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对赌博的规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程皓 时间:2014-08-21
      三、古代禁赌法律实践的特点分析
      ⒈法令为辅、教化为主。由于赌博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谋取别人的钱财,理所当然地遭到了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反对。在孟子所列举的“五不孝”中,“博弈好饮酒”就排在了第二位。[15](p8)而管仲更认为圣人治国需“发五正”,而五正之首就是“禁博蕸”,因为“博蕸长奸邪,故禁止”。[16](p40)尽管古代社会发展历程动荡不定,文化道德观念也并非一成不变,但主流社会对于赌博始终持基本的否定态度。除国家正式颁布的禁赌法令之外,社会舆论和乡规民约也自觉或不自举地抵制、禁止赌博活动,甚至在禁赌的社会控制体系中占据了主要地位。
      中国古代关于禁赌的言论比比皆是,俯拾即得。三国时魏曜所著《博弈论》,清初尤侗所著《戒赌文》等都是传世之作。其中尤侗《戒赌文》采用四言韵文,明白晓畅,在民间影响颇大。民间禁赌还采用了歌谣、俚曲、谚语等通俗形式,易懂易记,经口耳相授,代代相传,而逐渐成语化、概念化,并积淀为老百姓的日常意识。这些禁赌宣传既注重儒家传统伦常的规劝,但更主要的还是抓住一般老百姓最担心蚀财破产的畏惧心理,而着意渲染赌博在这方面带来的祸害,容易被老百姓所接受,在全社会中形成了对赌博的一种本能的戒备心理屏障。这大概正是古代赌博风气虽然很盛,但并没有形成全民性赌博狂迷,并使赌博在中国始终未能公开化、合法化的一个深层原因。
      ⒉法网严密、用刑苛峻。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对于赌博行为的规制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不仅赌徒要受到处罚,开设赌场和提供赌具之人同样要受到处罚,负责缉捕赌博犯罪的官吏如果渎职,也要被追究责任。唐律还依据赌资的多少,对赌博犯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赌资值绢五疋以下的,各处杖刑一百;赌资超过五疋的比照盗窃论罪,其中赌资等于绢五疋的判处徒刑一年;赌输之人比照赌赢者减一等处罚;赢取众人财物的,累计总数对折论罪。以上法律规定不仅详细而且具有极强的操作性,反映了我国古代赌博立法的成熟与完善。
      此外,古代法律对于赌博犯罪的刑罚手段也相当严厉,从最初的罚金刑逐渐升级到杖刑、徒刑、流刑甚至还有“斩首”这样的极刑,谓之“法峻刑严”绝不过分。惩治赌博之法的严酷程度,在“五刑”中也称得上中等偏上了。
      ⒊重典治吏、严惩官赌。参与赌博者有官、民之分。官员参赌祸国败家,蠹政害民,且传染性强,影响力大,后果严重,故历代统治者皆把官赌视为误国、亡国之道,把惩治官赌作为治国、兴国之道,在禁止民间赌博的同时,对惩治官员赌博采取更为严厉的态度。早在春秋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中就对太子参与赌博加重处罚,说明早期封建统治阶级已清醒地认识到,太子沉溺于赌博,对将来执政定然不利,故太子赌博不止,即废重立。从此后历代王朝的法律中不难看出,禁赌与政治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惩治官员参赌始终是有关律例、诏令的重要内容。辽代首先出现了品官犯赌博法。明律规定职官赌博“加一等”治罪,作为官员后备军的国子监生员,犯赌博罪者一律革职为民,断绝仕途。清律虽然确认满汉分治,满族享有诸多司法特权,但为了防止八旗子弟入关后染上赌博恶习,惟有对满人赌博的处置较汉人严厉,并取消了“折赎”的特权。这种禁官重于禁民,对官员赌博施以严刑重罚的做法,有利于统治者肃清统治集团,维护其统治利益,进一步巩固政权。
      ⒋禁而不绝、明禁实驰。尽管在禁赌立法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从历史的纵向发展来看,中国古代的禁赌效果却差强人意,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一边是政府严厉的禁赌措施,另一边却是昌盛的赌风日见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赌博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有其悠久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基础。从游戏的层面上来看,赌博以其丰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强烈的竞争性和独特的随机性,满足了人类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生理和心理需要。从物质需要层面上来看,赌博迎合了人们以较少的投入、获取较多的财富甚至不劳而获的投机心理。正是由于赌博将游戏与投机、输赢三者作了天衣无缝的粘接和融合,能够满足人们在心理、精神、物质等不同层次的需要,因此才备受青睐,对人类具有长久不衰的诱惑力,以至于挥之不去,屡禁不绝。
      其次,社会各阶层对赌博的模糊认识导致了赌博之风久盛不衰。中国古代社会对于赌博的认识一直存在分歧,特别是对赌博娱乐游戏色彩和功利色彩孰轻孰重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比如:孔子就认为赌博虽属“恶道”,但“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不有博弈者乎?为之犹贤乎已。”[17](p17)一些在当时社会中颇有地位、领一时风骚的文人、士大夫阶层,不仅身体力行地参与赌博,更著书立说,倡言赌博的教化功能,为赌博活动脱俗入雅申辩。如宋代的李清照、明代的冯梦龙都曾有论赌专著。历代文人名士还有大量赞赌的文章诗赋,可谓蔚为大观。毫无疑问,士大夫阶层的倡导和赞同之声对统治阶级的禁赌、广大民众的参赌不能毫无影响。更多的是参赌者取其所需,以此为据,理直气壮地放手一博。
      再次,统治者不能以身作则,终使禁赌法令废弛。唐朝虽有完整的禁赌法令,但见于古籍中记载对官吏犯赌的处罚极为罕见,可见禁赌没有真正执行下去。有唐一代,几乎所有皇帝都喜赌博。李世民和刘文静在太原密谋起事时,就曾利用赌博输财之计拉拢裴寂。武则天和玄宗赌博尤甚,受其影响,官吏们也好赌。“唐时赌博之事,上自天子,下至庶人,不以为讳”。[18](pP126)禁赌律令由统治者制定颁行,又由统治者带头破坏,赌自然是禁不了的。对赌者处斩刑的宋代,仍然出现了嗜赌的皇帝宋徽宗和嗜赌的奸相贾似道。明代重典治吏,但中期以后,赌风遍及大江南北,整个社会不论是士族显贵,还是寒门下品,无不大赌特赌。因此,清初学者顾炎武指出:赌之不禁,关键在于法律立而不行,法律得不到执行的原因,是由于统治者自身的破坏,[19](p1431)由此深刻揭露出了封建禁赌的局限性。
      古今中外,禁赌一直是各国法律历史上的一大难题。基于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的巨大差异,中国不可能像大多数西方国家一样将赌博行为合法化,近年来的法律实践表明,禁赌法律在我国还将进一步得到强化。尽管中国古代法律对赌博做出的种种规制收到的成效有限,但其经验教训仍然值得我们在未来的禁赌立法中反思和借鉴。
 
 
 
注释:
[1]檀萃.穆天子传注疏[M].道光石渠阁刻本.
  [2]司马迁.史记[M].中华书局,1999.
  [3]杨伯峻点校.列子集释[M].龙门联合书局,1958.
  [4]葛洪.西京杂记[M].三秦出版社,2006.
  [5]班固.汉书[M].中华书局,1999.
  [6][7]沈约.宋书[M].中华书局,1974.
  [8]李延寿.南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5.
  [9]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中华书局,1983.
  [10]徐松.宋会要辑稿[M].中华书局,1957.
  [1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中华书局,1957.
  [12]脱脱等.金史[M].中华书局,1975.
  [13]宋濂.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
  [14]刘惟谦等.大明律[M].嘉靖重刻本.
  [15]杨伯峻点校.孟子译注[M].中华书局,1960.
  [16]黎翔凤.管子校注[M].中华书局,2004.
  [17]杨伯峻点校.论语译注[M].中华书局,1980.
  [18]张亮采.中国风俗史[M].东方出版社,1996.
  [19]顾炎武.日知录集释[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