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8-21
  五、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打击职务犯罪人外逃重要国际合作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已批准加入该公约,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我国反腐败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武器。也是我国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的利器,而要更好的使用这一武器,就必须建立缺席审判制度。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四条(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的机制)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第五十七条(条资产的返还和处分)第三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了缺席审判制度,对于该公约所涵盖的任何犯罪的所得,请求国欲向被请求国主张返还逃到该国的贪官携带去的巨额赃款,请求国必须提供生效判决的文书,被请求国才能根据该生效判决,没收职务犯罪人带到其境内的赃款,并将所没收的财产返还请求国。当然,被请求国也可以放弃对生效判决的要求,如果被请求国坚持要求请求国提供法院的生效判决,请求国则必须提供,否则就无法实现合作,追回有关财产。 

  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有缺席审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制度。由于现行刑诉法没有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无法向被请求国提供生效判决文书,难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资产追回机制实现追赃的目的。为了能够向职务犯罪人逃往国提供生效判决文书,追回有关赃款,有效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维护国家利益,笔者建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接,追回职务犯罪人的外逃资金,摧毁职务犯罪人资金链,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以维护国家利益。 

  六、加强国际合作,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需要了解世界,加强国际间的理论交流和司法实践合作。

  1.加强司法实务合作力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强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的国际合作。先后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内政、警察部门以及20多个国际组织建立了业务交流、合作关系,与40多个国家签订了56个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人条约。2003年8月27日和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先后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8年,我国与法国、澳大利亚、葡萄牙的引渡条约相继生效,外逃人员的生存空间被不断压缩。这些举措为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奠定了基础,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我国打击职务犯罪的国际合作仍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变化,需任重道远。我国与美国、加拿大等外逃职务犯罪人集中的国家,还没有签署引渡条约,这些国家成了外逃职务犯罪人的“避风港。一些职务犯罪人利用国际法中“死刑犯不引渡”等原则,借口自己可能被判死刑,以规避引渡,逍遥国外。为了走出没有引渡条约的困境,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应与各国的高层司法机关以及透明国际等非官方国际组织建立更为密切的联系,对职务犯罪人的引渡等方面的细节问题,积极开展外交磋商,争取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使更多的外逃职务犯罪人得到惩罚。 

  2.加强立法接轨,优化法制环境。我国在打击职务犯罪国际合作中的主要障碍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我国法律同国际规则的脱轨,妨碍了打击职务犯罪国际合作的有效开展。因此,我国在维护国家主权的情况下,积极根据国际惯例完善和修改相应的法律,加强法治建设,尽力与世界接轨,为我国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优化法制环境,创造必要的法律条件。 

  3.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与经验的交流,发展我国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理论。国外不少国家对职务犯罪理论研究比我国更早、更深入,有很多共性的研究成果值得我国移植、吸收、借鉴。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需要完善的理论支持,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我国应加强与国际社会交流职务犯罪理论和经验,通过积极参加会议、互访等多种形式,比较、吸收国外先进的职务犯罪打击、预防理论和经验,“洋为中用”,充实发展我国职务犯罪理论,为我国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提供更有效的智力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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