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案件中再生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许艳华 时间:2014-08-21
  三、贪污贿赂案件的再生证据在侦查实践中的收集方法 
  (一)开展心理攻势,运用各种侦查谋略获取再生证据 
  对于犯罪嫌疑人已经进行了串供、伪证等活动,使侦查工作难以入手的案件,可以“瞒天过海”,受案后不急于强行突破,而是隐形藏真,进行细致深入的侦查,寻找当事人防备中的薄弱环节,查获串供的痕迹;对于犯罪嫌疑人正在进行串供、伪证的案件,可以“欲擒故纵”,令其失备,同时加强监视和控制,获取其反侦查的证据;对于那些还没有开展反侦查活动的案件,可以“打草惊蛇”,促使其暴露。 
  (二)恰当使用强制措施,是获取再生证据的杀手锏 
  在反贪斗争中,强制措施的采取一定要坚决而适当。以串供为例,它是建立在虚构事实基础上的反侦查活动,即使其攻守同盟制定的十分细致周密,也总有疏漏的地方。为此,我们首先要保证在同一时间将涉案人员同时传唤到案,进行讯问;其次,在讯问中注意恩威并重,分化其同盟;最后,讯问一定要细致,抓住各涉案人在关键问题上交代的矛盾(送钱的时间、地点、方式、人物、金额、情节)穷追到底。对于仍然负隅顽抗的,应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坚决、彻底地打破其攻守同盟。此外,还要及时运用搜查等措施,获取犯罪分子隐蔽、转移罪证、赃款赃物中产生的再生证据。 
  (三)运用秘侦手段,尤其加强在狱侦领域开展工作,获取再生证据 
  由于再生证据是犯罪分子秘密进行反侦查活动产生的,靠正常的取证手段难以获得,所以我们必须重视秘侦手段的应用。我们可以通过守候监视、跟踪盯梢、邮电检查、秘密询问、秘密传唤、秘密强制措施、化装侦查等手段获取犯罪分子进行反侦查活动的再生证据。此外,在收集再生证据方面,自侦部门尤其要注意同监所检察部门配合,充分运用狱侦手段来达到目的。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关押收监后,在监所内会出现各种思想上、情绪上和行动上的变化。他会利用通信、接见、同仓犯释放等一切机会内外串通、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以及示意在外同案犯逃跑等。因此,我们必须注重狱内侦查和狱外侦查并行,充分发挥监所检察的力量,加强对出仓人员的检查,截获犯罪嫌疑人同外界沟通的信息,深入到监内采取谈话形式察言观色,运用狱内耳目贴近犯罪嫌疑人套取情报,采取突击搜查等手段在监狱内对犯罪分子进行严格监控。在狱外,自侦人员利用狱侦情报进行狱外侦查,截获犯罪分子进行反侦查活动产生的再生证据。 
  (四)运用技术手段,获取再生证据 
  技术手段在自侦工作中的应用,长期以来一直得不到重视。然而,越来越多的实践证明,如果我们注重加强对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声纹鉴定、测谎检查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它会对我们收集再生证据获益匪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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