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罗尔斯重叠共识理念的法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晓 黄晓华 时间:2014-08-21
  摘要重叠共识理念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建构的支柱性理论之一,其核心理念是在多元立宪民主社会里,在保持各自不同价值理念的同时,寻求相互间重叠的共识面。在当今这个多元价值共存的政治自由的时代,我们亟需一种调和的方式来解决法治社会中的政治民主问题和其他社会问题。因而,重叠共识理念对利益日趋多元化的中国法治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重叠共识 公共理性 民主法治 
   
  一、重叠共识理念的法治内涵 
  (一)重叠共识理念的背景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向我们描述了一个具有公平正义且秩序良好的社会,这个社会是一个稳定的,道德同质的社会。罗尔斯的正义论哲学是一种完备的道德哲学。但是,越来越多的事实让罗尔斯清楚的认识到,现今的社会远比他当初所设想的要复杂得多。现实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多元思想合理的共存于此。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互相冲突而又长期共存于民主制度的框架内。因而罗氏在其之后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重叠共识,来解决这一多元价值共存的问题。① 
  (二)重叠共识理念的界定 
  重叠共识理念是用来解决现代民主社会中多元价值与社会稳定统一之间的矛盾。民主社会所具有的理性多元论的特征决定了如果要用某种完备性理论来作为国家或某种政治联合体的共同理念的话,只能选择依靠强制力去推行。而单纯依靠强力显然与自由民主的追求相悖,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要实现社会的统一和稳定,必须使社会中的各种力量在诸如社会制度等的基本问题的抽象层面上形成共识。在多元社会中的人们虽然有着各自不同的信仰和立场,但这并不影响他们在一些根本政治正义观念上达成一致。这就是一种“重叠共识”。罗尔斯认为,正是“重叠共识”这一理念为每一个个体的完备性理念和作为多元民主社会稳定之基石的“政治正义观念”②之间提供了沟通的媒介。 
  (三)重叠共识理念的核心 
  “公共理性”是重叠共识理念的核心。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以“自由平等公民之稳定而公正的社会如何才能长期存在”为中心话语而达成的理性共识,强调公平、正义是公共理性的基本理念、核心理念.公共理性的目标就是公共的善。③哈贝马斯在提出其著名的民主协商对话理论中也阐述了公共理性,在那里,公共理性就是一种形成相互之间进行协商沟通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只有存在公共理性,处在多元社会中的人们之间才可能为了各自的目的(一定层面上也可能是共同的),聚在一起进行多元价值和理性选择之间的对话。
  二、重叠共识理念的达成阶段 
  (一)宪法共识阶段 
  第一个阶段主要是达成一种宪法共识,也是最根本层面的共识,这一阶段主要是解决对于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民主程序的共识。这种共识起初是作为一种暂时性的协定,具有不稳定的状态。随着实践的深入,当它能够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的时候,人们便开始考虑将他正式的固定下来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这些制度及其追求的价值是在一次次的淘汰筛选下形成的。这一形成过程好似人们通过对习惯的认可,进而使其上升为成文法的过程。在早期社会,一个习惯共识的形成也必定是经过人们之间彼此的模仿和试探、学习和交流、协商和妥协的。但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是罗尔斯笔下的这一宪法共识,不够广泛和深刻。显然现阶段,我们能够遵照这一理念达成的宪法层面的共识的内涵和外延都应该比那时候界定得要广泛得多,也深刻得多。 
  (二)重叠共识阶段 
  宪法共识是第一阶段,接下来就是“重叠共识”阶段。在这一阶段,罗尔斯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界定,表现在其为重叠共识限定了广度和深度。罗尔斯认为,重叠共识的深度就是基于政治正义原则之上的适用于公平正义的社会和个人理念。而重叠共识的广度,则涵盖了一些具体层面的原则性问题和实质性权利。显然,这一层面的共识要更加深刻也具体得多。同时,罗尔斯提出了达成重叠共识所必需的需要认真对待并践行的两个原则:回避原则和宽容原则。通过这两个原则的介入运用,能够更好的保障人们秉持着理性的精神来达成重叠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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