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权的法理学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雪萍 时间:2014-08-21

    摘 要:信托是一种财产关系,以财产为中心,以财产权为具体内容。信托整个的精髓就在于它移转井分割所有权的设计。深入分析信托财产权产生的原因、存在的基础和信托财产权构造的哲学基础和经济基础等,有助于我们理解估托特定的财产权利关系。
  关键词:信托;构造;财产权

  信托是一种财产关系,以财产为中心,以财产权为具体内容。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信托是英美法所特有的制度,具有独特性。其独特性在于其财产权的法律构造:财产的所有权人作为委托人将其所有权一分为二,即委托人将其特定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取得该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而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受益所有权)归受益人享有。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管理产生的经济利益归属于受益人。这是财产所有权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具体需要,通过自己的意思,转移所有权的物质载体而保留所有权本身而做出的最合适的财产安排方式。信托整个的精髓就在于它移转并分割所有权的设计。
  
  一、信托财产权产生的原因:财产权的革新
  
  财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是指人身以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可以用来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需要的物质对象。从法学的角度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均将其与财产权归属于同一范畴即权利。美国法学家史蒂文·L·伊曼纽尔认为:“财产非指单一的所有或非所有的权利,而是指权利束即占有、使用,排他以及转让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核心是捧他权。”从史蒂文·L·伊曼纽尔对财产下的一般定义来看,财产就是一个人所享有的财产利益,是法律保护的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法学中也将“财产”和“财产权”混用或换用。如《法学大词典》中,“财产:1、有货币价值的物权客体,即有体物。2、对物的所有权。某物归属于某人所有即被视为财产。3、具有货币价值的有体物和对财物的权利的总和。”可见,在以财产权界定物质利益的同时,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财产在本质上是法律概念,只能以财产权形式表现出来,因而财产与财产权相伴而生,并且是同质同义的,属于同一范畴。
  虽然两大法系国家均将财产与财产权视为同一,大陆法系强调财产权的绝对性,而且一切财产均以有形物的实际占有量来衡量,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各项权利完整地合为一体,表现为一物只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所有人与其他任何人都无直接的关系,它被认为享有一种对物的权利,而且是以最绝对的方式享有,处分物的权利。这是大陆法系在财产概念上的绝对主义的充分体现。“这种财产权包含绝对统治的思想,不仅在历史上是狭隘的,在意识形态还是有争论的,而且显然是虚假的。没有一种法律制度会把这样的权力赋予所有者。”英美财产法不强调财产权的绝对性,而是强调财产权中的各种不同的利益即各种权利,特权、权力和豁免的集合,或者指其中的某一项。强调财产的各种权益,并非不重视财产的所有权。在英美财产法中,财产的所有权是财产权的核心,所有权一词常被用作财产的同义词圆。即将财产权与所有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是完整的财产权。英美法将财产权视为人对物或资源的所有即所有权,所有者有权支配其拥有的财产。支配权包括排他权、使用特权、转让权力以及豁免权等等。在英美法中,财产权被视为具有丰富内涵的权利束,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就其财产做其想做的事情,但是财产(所有)权并非绝对,它要受到义务或责任的限制。根据英美普通法传统,责任或义务是分析有关土地用益的许多至关重要事情的中心要素,与权力一样是捕捉现代财产权复杂本质的工具。只有将财产权分解成权力,责任,义务等的“束’,即在个体之间以不同方式分配稀缺资源,才能领会财产权的内容。一个谋求自身利益的个人要想成为某一稀缺资源的所有权人,只要源于财产权权力范围的优势大于源于其义务和责任范围的劣势,他就获得了取得该资源的动因。另外,财产所有权人在考虑财产上的社会义务后,可以获得经济学家们所说的剩余。总之,财产权体现了人与人之间关乎有价值资源的支配和处置关系。因为财产权中有许多财产权利并不涉及对有体物的支配,而是对无形资源如版权,运营企业中利益的支配。在这里,财产权指向的对象,已不限于有体物,而且包括无形的有价值资源。这样,“财产的法律概念就是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利。
  在古罗马财产权体系中,财产主要表现为物质实体形态的有形物(有体物),也包括无形的抽象的“物”(无体物)。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所著的《法学阶梯》里论道:有体物是可以触摸的物品,如土地,衣服,金银,无体物则是不能触摸的物品,它们体现为某种权利,如继承权,债权和用益权等。罗马人认为所有权与“物”同在,而且是最完整的物权,因此,所有权就划归有体物的范围。可见,古罗马财产所有权体系是构建在有体物的基础之上。在罗马法物质化的财产结构中,有体物是具有实体存在的物,无体物是没有实体存在的物,是由法律所拟制的物,那么权利是法律拟制的某种利益,是抽象物,被视为有体物的无体物。这样,作为非物质财富的无体物,说到底就是财产权利本身,无体物成为了获取对有体物控制的途径。古罗马无体物的理论为后世的人们拓展了财产形态的广阔空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大量出现,成为新的“物”的形式,西方各国财产的范围迅猛拓宽。如1840年法国民法典第529条规定,“以请求偿还到期款项或动产之目的之债权及诉权,金融商业或产业公司的股份及利息……均依法律规定为动产。”瑞士民法典第655条明确规定,某些权利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囿于罗马法关于物的概念和分类的框架中,努力在所有权及物的范畴中完善财产制度,但“物”仅仅是权利产生和信赖的一种客观形式,权利并不仅仅依赖有形物而产生,而是一种法定利益,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些具有双重属性权利的出现如股票、企业、信托等如果以物和所有权的思维习惯去涵盖,则必然会产生理论上的困境。
  在英美财产权体系中,所有权和物的束缚相对较小,两者均统领于“财产”这一概念之下。财产这个术语有时指财产所有权本身,有时也指所有权客体即所有物。虽然“大多数人在说到或听到财产的时候,想到某种物质的东西。……,但财产这个名词的真正和原来的意义不是指物质的东西,而是指使用和处理一件东西的绝对权利。财产的真正意义是完全指一种权利,利益或所有权”。财产是各种具体权利的组合,就某物而盲可能涉及共有,买卖,信托,租赁等无形财产叔,是诸多无形财产的集合。这种权利集合的概念极有利于对利益的分割和界定。而且在英美财产法中,财产权可能分割为许多部分,这些部分就是各种不同的利益。正因如此,在英美法中,信托制度才得以产生,财产所有权人即信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或处分,受托人取得该项财产的处分权,信托人或受益人则享有信托利益的收益权。一方面,受托人享有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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