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的法理学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行 时间:2014-08-21

  
  (二)我国婚娴家庭领域内的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应有相应标准
  我国传统上的婚姻家庭关系属于伦理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从古至今,道德的规范对于婚娴关系的调整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从我国建国以来婚娴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趋势极为明显。婚娴关系调整中涉及到的道德问题也逐步有部分已经上升到法律规范。从普遍意义上理解,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立法者也应根据一定标准划分社会关系的某些领域是法律调整还是用道德调整。
  法律是对公认的道德规范的确认,但是,并非所有的道德规范都能上升为法律。道德规范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高于法律规范中的义务,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我们不能奢望把一部分道德水准较高的人的道德观念上升为法律,否则制定出的法律会因多数人无法遵从而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因此,我们必须设定一个合理的标准来确定那些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道德规范能否上升为法律规范关键在于它和所调整的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行为相关联的程度是否必须达到一定的法律要求,也就是说要取决于社会对该行为的否定和认可的程度。一种公认的道德观念要确立为法律,除了这种道德观念所指向的对象具有行为特征外,这种行为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度。而这个度就是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的具体标准就是对违反义务者是否给予法律强制性制裁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这应是我们确定一种社会关系究竟是由道德规范还是由法律调整的原则和界限。法律不可能将所涉及的所有的道德问题都进行调整,但是可以依据一定的标准将部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
  我国这次婚娴法解释三草案的推出,把握了道德规范与法律调整之间的辩证关系,把握了道德规范和法律调整问的界限。婚娴法解释三草案的第二条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第三者的利益的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为道德对婚娴家庭关系的调整保留了必要的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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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于兵:《从修改婚姻法透视当代中国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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