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临时禁令实体审查条件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左浩文 时间:2014-08-21
  其一,申请人提出临时禁令的申请不存在故意延迟的现象。一旦发现自己遭受了损害,权利人应该立即向法院提出临时禁令的申请。因为颁发临时禁令本身也就牺牲了一定的诉讼程序合理性,申请临时禁令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权利人拥有及时救济的意识,如果权利人没有正当理由故意延迟提出申请,则可以认为权利人并不是急需临时禁令的保护,那么自然而然也可认为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并不是难以弥补的。至于何种理由可以作为正当理由而延迟提出禁令申请,这将要根据具体问题来分析。比如权利人遭受不可抗力而未能及时提出申请,又或者是因为之前在与侵权人因为和解而谈判所耽误时间,皆可认为是正当理由而不影响难以弥补损害的认定。
  其二,申请人的人格权遭受损害。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隐私权等权利。它不同于财产性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将给权利人造成无法预料的痛楚与无法预见的隐性损失如著作权人对其著作享有署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被申请人的行为往往会误导公众对著作权人的看法,有可能对著作权人的个人名誉造成恶劣的影响。又如,侵权产品充斥市场,其往往会破坏权利人通过长时间的努力才建立起来的良好商誉和社会认可度,从而导致权利人相关的政治及经济利益受损,并且这种损失往往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弥补。
  其三,申请人遭受的损失,难以获得足够的赔偿。原本是原告胜诉后,被告将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然而如若被告缺乏相应的赔偿能力,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将得不到足够的赔偿。所以在诉讼之前查明被告是否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也至关重要,因为一旦被告无足够的赔偿能力而放任其行为,则会使原告的损失不断扩大而最终形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法院在判明被告是否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时应该慎之又慎,因为这将让许多小型企业更容易被实行临时禁令,成为大型企业挤兑小型竞争对手的一个手段。
  其四,申请人的市场占有率、企业竞争地位等隐性经济利益遭受损害。被申请人的行为一旦危及申请人的市场占有率、企业竞争地位等隐性经济利益时,如果不能通过临时禁令及时制止,那么申请人的市场占有率也许会由于侵权产品的挤兑而逐步减少,又由于大多数侵权产品在价格上较正规产品有一定的优势,其往往会影响申请人的企业竞争地位。一旦申请人失去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及竞争地位,日后想要重新树立将异常困难,这将使其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对颁发临时禁令的复议应该考虑的第四个因素是: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其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是不言而喻的。然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往往是知识产权最主要的立法目的。如专利法上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著作权法上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等,无不体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健康、广大人民福利等社会公共利益之时,法院对于是否颁发l临时禁令应该慎之又慎。一旦出现私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私人权益应当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即如果颁布临时禁令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之时,即使个人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也不能颁发临时禁令。由于公共利益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变化,其没有一个统一的范畴,所以我国法院在审理与公共利益相关问题的案件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这将对法院在审查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
  五小结
  笔者认为,以上三个条件应当作为我国颁发临时禁令所应考虑的实体标准。同时应该强调的是,这三个标准并无主次之分,法院在审查具体案件时应该综合分析三个实体条件,最终做出正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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