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民俗习惯的调适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田成有 时间:2014-08-21
  过分倚重于国家法的控制手段,轻视民俗习惯的作用,社会控制机制就有可能失衡,不利于圆满地解决问题。一方面,法律数量的空前繁多,法院解决纠纷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认同度不高,另一方面对社会丰富多彩的惯例和民俗习惯视而不见。一个社会如果把解决争端的重担全部诉诸法律,结果可能会诉讼成灾,积案如山。
  我们应该注意到国家法与民俗习惯的这种互动与相容的复杂关系,国家法完全偏离甚至背离了土生土长的民俗习惯,没有接上“地气”,国家法有可能成为“中看不中用”的“花瓶”,而另一方面,国家法对民俗习惯进行硬性的、不切实际的干预与压制,法官在执法中完全无视民俗习惯的价值,不管乡民的承受能力,盲目兜售甚至强制推行国家法,都有可能适得其反。
  法律问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发生在民族地区的许多纠纷不单纯是一个简单的法律纠纷,一些案件纠纷的症结往往在案外,案件之后还纠缠着宗教、民族矛盾或传统、文化的冲突,处理不当,简单的民事纠纷会上升为民族矛盾。解决这类纠纷,我们要多熟悉乡规民俗,把法律与政策、法律与民俗习惯有机结合起来,以“入乡随俗”、“以民风促审判”的方式开展审判,法官要把法言法语尽可能地转化为俗言俗语,把专业知识和大众生活联系起来。
  任何法治国家,不是仅有国家就能独自完成社会支配与社会整合的,法治的运转越来越取决于社会的运作,取决于民间的力量,而非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和纯粹的国家法律。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不是要“独尊”国家法而“罢黜”民俗、习惯,不是要将所有社会领域的调整和冲突解决都无一遗漏地纳入国家法律的调控范围,而是要充分利用各自不同的优势和有利条件,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法治资源,为各种社会冲突提供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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