粒体DNA并不是独一无二的。”[6](P.184)据此,Y染色体和线粒体DNA鉴定并不能得出同一认定的结论。
      尽管在证明价值上,Y染色体和线粒体DNA鉴定不如常染色体DNA鉴定,但Y染色体和线粒体DNA鉴定有自身的优势。一些应用常染色体分析受限的物证,例如当混合检材中女性DNA比例较大、男性DNA较少时,用Y染色体分析往往可以得到结果;在轮奸案件中,用Y染色体比常染色体分析能更清楚地确定参与人数。至于线粒体DNA鉴定,有专家已经指出:“高度降解DNA样本用核DNA分型系统检测往往无法得到结果。但是,用线粒体DNA则可能从环境破坏的DNA获得信息……从线粒体DNA获得分型结果比从核DNA得到多态性遗传标记结果的可能性更大,尤其对于那些DNA提取量非常少的案例,如骨骼、牙齿和毛发等。”[6](P.179)基于此,在司法实践中,Y染色体和线粒体DNA鉴定经常被作为常染色体DNA鉴定的重要补充形式。
      如果办案人员不能正确理解DNA鉴定结论的概率性含义,尤其是不能正确区分三种不同类型的DNA鉴定结论,就可能会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的认定。对此,法医学学者指出:“关于线粒体DNA鉴定结论,不同的实验室可能会有不同的表述……这些结论的理解对侦查和判案有重要的影响,理解偏颇会将案件向错误方向引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乏这样的例子。”[9](P.46)
 
 
 
注释:
  [1][美]霍华德•科曼、艾利克•史威森:《法庭上的DNA》,何美莹译,台湾商业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
  [2][英]麦高伟等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林钰雄:《刑事法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吴洣麓:“人造多胞胎之灾”,载《北京科技报》2009年10月12日。
  [5]吴梅筠:《法庭生物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美]John M.Butler:《法医DNA分型》,侯一平等译,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7]陈学权:“程序法视野中的法庭科学DNA数据库”,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6期。
  [8]邓亚军:《DNA亲子鉴定实用指南》,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
  [9]袁丽:“论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研究”,载《中国司法鉴定》2008年第3期。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