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和解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之比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潘雪 王德兴 时间:2014-08-21
  2. 刑事和解是中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前提 
  美国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实行国家补偿制度, 因此, 被害人通常不参加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的主体限于检察官和被告人(通常由其律师代理), 作为控方的检察官一般是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能否获得胜诉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 并不征求被害人意见, 也不以赔偿、道歉作为条件, 交易的结果也无须告知被害人。但是, 中国目前还没有真正设立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国家补偿制度, 被害人在经济上的损害赔偿主要是通过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现的。被害人能否得到经济上的赔偿, 对于化解诉讼各方矛盾, 维护社会稳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 为了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裁判的社会效果,实施辩诉交易时, 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要在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者其他安抚方面做充分的工作间接的经济。在一般刑事案件尤其是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中, 必须首先要使被害人直接或者损失得到补偿(主要通过刑事和解), 使被害人身心得到安抚。如果被害人正当的经济权利没有得到满足, 或者被告人有其他漠视被害人利益的行为, 被害人拒绝的,就不得适用辩诉交易。除了被害人的赔偿要求外, 被害人对案件在定罪量刑方面的意见也经常影响着案件的社会效果。虽然被害人的情绪并不能完全代表普通民众的心理, 但是, 被害人对案件关注的强烈程度是一般公众所不能比拟的。因此, 为了促进辩诉交易, 检察机关与被害人进行沟通, 取得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这一环节是不可或缺的, 而这些都是刑事和解的重要内容。所以, 在时下中国, 没有刑事和解, 就不可能有辩诉交易, 刑事和解既是确保辩诉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基础, 也是辩诉交易客观公正的重要保障。 
  (二、)辩诉交易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区别 
  一,辩诉交易的主体为检察官和被告人,很多情况下被告人是通过其辩护律师与检察官进行交易,被害人一般不参加。而刑事和解的主体是被害人和加害人、被害人不仅要参与,而且还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如果被害人不愿意适用和解,或不能与加害人达成协议,该制度就无法实行并发挥作用。 
  二,辩诉交易中不征求被害人意见,也不以道歉、赔偿作为条件,被害人利益可能会因此受到侵害。而刑事和解不仅以加害人的认罪悔过与积极赔偿为适用前提,而且主要以被害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较好的维护 
  三,外国通行的辩诉交易制度主要在审判阶段适用,由法官进行审查和把关,而我国目前试行的刑事和解制度则主要在审判前程序尤其是在公诉阶段适用,法官介入刑事和解制度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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