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智慧财产权制度与社会发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明德 时间:2014-08-21

  一、传统中国对智慧财产权的态度
  智慧财产权,又称知识产权,包括版权(著作权)、专利(技术发明)、商标和商业秘密等等。智慧财产权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权,或者说人们就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而智慧财产权法律则是对这类智力劳动成果提供保护的法律。
  中国虽然是造纸术和印刷术的故乡,中国虽然有火药和指南针的发明,但是中国古代没有发展出智慧财产权制度。传统中国对于智力劳动成果的态度,大体可以从以下两句话中反映出来。
  一是“窃书不算偷”,或者“偷书不算偷”(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ce)。这是针对作品或著作的。推而广之,不仅是偷别人的书来阅读不算偷(有形物),而且盗版也不算偷(以无形的方式利用他人的作品)。
  二是“传媳不传女”,这是针对技术发明的。在有专利制度的社会中,发明人在做出了有关的发明以后,可以申请专利,然后在有限的期间内垄断该项技术,专有其利。在没有专利制度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有关的技术发明在公开之后为他人无偿使用,并且有损于自己的利益,发明人只能采取保密的方式。“传媳不传女”所反映的仍然是,有关的技术发明一旦公开后,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抄袭和使用,发明人得不到任何补偿。
  大体说来,近代中国自西方引进版权制度、专利制度和商标制度,就是在这样一个基础上进行的。
  我们先看专利制度。近代中国第一个将西方专利制度介绍到中国的,是太平天国的洪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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