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顾晓宁 时间:2014-08-21
   (二)“亲亲相隐”的当代启示
  “亲亲相隐”制度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同时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所以在现代社会,我们应有限度地借鉴,才能发挥它的合理之处。
  首先,以其权利来规定,并限制相隐的亲属范围。在现代法制国家中,亲属相隐制度的设立旨在尊重人权和亲情,因而将亲属相隐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加以规定较为合适。至于犯罪人的近亲属放弃此权利而大义灭亲,应当予以允许和尊重。相隐的亲属范围以近亲属为限: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相隐的亲属范围不宜过大,否则不利于惩治犯罪,也没有维护亲情的必要;也不宜过小,否则不能充分发挥“亲亲相隐”的积极作用。
  其次,对相隐的犯罪行为的限制。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不允许容隐,对此行为的容隐应视为犯罪,但可减轻处罚。对于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应当禁止相隐,对于家庭犯罪,应当予以追究。如果允许亲属相隐出现在这些方面,势必产生对家庭不利的事项,不但对受害者的权利难以维护,而且纵容了侵害者,对于新的侵害也不能有效预防。因此对涉及亲属间人身伤害的情况不应当相隐。
  最后,在赋予当事人容隐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保障人权意识的提高,加快侦查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对于窝藏、包庇罪中的近亲属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传统法律文化有积极方面就去盲目追捧,而放弃法律追求的公正,只是在具体的案件方面能考虑一些人的亲情和社会伦理道德,使案件最终的结果让人们在情与理上都能接受,而不是引起强烈的抵触心理,今天,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要在法治的框架下确立一种动态的和谐,就有必要借鉴“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内核,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对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的合理之处吸收利用。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张本顺:《“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
[3]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李建华:《法律伦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6]韦宇洁:《亲亲相隐原则及其现代意义》,《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5期。
[7]陈小葵:《亲亲相隐法律思想的源流及其当代价值》,《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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