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难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罗建升 李恕超 时间:2014-08-21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也不断增多,许多纠纷的当事人会选择通过法律诉讼这一途径来解决。立案作为一个诉讼环节,它决定着哪些纠纷可以进入法院的司法解决范围,即立案机构对诉至法院的各种纠纷首先起到过滤作用,立案也就成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窗口。因此,分析法院立案难的原因,解决法院立案难的问题对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为社会和谐创造良好、有序的法制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立案难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也对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立案审查,只要当事人的起诉没有明显的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情形的,就应当予以立案受理。但立案工作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诸如立案审查过严、立审不分等现象,造成立案门槛高立案难的问题。究其原因,通过调研,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过多审查原告的资格问题,使许多起诉在立案阶段就被排斥在诉讼的大门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只要有证明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基本证明材料,就有资格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至于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真正受到侵犯,不属于立案审查的范围。 因为实体的审查是由审判人员审理阶段进行的。 
   (二)超越程序审查的范围,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案件应立而未立。3种案件的立案条件均规定了“有明确的被告”,由此可以看出,在立案审查时对被告的要求是非常低的,只要原告起诉时,所诉被告具体、明确,同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就应当立案受理。 “明确的被告”才是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法定标准。“被告是否适格”是法院审理阶段需要查清的问题。因此,被告是不是适格,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权。
只要当事人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其诉权就已经成立,不得任意剥夺。 
   (三)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的立案审查与原告是否能胜诉一并考虑,考虑过多。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查中容易忽视的环节。事实上,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就是因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当,有理的诉讼,变成了无理的诉讼。 关于起诉条件中的事实理由问题,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本案所涉及的证据形式,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如何理解事实理由,我们认为,在此也应当作宽泛的理解,首先,这里的事实和理由仅指证明本案发生的基本事实根据;其次,证明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事实理由可以是当事人提供的直接证据,也可以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间接证据,决不能以没有充分的证据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确实存在,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立案受理,至于其权益是否合法,是否受到实际侵害等等,应当通过审判庭的审理,来进行全面,实质性的审查。但在司法实践中,出于为原告一方的考虑,对于有可能胜诉的案件愿意给立案,有可能败诉的不愿意给立案,从而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造成立案难情况的发生。
   (四)因对一些新型案件、疑难案件特别是某些敏感案件的立案有畏难情绪,能不立则不立。对一些新型、疑难或敏感案件认为不知是否该法院受理,特别是在当前信访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怕担责,怕惹麻烦,能不立尽量不立,从而把一些该立的案件也拒之门外,造成立案难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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