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环保风暴”谈环保法制的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东涛 时间:2014-08-21
    (二)提高环保部门人员素质,强化环保执法能力 
  由于引进机制、部门结构等多方面的原因,在环保执法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缺乏环境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不具备环保专业技术知识,环境管理实践经验匮乏,因而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往往由于专业知识薄弱,出现执法不当、执法有误等情况,如不明职责、越权行政;又由于法律知识的缺失,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如忽视取证,执法不规范等。 
  执法能力分为行政能力和物资能力。从物资能力上来讲,环保部门还缺乏必要的取证手段和监控手段。目前许多地方的环保部门执法装备层次较低,甚至缺乏基础性的执法装备,经济落后地区尤其如此,遇到突发性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和严重违法事件,常常无法做到及时赶赴现场,导致取证滞后,这就严重影响了环保执法的顺利进行。 
  要开创环保执法的新局面,完成环保执法工作,环保部门应该注重修练内功,提高本部门人员素质;强化用人标准,扩展高级专门人才的引进数量;举办各种培训班,加强环保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以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改善环保执法部门的技术装备条件,充分保证其业务经费的充盈,特别是在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调查取证工具等方面,以保证环保执法部门能够果断及时地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等。 
  (三)改进目前的环境司法方式,逐步实现环境法治 
  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重的方向发展,将大量危害重大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其次,人民检察院要承担起以公益为目的的诉讼责任,由人民检察院代表环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起诉讼。我国目前的环境侵权诉讼是由民法规定的,由于环境侵权的受害公民较广,在诉讼中可能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共同求偿,而人民检察院承担以公益为目的的诉讼则能够克服此弊端。在当今我国公民环保法律意识普遍性不强的情况下,此举的实施亦会收到宣传环保法律的良效。另外,要在各级法院特别设立环境审判庭,以利于环保案件的审理。 
  最后,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个时期也是政治、经济、社会变动最大的阶段。我们应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层面去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切实可行的环保法治机制,同时加强环保执法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环保法治的实施才会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完善。 
   
  参考文献: 
  [1]王红星.我国环境保护问题综述.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9(2). 
  [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曹明德.环境侵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陈荣宗.美国群众诉讼与西德团体诉讼(上).法学丛刊.(118). 
  [5]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6]杨素娟.环境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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