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瑞林 时间:2014-08-21
  目前,非法集资现象非常突出,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参与人数多,前所未有,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的经济安全,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迫切需要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
        一、非法集资案的特点
  依照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涉及: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③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④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⑤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以及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放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非法集资案件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类型。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此类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此类案件的数量急聚增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机制也难免有不完善之处,经济实体的增多,银行商业化利率的调整,使得非法集资案件随之上升。二是涉案金额大,参与人数众多。在高额利息的吸引下,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储户”往往很多,有的多达上万人。犯罪的金额也多达上亿元。三是危害严重,损失巨大。非法集资案件中,除非法经营类案件给“储户”带来的损失有可能较少外,其他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的赃款赃物大多已被嫌疑人挥霍或转移隐匿,而难以收回。四是容易引发上访,闹访甚至群体性事件。非法集资案件由于涉及的“储户”多,金额大,案发后造成的损失又难以收回,很有可能给参与“存款”的人带来生活上的困难。因此,极易引发集体上访、闹访或群体性事件。五是犯罪手段多样化且极具欺骗性。非法集资案件一般表现为以技术加盟、产权合作、共同经营、房产开发、企业周转等形式,并承诺以高额回报,先期部分履行为诱饵,欺骗“储户”参加存款,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二、案件处理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如借贷,合伙等)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刑交叉,因此,难以准确清晰地界定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对此,如果按照传统的先刑后民的做法,可能会导致民事诉讼中止或判决裁定执行不了,从而很有可能导致受侵害方对查处的刑事犯罪提出更多的要求。因此,对待此类案件引发的诉讼,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或民刑并行,要视情况缓急而定。
  (二)办案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非法集资案件除涉及刑事法律和有权解释以外,还涉及经济、金融、证券等领域的政策法规,专业性很强,如果缺乏专门知识和办案经验,很难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目前,由于此类案件的发案率不是很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审查取证能力也不是很高,很难开展高质量的调查取证侦查和审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从而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三)协调配合机制尚需完善,处理此类案件一般是用传统的司法程序,即公安侦查,检察院批捕、起诉,法院判刑。这样容易出现案件办结起诉、判刑了,但被害人的损失却无法挽回。涉案的企业有可能从此一蹶不振,从而引发大量的信访事件。
司法机关辛辛苦苦将案办结,而涉案的多方当事人都达不到满意,最终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加强司法机关和涉案地政府的沟通协调,必要时政法委要担当重任,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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