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樊崇义 时间:2014-08-21
    两个规定倡导程序正义,凸显程序价值。《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不仅规定对各种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去伪存真的程序,还规定严重违法所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例如,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九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什么是“非法”,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科学的界定,更重要的是还规定了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诸如程序的启动、法庭的初审、控方的证明、双方的质证、法庭的处理结果等等。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看得见、看得清排除的过程,真正实现了公平、正义。因为只要有了过程,有了程序,实现了诉讼透明,人们才明白公平、正义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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