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罗尔斯重叠共识理念的法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晓 黄晓华 时间:2014-08-21
  三、重叠共识理念的法理启示 
  (一)有利于促进法治社会的和谐发展 
  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重叠共识是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生机制,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形态一直为人们所不懈追求着。而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在各个方面全方位的展开。既需要坚实的物质层面的支撑,又需要体制制度层面的支持,还需要思想文化层面的导向。重叠共识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了精神保障。在多元利益主体所包含的多元文化价值共存的今天,使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在稳定而公正的社会中就某些抽象性的原则问题的适用达成共识,需要依靠重叠共识观念的指引。对此,罗尔斯曾经说过:“一致与和谐所依靠的是公共政治文化的生机,是公民们对于公共理性观念的忠实和领会。”公共理性是以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为核心的,其为不同利益主体和文化价值观念之间的协调提供了沟通平台。 
  (二)有利于促进多元价值的沟通对话 
  当今是一个多元文化共生共存的时代。各种价值理念、哲学信仰不断冲突与融合,交措发展。因而如果我们妄图依靠强力去推行所谓的“中心文化价值观”这种单一的意识形态是不现实的,就算推行了生命力也不会长久。因为在社会主义的今天,背离了人民群众的任何政治信仰与要求都是没有生命力的。到时候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冲突与矛盾。法治社会是需要通过自由、平等、对话、沟通中所达成的理性共识来构筑的。重叠共识能够最大限度的促进公民或是团体间的对话与协商,以期达成更多的理性共识。通过扩大范围使不同利益主张的民众能够广泛的协商对话可以更好的解决我国现实法治发展中的不公正、不均衡问题。全方位的参与和沟通,才能保证每个阶层在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关决定作出前,都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体现自己的价值。 
  (三)有利于促进民主法治的不断完善 
  重叠共识为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很多可以参考和借鉴的新的方式。达成重叠共识可以有很多途径,由哈贝马斯所倡导的协商对话对于我国来讲并不陌生,我们早已有协商对话的机制,只是,我们在政府层面上正式的协商民主对话范围不够广泛,在社会层面上非正式的协商对话也亟需予以规范化和法律化。通过对重叠共识达的进一步学习和深刻理解,使我们更加深入的思考在民主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可以改进的方面。重叠共识对于我国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对于完善公民的基层民主参与意义重大。正是由于以往基层民主的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才使得广大民众参与热情不高,从而达不到通过选票购买自己的“政治消费品”的目的,也不能够更好的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职能。只有通过基层实际操作层面上的完善和控制,才能使得基层民主这一制度实践不再是“皇帝的新装”。 
  注释: 
  ①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第45页,第175页. 
  ②政治正义观念被罗尔斯描述为:“它不提供任何超出该政治观念本身所蕴含的特殊形而上学说或认识论学说。……公民本身在实践其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并审视其完备性学说的范围内,便把政治观念看作是从它们的价值中推导出来的,或是与它们的价值相吻合的,或者至少不与它们的价值相冲突。” 
  ③公共的善,也即政治的善,是人们社会生活必须拥有的权力、自由、集会、职位、收入和财富等,而且是任何正义的社会都必须加以设法满足的。 
  哈佛燕京学社.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0-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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