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台湾死刑变易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文革 时间:2014-08-21
关键词: 死刑/死刑政策/“法务部长”签核权/释宪 
内容提要: 伴随着死刑罪名的删减和唯一死刑的废除,以及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更加严格审慎,我国台湾地区的逐步废除死刑政策渐趋明朗,司法实践中死刑的判处与执行数量逐年下降,几乎接近事实上废除死刑的目标。但被害人家属要求执行死刑的有效抗争,加之反对废除死刑民意的强烈反弹,在相当程度上阻遏了台湾死刑废除的进程。死刑废除派和死刑赞成派在“法务部长”签核权等法律问题上针锋相对,为各自的主张寻找理论根据。最高当局除在死刑废除派与赞成派之间左支右绌,两面讨好外,目前则积极采取配套措施,争取民众对废除死刑政策的支持。 
从2006年至2009年,台湾连续四年没有执行死刑。此局面如能平稳维持十年,按照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标准,台湾将成为一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地区。但2010年春节后台湾《时报周刊》一篇关于死刑存废老议题的深度报道,却引发台湾政治风暴,导致拒签44名死囚执行令的“法务部长”王清峰去职。[1]面对要求执行死刑的汹涌民意,新任“法务部长”曾勇夫于4月28日签下台湾五年来的首份死刑令,两天后,4名死刑犯在高度保密情况下被枪决。这种“突袭式”执行死刑的做法引起各界争议。 [2]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对于台湾地区的死刑热议,大陆刑事法学界没有理由置身事外。本文试图对我国台湾地区的死刑变易,以及当前围绕死刑的法律争议进行分析,以期对大陆死刑制度的变革有所裨益。 
  一、台湾死刑制度的演变
  (一)死刑罪名的演变
  台湾的“刑法”由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构成,大多是在大陆统治时期制定的。其早期的“刑法”异常严苛,譬如制定于1929年的特别刑法“陆海空军刑法”,处罚极重,单是唯一死刑罪名就多达44个。常有懵懂无知的年轻义务兵因不懂法律,轻易触犯重罪被判处死刑。“国民政府”迁台初期,因两岸对峙情势,台湾社会笼罩在白色恐怖之下,经过“立法院”正常程序制定的“刑法”被搁置不用,却以“戡乱”为由,对犯罪适用“惩治盗匪条例”,造成一般人民犯罪也依“惩治盗匪条例”判处重刑,许多社会精英被杀害。 [3]
  上世纪后半期,随着台湾经济发展,对于各项社会制度相对地要求有所改革,加之大量学者从国外留学返台,欧美人道主义被引入法律制度,“刑法”的修改顺应世界潮流, [4]刑罚开始向轻缓化演变。这些发展变化贯彻了所谓的人道主义和人权保障,重要体现之一就是对死罪的修改限定。新千年以来,这一变化趋势愈加明显。“惩治盗匪条例”被废除,腐败犯罪和未满十八岁人犯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犯罪的死刑配置被先后取消。最为重大的变革则是唯一死刑的废除。所谓唯一死刑,即不分情节轻重均判处死刑,法官几无裁量权空间,如有误判,则无法挽回。 [5]新千年之初,台湾仍有绝对死刑,譬如:犯强奸罪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犯海盗罪而致人于死者;犯海盗罪而又放火、强奸、掳人勒索或故意杀人;掳人勒索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等。 [6]经过几年大刀阔斧修订,至2006年12月22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特别刑法“妨害国币惩治条例”及“陆海空军刑法”之唯一死刑罪,完成以相对死刑取代绝对死刑之立法工作,台湾从此没有唯一死刑之犯罪。
  目前,台湾相对死刑尚有49项,罪名如下:
  1.普通刑法部分
  (1)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有:第101条之首谋暴动内乱罪;第103条之通谋开战端罪;第104条之通谋丧失领域罪;第105条之直接抗敌民国罪;第107条之加重助敌罪;第185之一条第2项之劫持交通工具罪;第226之一条之妨害性自主而杀人之结合犯罪;第261条之公务员强迫他人栽种或贩运罂粟种子罪;第272条之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第332条第1项之强盗结合罪;第334条第1项之海盗结合罪;第348条第1项之掳人勒赎罪。
  (2)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第333条第3项前段之加重海盗罪;第334条第2项之海盗结合罪;第347条第2项前段之加重掳人勒赎罪;第348条第2项之掳人勒赎结合罪。
  (3)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第120条之公务员委弃守地罪;第185之一条第2项后段之劫持交通工具罪;第185之二条第3项之危害损毁交通工具罪;第226之一条之妨害性自主而杀人之结合犯罪;第271条之普通杀人罪;第328条之普通强盗罪;第332条第2项之强盗结合犯罪;第333条第3项后段之加重海盗罪;第347条第2项后段之加重掳人勒赎罪。
  (4)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第185之一条之劫持交通工具罪;第333条第1、2项之海盗罪、准备海盗罪。
  2.特别刑法部分
  (1)陆海空军刑法之违反效忠国家职责罪;意图利敌罪;投敌罪;违反职役职责罪;违反部属职责罪;劫持军用舰艇、航空器罪;制造贩卖军用武器罪。
  (2)妨害国币惩治条例之伪造、变造币券使用罪。
  (3)妨害兵役惩治条例之结伙持械阻挠兵役罪;公然聚众持械反抗兵役推行罪。
  (4)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强暴胁迫使人施用毒品罪;公务员假借职务犯上述两罪者。
  (5)惩治走私条例之走私加重罪。
  (6)残害人群治罪条例之加重残害人群罪。
  (7)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之加重强暴性交易罪。
  (8)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之非法制造贩卖枪炮罪;制造枪炮意图犯罪罪。
  (9)民用航空法之强暴胁迫劫持航空器罪;加重劫持航空器罪;加重危害飞航安全罪;加重制造非合格航空器罪。
  上述犯罪,除可处死刑外,还可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十二年、或有期徒刑十年、或有期徒刑七年不等。
  废除唯一死刑,改为相对死刑,使台湾“刑法”更符合现代刑法思潮,并兼顾人权保障,对于进一步推动全面废除死刑,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7]最为重要的是,唯一死刑的废除,使法官在量刑时有了可供选择的替代刑罚,对于司法实践中死刑判决数量的下降,起着重要作用。
  (二)死刑程序的演变
  台湾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是“国民政府”在大陆执政时于1928年制定的,后经数十次修改,逐步从职权主义转向改良式当事人主义。
  1967年时,台湾修正“刑事诉讼法”即有意采纳当事人主义,但并不彻底,“实系披当事人外衣之职权主义,即仅具当事人主义之外形,而欠缺其内在之实际。” [8]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缺乏足够保障。在侦查中,警察重自白而轻“物证”。由于刑事司法体系不愿花钱培养法医人才,台湾极度缺乏此类人才,在死刑案件中,子弹专家、指纹专家、法医化学家、法医病理专家及法医血液鉴定专家等法医及科学证据极少呈堂。 [9]加之证据力规范不够严格,刑求逼供之事时有所闻,法院在审理重大刑案时,又常受政策及舆论影响,甚至为杀鸡儆猴而速审速决。 [10]法官也偏好自白证据,一些法官私下表示,“即使被告声称遭到警方刑求,法官却不仔细调查自白是否出于自愿,且不要求检方负起自白出于自愿的举证责任。”“在许多案件中,法官拒绝传唤可证明被告不在现场或被告遭刑求的证人。” [11]尤其“军事审判法”,更是黑箱作业,制造了一些冤杀案件。 [12]有学者批评台湾的死刑法律程序未能达到国际社会的标准,其死刑制度至少有五大问题:警察办案能力不足、过分重视自白、唯一死刑、缺乏辩护资源、秘密执行死刑。 [13]并得出结论:作为死刑案件来讲,“很遗憾地,台湾的制度、程序并不及格。” [14]
  2003年,台湾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此次修改,特别强调当事人主义,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强化,传闻证据被禁止,被告人讯问制度被弱化,职权调查证据制度退化,被告人的缄默权得到承认,对证人的询问改采当事人主导的交互诘问制度,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在刑事诉讼中得到特别保护。尤其“交互诘问制度,则系基于公平裁判之理念,赋予被告对证人之,质问权,,仍是基本人权保障之一环。” [15]随着“讯问被告,应全程连续录音;必要时,并应全程连续录影。……笔录内所载之被告陈述与录音或录影之内容不符者,……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为证据。”等内容的增加,犯罪嫌疑人主张曾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形大幅度减少了。 [16]案件的质量有了质的提高。
  司法实践中,本着“明案速判、疑案慎断”原则,对于进入审判程序且被告不争执的非重罪案件,运用协商制度,使其快速终结,而使法官有足够时间及精神致力于重大繁杂案件的审理。“ [17]自此,台湾的死刑案件诉讼程序虽然与其他案件并没有多少区别,但与过去相比,却更为谨慎。”根据近几年死刑案件观察,自其案发后移送地检署侦办,至三审确定入监执行,其所经过时间平均约33个月,为一般案件8、9个月之3、4倍,显示对于该类案件侦审执行过程之审慎,以求毋枉毋纵。” [18]有学者甚至认为,“惟依目前司法程序之慎重,侦查严明,审判周详,尤其对于死刑案件,终审法院每每不厌求祥,欲求其生而不可得,始欲判处死刑。且死刑之执行非经司法行政最高机关之核准不得为之,是以判决确定后仍留有改正之余地。既须经审核,则应改正者当改正之,断无法官错误于前审核者复错误于后之可能。” [19]
  与其他案件最大的区别是,死刑案件经过三审定谳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0条的规定,”检察官应速将该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机关“。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1条的规定,”死刑应经司法行政最高机关令准,于令到三日内执行之。但执行检察官发现案情确有合于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理由者,得于三日内电请司法行政最高机关,再加审核。“死刑执行需经”法务部“令准之立法目的,”系在于对生命权之尊重,使此一经执行即无回复或救济之极刑,得经由最严谨、慎重之机制施行“, [20] “期在对被告为更周密之保护。” [21]
  但是,“法务部长”批准死刑的标准是什么?正如有学者质疑的那样,“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死刑批准程序的规定过于简略,难道批准死刑执行与否仅系于法务部长的,一念之间,乎?” [22]实践中也确曾存在过一些草率快速的死刑批准案件。 [23]最终,由于“监察院”的调查,民间团体的催生,“法务部”订定了“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包括以下四点:第一,宣示订定本要点的目的是为了“妥慎审核死刑案件之执行,以保障人权”。第二,规定“最高法院检察署”于收受“最高法院”发送之死刑案件时,应确认检察官、被告及其辩护人已收受判决书,并审核确无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理由及“赦免法”、“刑事诉讼法”第465条之事由。第三,“法务部”于收受“最高法院检察署”陈报之死刑案件时,亦应注意审核有无第二点之情形以作为核准死刑执行之依据。第四,重申“刑事诉讼法”第461条规定之精神,即“法务部”令准死刑案件之执行后,应即函送“最高法院检察署”转送相关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指派执行检察官于三日内依法执行死刑。但执行检察官发现案情确有合于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理由者,得于三日内电请“法务部”再加审核。如“法务部”重审后仍认无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理由者,执行检察官应即依法执行死刑。 [24]
  在过去,“法务部长”对死刑案件的签核只是例行公事,没有多少实质意义。但是,在逐步废除死刑政策确立后,加之几任“法务部长”均持有废死理想,这一环节就成为阻止死刑执行的主要利器。“法务部长”利用签核权力,一再以审核有无再审理由和非常上诉理由为由,暂停死刑执行。2005年1月,鉴于不少死刑犯陆续提出释宪,“法务部”又将释宪列入暂停执行死刑的事由。 [25] 到2010年年初,全台湾因拖延而未予执行的死囚就多达44名。4月30日被“法务部长”批准执行的4名死囚,只是44名死囚中因释宪声请不合法而被大法官会议驳回者,而其他提出释宪声请的40名死囚何时执行,“法务部”表示“将视大法官后续审理情况,再妥适依法处理。” [26]
二、台湾死刑政策的演变及司法实践中死刑的演变 
  (一)台湾死刑政策的演变
  1949年5月19日,鉴于在大陆统治败局已定,国民党政府为保住台湾,宣布对台湾实行“戒严令”,一为防止人民解放军渡海作战,二为镇压岛内一切反对势力,台湾社会自此处于白色恐怖之下。三十多年后,随着大陆改革开放政策确立,两岸关系出现缓和,台湾经济也有了进一步发展,社会出现变革迹象,最终于1987年7月15日解除戒严。近一二十年来,随着所谓欧美人道主义观念与人权保障观念的引入,台湾刑罚向轻缓化发展,台湾的死刑政策也向限制死刑乃至废除死刑的方向演进。
  1990年,台湾“法务部副部长”在一次研讨会上表示:台湾打算废除死刑,“只是要等到社会条件和民意赞成这样一个动议。” [27]2000年,随着台湾政党轮替,“政府”有意废除死刑。2001年5月,在民进党执政满一年时,时任“法务部长”陈定南曾“豪气地”公开宣誓,要在三年内完成废死。但到他下台都没能废除死刑,在他担任部长期间还批准了三十余名死刑犯的执行令。 [28]
  废除死刑政策难以推行,与支持死刑民意高企不下密切相关。鉴于此,台湾“政府”暂时放弃死刑“急废”立场,改为“缓废”,即暂不求从立法上废除死刑,而是在实践中尽量少判死刑,少执行、乃至不执行死刑。2008年5月,国民党在失去政权8年后重新执政,在死刑问题上萧规曹随,继续民进党“缓废”死刑的路子。台湾停止执行死刑的2006年至2009年四年间,就横跨民进党与国民党执政任期。2010年3月10日,“法务部长”王清峰不仅表明了自己不会执行死刑的立场,而且还在任内成立“逐步废除死刑研究推动小组”,积极推动死刑的逐步废除。
  随着王清峰的下台,台湾的死刑政策出现微调,且渐渐明朗。2010年4月15日,新任“法务部长”曾勇夫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提出台湾“死刑政策现状及未来规划”专案报告。他表示,“关于死刑议题,包含,死刑执行,及,死刑政策,两个层面。由于,死刑定谳者是否执行,与,死刑刑罚是否废除,,属于不同层面的议题,法务部现采取,分开处理,的立场。,依法行政,为法务部不变的基本立场,经三审判决定谳的死刑案件,法务部定有,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规定死刑案件遇有声请再审、提起非常上诉、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其程序仍在进行中者,法务部于收受最高法院检察署陈报死刑案件时,亦应注意审核有无前述事由,作为核准死刑执行之依据。若无前述事由及刑事诉讼法第465条所规定停止执行事由,法务部将依法妥适处理。”曾勇夫强调,“死刑的废除有赖社会法治观念的发展及多数民众的共识与支持。台湾现今多数民意仍反对废除死刑,因此台湾现仍不宜废除死刑。法务部将延续逐步废除死刑之既定政策方向,希望以逐步减少使用死刑的方式,配合死刑替代方案之提出及相关配套措施之规划与落实,凝聚民意废除死刑之共识,达成废除死刑的终极目标,而法务部对于死刑之废除并无时间表。目前应优先推动减少死刑使用、强化被害人保护为近程努力目标。” [29]
  曾勇夫的报告代表了台湾官方的死刑政策立场,即在“死刑定谳者是否执行”与“死刑刑罚是否废除”两个层面之间,暂时搁置后者的推行,而尽量减少对于死刑定谳者的执行,在配套措施推行见效后,实现实践中不执行死刑的第一步目标,夯实废除死刑的基础,再经过若干年的积累,最终实现从法律上废除死刑的第二步目标。
  (二)台湾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变化
  随着逐步废除死刑政策的确立,在司法实践中,台湾的死刑判处与死刑执行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尤其是由于唯一死刑陆续被废除,法官在判决刑罚时有了选择刑种的余地,台湾司法实务上不任意宣判死刑或不执行死刑的气氛得以营造,刑罚的暴虐之气得以减少。 [30]以下是台湾近十四年来各罪执行死刑的人数分布。表中的数目均不包括经军事审判处决的人数。对于大陆研究者来讲,台湾早年军事审判处决的人数难以取得。最近台湾军方透露,已有多年没有军人被判处死刑,最近十多年来仅在1999年和2001年分别枪决两人与一人,目前军事监狱内没有死刑犯待执行。按照现行法律,目前台湾军事审判一、二审为军法审判,第三审则在“最高法院”进行,依据“军事审判法”规定,以及“审核执行死刑案件注意要点”,军人的死刑执行令由“国防部长”签署发布。 [31]
  表一:台湾近十四年来执行死刑人数统计表 [32]

  从表一中可以看出,自新千年以来,台湾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2002年降至个位数,2006年至2009年连续四年没有执行一例死刑。这一趋势原因如下:
  1.学者之提倡。随着台湾经济发展,大学院校从国外返台者日增,受欧美人道主义精神影响,他们大力倡导死刑违宪,背离人道主义,并质疑其威吓功能。这对在校法律系学生产生影响,并对他们日后作为司法官判案产生影响。
  2.舆论之力量。近些年来,台湾媒体舆论如雨后春笋,死刑重案常常受到媒体关注,加之死刑案件进程往往旷日持久,致案发时舆论常常倾向于被害人,但等到案件进入三审程序后,舆论已经对被害人淡忘,而倾向于站在被告人立场报道,对执行死刑形成舆论压力。
  3.司法行政首长之观念。台湾死刑执行须经“法务部长”签核,近几届“法务部长”都属赞成废除死刑者,他们对死刑判决确定之案件往往斟酌再三,每每要求执行检察官必须在报请执行前仔细调阅卷宗,如发现有再审或非常上诉理由者,应电请“部长”再加审核。
  4.执法者之心态。司法官员在担任司法官之前及之后的学习培训期间,受各大学之最著名教授“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情怀影响,具有悲天悯人胸怀,判死刑之案件自然逐年减少。 [33]
  总之,台湾新千年以来死刑判处及执行数量的下降,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反映了台湾社会十年来关于死刑态度的某些变化。但也正因为连续四年不执行死刑,最终引起民意强烈反弹,给“法务部长”造成强大压力,导致仅2010年4月底一次就执行四例死刑。
  从表一还可以看出,台湾近十多年来死刑的执行主要集中于杀人与惩治盗匪条例,而惩治盗匪条例已经废除,由此可以预见,台湾今后死刑的判处和执行都将集中于杀人命案。 [34]中国文化素有“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之说,如何说服民众接受废除死刑观念,尤其是如何安抚被害人家属,将成为台湾废除死刑之路上的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三、台湾当前关于死刑的若干法律争议 
  随着4月30日4名死囚被执行死刑,支持死刑的民意暂时得以舒缓,但并未平息台湾社会对于死刑的争议。这些争议除死刑存废事涉刑事政策层面外,大多关乎法律层面,主要涉及以下一些法律问题。
  (一)“法务部长”有无拒签死刑执行令的权力
  依照台湾“刑事诉讼法”第461条的规定,执行死刑应经司法行政最高机关令准。那么“法务部长”有无权力不签署死刑执行令,而使判决宣告的死刑犯不被执行?
  力倡废除死刑的废死联盟强调,拒签死刑执行令并不违法。 [35]也有律师撰文指出,“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法务部长须于几日内签署死刑执行令,可知立法者有意使法务部长拥有是否决定立即批准的裁量权(反观检察官及监所即无裁量权,须于批准后3日内完成执行),以求执行死刑的慎重。而且法务部长还可视个案有无再审或非常上诉的可能,而命执行检察官斟酌,也显示法务部长确实有审核司法判决正确性的合法权限,亦即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原本就不认为法务部长只是执行死刑的橡皮图章,而是为求慎重、避免滥杀,授予了法务部长实质审酌的职权。”“总之,今日法务部长暂缓签署死刑执行令,仍在刑事诉讼法授予的行政裁量权限范围内,并属于政务官斟酌刑事政策及国际人权法义务的政治责任表现,应无构成刑事责任的可能。” [36]
  但是,多数意见认为,除法定理由外,“法务部长”无权拒签死刑执行令。因为“现在的法律并未废除死刑,法务部废除死刑的政策不能超越法律,法务部在法律未修改前就以政策不执行死刑,是部长带头违法。” [37] “死刑案件……在定谳之后,如竟受制于行政机关的个别见解,这是对……立法者之否定,也是对于依法审判者的刑事司法人员的打击,这已经不是尊重与否的问题,而是对于权力界限的根本认知有误。” [38] 有批评者认为王清峰是“以签署之权利,否定法律规定之执行,这是行政独裁,如同三审程序之上的第四审法官,其权利凌驾总统及司法院之上,” [39]是“破坏法律安定性”,“等同以行政权推翻法院的既判力,恐也触犯刑法第一二七条第一项,即违法不执行刑罚罪之嫌。” [40]还有人指出王清峰所谓以“审慎审查”而“暂缓”停止执行死刑,其背后隐藏着“技术性搁置”的秘密。是“欺瞒”被害人家属。 [41]更有学者认为,“死刑的废除是一个严肃的议题。当权者既然决定要做,就应该光明正大地废除。”“法务部只是偷偷摸摸地上演一出又一出的不批准荒谬剧,人民完全被蒙在鼓里。” [42]
  最终,官方的表态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行政院长”吴敦义和 “总统”马英久均表示,“法务部长”在法律上并无权力无限期地停止所有死刑案的执行。吴敦义说,只要是经过判决定谳,法律程序已用尽的案件,“法务部长”必须批准执行死刑。 [43]针对王清峰强调“要我杀人,真的办不到”的辩说,吴敦义指出,对于三审定谳、经过非常上诉之后仍然维持判决的死刑犯,“法务部”从执行到核准者“都不是杀人”,只是依法维护社会公义与法治尊严的工作。 [44]新任“法务部长”曾勇夫也认为,对于没有判决违法,以及没有合于声请再审、提起非常上诉或声请释宪的事由的,法律救济途径已走完,对于穷凶恶极、人神共愤的案例优先执行。 [45] 对于2010年4月30日执行的四名死刑犯,“法务部”强调都是“最高法院”认为“求其生而不可得,罪无可逭、所为泯灭人性、已无教化迁善可能”,且又未提出释宪、又无其他暂缓执行理由。 [46]
  (二)死刑犯是否可以无限制地声请再审、非常上诉或释宪
  就目前台湾是否停止死刑执行而言,需要审查有无再审或非常上诉理由,或者是否提出释宪声请。但死刑犯能否以反复声请再审或者非常上诉,或者反复声请释宪而逃避死刑执行?譬如,钟德树是台湾司法史上唯一经“法务部长”(前部长施茂林)签署死刑令,却没有执行的死刑犯。钟于2001年4月2日中午,因金钱纠纷,纵火致儿童心算班三人死亡,19人受伤。 [47]他的前三次释宪声请都被大法官驳回,理由是三次声请释宪都说依“刑法”杀人罪判死刑违宪,却没说明为何抵触宪法,因此无法受理。但2010年“废除死刑推动联盟”提出的第四次声请释宪又使其再次躲过一劫。
  对于这种反复声请释宪的情况,有人指出:“法务部提出依,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作为暂停执行死刑的依据,要点中规定,死刑案件遇有提起再审、非常上诉、释宪声请,须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以免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规定的本意很好,但要避免过度的操作,形成技术上的干扰。因为再审、非常上诉和释宪声请都没有次数的限制,可以永无休止地声请,如果不做严谨审核,技术上可让死刑犯永远不必执行,仍可达到不执行的目的。” [48]“高检署”执行科检察官钱汉良表示,死刑犯一再提释宪,似在“以拖待变”,有拖延执行死刑、用程序干扰之嫌,“这是烂招数”。他建议,应正视次数问题,在兼顾人权的考量下,死刑犯声请释宪以一次为限。 [49] 当前,“法务部”为避免死刑犯藉由不断声请释宪逃避执行,正拟修订“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明定除非有新事实发生,否则只有一次以释宪暂缓执行的机会。 [50]
  (三)关于第三审程序是否实行强制辩护、辩论原则、一致决
  在台湾,刑事诉讼实行三审终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88条的规定,强制辩护不适用于第三审。废死联盟认为,这侵犯了被告的防御权,违反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刑事被告全程应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的规定。 [51]在2010年4月30 日对四名死囚执行死刑后,废死联盟为其余40名死囚声请释宪,理由之一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死刑案件在“最高法院”三审程序中有强制辩护,恐有违宪之虞。法界人士指出,此一制度的缺漏,较易形成共识,成为释宪案的关键变数。如果大法官在释宪中认为死刑不违宪,但被告应强制辩护,三审未委托律师的死刑犯将有暂缓执行的理由。 [52]为此,“法务部”建议修正“刑事诉讼法”,对于法定最重本刑为死刑的案件,不论第二审是否判决死刑,第三审都应强制辩护,以保障报告人人权。 [53]
  2010年4月7日,马英九表示,台湾对于废除死刑仍有争议,政府的做法是透过务实政策,逐渐减少死刑判决,例如提高无期徒刑假释门槛至二十五年,“最高法院”对于死刑判决采言辞辩论与共识决(一致决)。 [54] 但“最高法院”经内部沟通后明确表示,“最高法院”对于“死刑犯三审时应派给律师强制辩护”、“死刑定谳判决须五个法官一致同意”两议题有共识,但对于“须召开辩论庭”有保留。最高法院法官表示,目前虽未规定要五个法官一致同意才能判决死刑,但实务运作上几乎都是“一致决”,只要有人有疑虑,就发回更审,他们并不反对修法具体规定。但对死刑案件一律要经过公开言辞辩论,“最高法院”态度保留。法官认为,三审是“法律审”,没有一律开庭辩论的实益,而且,若法官已决定将案件发回更审,不做死刑定谳判决,又何必开庭。 [55]目前,法务部已经建议修正“法院组织法”,规定日后死刑判决应经法官全体一致决。 [56]
  (四)死刑定谳者是否有权获得赦免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设或减刑。台湾地区虽有“赦免法”,但却缺乏明文程序规定。为了减少甚至停止死刑执行,有人提出应该完善赦免程序,使死刑犯能够实现请求赦免的权利。在死刑犯请求赦免,赦免与否尚未确定前,应停止执行死刑。 [57]“停止执行死刑的主要目的在于作为废除死刑前普遍性的过渡措施,意即在完成废除死刑的立法前,任何死刑判决均不应被执行,在此种意义下,停止执行死刑便形同一种赦免;或是退而求其次,至少应在法制上赋予个别死刑犯请求赦免的权利,而在此一过程中,自应停止死刑之执行。” [58] 有律师建议:应在刑事诉讼法增订:“法务部”设“死刑执行审查委员会”,纳入人权团体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于收受执行检察官所送交死刑案卷后一个月内,听取死刑犯本人、或其最近亲属、或委任代表人之最后陈述,并审阅卷证,如发现有特堪悯恕之情形者,可决议建请“总统”依法予以减刑或特赦。 [59]还有学者建议引进大陆死缓制度,“对受死刑之谕知者,得于宣告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数年执行。缓期执行期间,如有悛悔实证者,于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60]但是,多数民众却对停止死刑执行持反对意见。有传言说:“马政府要乘明年建国百年之时,特赦这些定谳的死刑犯”。听到这些消息,民众自然会联想,原来王清峰和马英九已串通好,王筹设“推动废死刑小组”,准备在明年废除死刑,让马博得一个人权总统的美名。 [61]这自然会引起民众的反感。
  上述这些争议,是死刑赞成派与反对派在废除死刑政策暂时难以推行情况下,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为最大程度争取本方主张而进行的激烈较量。作为“执政者”而言,既要秉持“依法行政”的理念,又要兼顾和平衡各方的利益诉求,其难度可想而知。
四、台湾的废除死刑之路 
  尽管官方一再表示对于判决定谳的死刑犯要“依法行政”,并执行了四例死刑,但这不意味着抛弃了废除死刑的政策,只是由“急废”改为“缓废”。死刑政策的微调,缘于影响死刑存废的两方压力,官方近期所采取的配套措施也是对这些压力因素的因应。
  (一)影响台湾死刑变易的因素
  1.国际社会的压力
  在当今国际社会,废除死刑已成潮流。至2011年1月,对所有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已达95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达到9个;在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有35个,以上共139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余58个。 [62]联合国以及欧盟等国际组织力倡废除死刑,更有大赦国际等民间组织为废除死刑摇旗呐喊,给尚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施加极大压力。台湾在陈水扁主政期间,曾因国际人权组织压力,要求当时的“法务部长”施茂林在最后两年任期不得再签核死刑执行令。施茂林就“要求原本由检察司检察官审核,改交由资深的参事来审核,只要找得出理由就提起非常上诉,只要声请释宪就可以不执行,就这样,以拖待变,,”到2008年政党再次轮替前,留下28名待决的死刑定谳者。 [63]
  2010年3月18日,国际大赦组织致函马英九,呼吁停止执行死刑。 [64]4月,欧盟对台是否废除死刑的立场相当强烈,甚至以不给台湾免签证来要挟。 [65]在4月30日台湾对4名死囚执行死刑后,欧盟高级代表“深感遗憾”,“强烈要求台湾当局停止执行死刑”,“继续朝废死的最终目标制订政策”。 [66] 对于标榜人权、法治,并一直力图融入国际社会的台湾来讲,面对国际组织在死刑方面的高压,自然不敢等闲视之。
  2.废死民间团体的呼吁
  在当前的台湾岛内,主张废除死刑者虽属少数,但其能量不容小觑,尤其一些所谓的人权组织,在保障人权幌子下,与境外呼吁废除死刑的国际组织遥相呼应,极力敦促当局废除死刑。废除死刑推动联盟和民间司法改革委员会就是其中的积极分子。2003年旨在推动废除死刑的民间团体“替代死刑推动联盟”(即“废除死刑推动联盟”的前身)成立,督促政府落实废除死刑政策。 [67]2008年11月,在德国在台协会和“法务部”的协助下,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举办了“死刑存废的新思维”研讨会,许多司法实务、监狱矫正系统以及被害人保护领域中的专业人士参与,得出如下八点建议:一、台湾应该维持停止死刑之执行;二、停止死刑执行同时,更应该要加强替代死刑配套措施的研究及调查;三、进一步限缩可被判处死刑的罪名,例如非侵犯生命法益(没有杀人)、贩卖毒品等罪名;四、在还未全面废除死刑前,要求检察官不求处死刑、法官不判死刑;五、安全管束监狱制度应可作为替代死刑的措施之一;六、了解被害人的需求,并且保障被害人诉讼程序参与的权利;七、对于死刑合宪性,应该再一次提出释宪声请;八、向社会大众说明,从再犯率或者治安的相关数据可以证明死刑并不是一个维持治安有用的制度。 [68]
  王清峰请辞下台后,台湾“废死联盟”表示遗憾,除吁请各界审慎思考死刑存废问题,也期待新任“法务部长”能够依“刑事诉讼法”和两公约,审慎行使职权。该联盟还呼吁“总统府”、“行政院”、“立法院”及朝野两党不要以选举作为考量、短线思考死刑这个问题,要以人权价值作为起点,审慎思考台湾下一步如何前进。 [69]该组织还举行“废除死刑祈福静走”活动,联盟成员手拿写着废除死刑的白纸绕行“法务部”大门, [70]给“法务部”施加压力。今年4月30日4名死刑犯被执行后,以“废死联盟”、“民间司改会”为代表的反死刑组织批评台湾当局执行死刑草率,还有部分人权团体到“法务部”抗议。 [71]
  3.民意
  虽然岛内外要求废除死刑压力强大,但对于台湾官方最大的压力,则是来自广大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的压力。根据台湾“法务部”1993年9月间的调查显示,71.7%的民众赞成死刑,社会精英赞成者高达78.63%,而司法官赞成者更高达88.03%。 [72]而根据2010年3月10日的调查显示,台湾仅一成二民众赞成废除死刑,百分之九赞成暂缓执行死刑,四成二民众认为王清峰部长应当下台,有七成四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在赞成废除死刑的民众中,也有四成七主张目前已判决的死刑犯应先伏法,只有三成九认为应暂缓执行。 [73]以下是台湾近二十年来关于死刑存废的民意调查。
  表二:台湾近年来存废死刑的相关民调 [74]
  从表二可以看出,台湾目前不赞成废除死刑的民意高达七成至八成。这是民进党当政时推行死刑“急废”政策失败的主要原因,也是时下官方推行“缓废”政策,优先考虑配套措施的重要考量。这说明任何政策的推行,如果离开多数民意的支持,注定要失败。难怪王清峰感叹说:“没想到推动这个事情(指废除死刑及暂停执行死刑)这么难,阻力这么大。” [75]
  4.被害人家属的抗争
  被害人家属虽人数不多,但却构成了台湾社会反对废除死刑的强大力量,他们不仅积极行动,而且博得广大民众的同情与支持。其中,因爱女白晓燕被歹徒绑架杀害而反对废除死刑的艺人白冰冰最为著名,被媒体称为“强势被害人”。“法务部长”王清峰的下台,就与她的抗争有直接关系。2010年3月11日,白冰冰痛批“法务部长”王清峰拟废除死刑是胆大妄为把慈悲给错了人,在犯罪受害者家属伤口上抹盐。 [76] 她公开宣告:如果司法不能给被害人正义,她就要组一个“复仇公司”,为被害人讨回公道。 [77] 她还成立以自己被害女儿命名的白晓燕文教基金会,致力于反对废除死刑。许多被害人家属也希望“白冰冰”能替正义发声。 [78]在获知王清峰请辞后,白冰冰说“天佑良民”。 [79] 白冰冰痛批废死联盟“一再反对执行死刑,其实是踩着被害者的尸体前进、将受害者尸体叠成舞台。” [80]在4月30日对4名死刑犯的执行后,为了抗议以“废死联盟”、“民间司改会”为代表的反死刑组织批评台湾当局执行死刑草率,白冰冰专门打电话到电视台向“废死联盟”抗议,称“执行死刑才能维持社会秩序,废死联盟一再反对执行死刑,你们的人道却是社会治安的刽子手,无辜受害者的人权又在哪?” [81]23年前被绑架撕票的被害人陆正的父亲陆晋德不仅反对死刑,更反对终身监禁替代死刑,他要“留一点仇恨替社会做点事。”他痛批王清峰不签署执行死刑是“独裁”、“专制”。自己绝不妥协。 [82]八年前被残忍杀害的何佳燕的父母则说:“执行死刑,可以给我一点安慰,希望部长将心比心。”敦促王清峰“拿出良心”,依法执行死刑,别让被害人家属“恨上加恨”。痛骂“法务部长”无所不用其极,以各种“不法手段、邪恶言论”袒护凶手,恶意不执行死刑。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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