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变革及评价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苏颖霞 王葆莳 时间:2014-06-25
    论文关键词:婚姻法  夫妻财产制度  登记制度
  论文摘要:本文结台我国l950年婚姻法和l980年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新婚姻法在夫妻产制度上的修改和进步.在此基础上探讨该法在立法价值取向上的变化及其原因.并指出该法在夫妻财产约定形式方面规定的不足.建议引入登记制度,增强约定的公示力.保证约定的有效性印确立性。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架构设置
  新婿姻法规定r夫妻共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三种财产制,三者共同构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和l980年婿姻法柯1比,新婚姻法坚持了共有财产制.增设厂个人特有财产制,突出了约定财产制。
  (一)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制
  依新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均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其中法律规定的共同所有财产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问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及未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说明新婚姻法同前儿部婚姻法一样,首先将夫妻共有财产制列为基本的法定财产制。这是因为保护婚姻家庭和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是婿姻法州整婿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而夫妻共有财产制可以if{好的实现这一准则。具体而言,夫妻关系的本质决定r婚姻家庭的物质保障功能,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公民的物质生活保障还离不升婚姻家庭,所以要坚持共有财产制.以彰现这种保障功能。同时现实中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普遍少于男子,而且往往承担着较多的家庭劳动。如果打着男女平等的旗号强州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就会在实质上造成刈女方的不平等因此采取共有财产制也有利于保护家庭中弱势方的利益。
  与前儿部婿姻法不同的是,新婿姻法明确限定r共有财产的范围。l950年婿姻法采取_『夫妻一般共有财产制.将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都纳入共有财产的范围;1980年婚姻法确立了婚后所得共有制,将共有财产的范围限定在婿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新婚姻法则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限定了共有财产的范围。共有财产范围的缩小体现出婿姻家庭保障功能的有限性或者说相对性.为婿姻关系中个体的权利留出_『更大的空间。
  (二)关于个人特有财产制
  依新婿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fJ]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为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该条增设了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新婿姻法一个突出的变化,体现了对个人财产的肯定与保护。
  实际上1980年婿姻法中确定的婿后财产共有制已经体现出『l时个人财产的肯定.即承认婚前财产应为夫妻各方所有。但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婿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又规定:共有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一方婿前个人所有但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的财产.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后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也就是说.本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会因婿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和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原则有所不同。从保护个体权利角度来看,《意见》的这些规定把本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和一方因继承、受赠取得的财产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模糊了夫妻各自所有财产和共有财产的界限,忽视了对个体财产权利的保护,同时也违背了被继承人、赠与人处分自已财产的意志。因此引起民法学者的诸多批评。

  今天,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拥有的财产在数锰和质量上都增长很快.尊重和保障个人财产权利相应变得日益重要同时在观念上,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使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强化,个人则产权利要求开始复苏和膨胀。因此《意见》的{见定已经不符合时代的需要、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及十丌关的司法解释纠正了《意见》的偏差,回归到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这顺应了社会的要求。
  (三)关于约定财产制
  现代意义上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源自西方,并得到大多数国家肯定。我国l980年婿姻法也明确提出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其规定过于简略.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
  新婚姻法第十九条埘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j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丽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j确的.通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这说明:l、我国约定财产制中可约定财产的范围是广泛的,包括婚前财产和婿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2、书丽形式是唯一的形式要求.只要双方达成书而议即可,不必经过公证或登记。3、约定的效力不仅可以排除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制.也可以排除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的适用,可见当事人的意志无论是在范围上还是在效力上都得到充分的尊重。该条还规定,夫妻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如果约定归各自所有,则夫或妻一方对外负债且第三人知道此约定时,以夫或妻一方自己的财产清偿。这意味着,当第三人不矢¨道此约定时.此债务得以夫妻双方的财产消偿。这就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体现r对第三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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