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申颖颖 时间:2014-08-21
   3、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全面复核证据,防止错案发生。审查逮捕需要对公安机关报送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和复核,而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又称口供,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是证明犯罪事实最直接证据,检察人员除了要审查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外,还应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而对该证据的审查主要途径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承办人在全面阅卷、熟悉案情的基础上,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可以最大限度的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4、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深入掌握案情,查清和消除矛盾点,确保案件批捕质量。一方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核实案件疑点和矛盾点,全面核实案件证据,另一方面,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讯问和交谈,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语气、语速、表情,可以进一步了解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悔罪表现、精神状态等信息,从而更准确把握每一起案件的逮捕必要性,从这个角度来说,讯问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所说的“色听”。
  5、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同时,还承担着侦查监督和立案监督的重要职责。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及时发现漏罪漏犯,及时追捕追诉,纠正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现象,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
  二、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已探索和开展多年,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对审查逮捕阶段是否应当讯问及如何讯问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法律依据,有人认为讯问是侦查措施,审查逮捕不应当讯问,有人担心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容易造成翻供,影响办案效果,有人认为审查逮捕期限较短,开展讯问工作费时费力,增加了工作量。还有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只要审查公安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即可,无需提审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流于形式,而没有真正发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二是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部分办案人员仍然将口供视为“证据之王”,把提审作为查清犯罪事实的唯一依据,在提审时事无巨细,使审查逮捕阶段的提审成为了检察人员的“二次讯问”,浪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三是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近年来,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大幅增长,加之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人少、现代化办案装备水平低、提审路途时间过长、车辆紧张等客观情况,确保每案必提确实困难重重。以笔者所在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为例,侦查监督科现有干警4名,2010年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159件251人,除去法定节假日,平均每3.14个工作日要办结一起案件。每一起案件都要审阅案卷、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再加之要亲自到离检察院三十多公里的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可见审查逮捕工作量之大。有时承办人不得不多起案件一起提审或者几名承办人共同提审,在提审时间上不一致,容易造成提审质量不高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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