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申颖颖 时间:2014-08-21
  摘要: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日渐由个别试点走向全面铺开。实践证明,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工作机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应当得到推广,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需要广大检察机关尤其是侦查监督工作者的进一步实践和努力。
  关键词:审查逮捕;讯问;必要性;问题
  近日,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关于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的规定,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本修正案草案提出之前就已经开始实行这一制度,河南省各级检察机关更是坚持每案必问的原则,每一起审查逮捕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官都要对每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保证每名犯罪嫌疑人都获得向检察院人员当面陈述案件事实的机会。不仅如此,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严格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为父或母)到场参加讯问,以起到感化教育作用,更好地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将其羁押在一定场所的司法行为。因此,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中,既要对公安机关报送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也要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讯问,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防止逮捕权滥用,确保批捕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1、侦查监督部门处于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侦查监督的三项职能的全面履行,直接关系到人权保障落实,而提审犯罪嫌疑人,则是落实侦查监督的重要一环。司法实践中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也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刑诉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未作出具体规定。1997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7条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审查逮捕部门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第二项明确要求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但是从该规定出台的背景来看,该规定的主旨在于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成为审查逮捕部门今后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法律依据。
         2、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司法属性的具体体现。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审查逮捕是一种司法审查,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既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卷材料,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又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居中裁断,最终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审查逮捕环节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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