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力成为商品所需条件的若干问题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士兵 时间:2013-02-14
  论文摘要:我们不应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绝对化,应当历史地、用发展的眼光对待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当代一些特殊的劳动者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不出卖劳动力,也并不意味着他一定选择不出卖劳动力。 
  论文关键词:劳动者 劳动力 商品 条件 
   
  劳动力,又称劳动能力,总是存在于活的人体中,是人们在劳动过程中所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力不是在任何社会都能成为商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第二,“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来出卖”。对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不能把它绝对化,既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只有这两个基本条件,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劳动力就不会成为商品,又不能错误地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的这两个条件适用于任何社会。事实上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下劳动力最初成为商品的两个基本条件时,就明确指出了“货币所有者要在市场上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必须存在各种条件”。马克思指出的是各种条件,而不只是这两个条件,这为我们继续深化和发展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条件的理论留下了很大的余地。 
  劳动者的劳动能力 
  劳动者有人身自由不等于劳动者是自己劳动能力的完全所有者,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能力具有完全的支配权。 
  有人认为,现代社会,无论是社会主义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都具有完全的人身自由,而劳动力总是依附于劳动者,所以劳动者有权把自己拥有的劳动力买给自己所选择的任意劳动力购买者。但是实践已经证明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 
  资本家购买的不是劳动者本身,购买的是劳动力,之所以要购买劳动力是因为资本家看中了劳动力商品有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能够创造价值且能创造比本身价值更大的价值。劳动者并不是天生就具备劳动能力,要具备劳动能力,就必须首先要有一定的体力,为此,他必须解决吃、喝、住、穿的问题,必须承担起支付生活资料费用;其次要有一定的智力,能够承担必需的教育训练费用。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它包括三个部分:第一,“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必须的生活资料价值”;第二,“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第三,“劳动力的教育费用”。 
  在资本主义初期,或者说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这些费用是通过工人的工资支付的,因此工人的劳动能力属于自己。当今社会,一般来说,劳动者本人及其养家的费用是由工人的工资承担,由这些费用所产生的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理所当然地属于工人自己,必要的教育和训练费用,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是微乎其微,一般来说他们的工资也能承担得起,因此由教育和训练导致的劳动能力的提高也理所当然地属于劳动者。所以,对于普通工人来说,这些劳动能力是通过出卖劳动力取得工资,然后用工资购买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和服务而形成的,因此完全属于劳动者。 
  然而,今天对于一些特殊技能的劳动者,情况就不完全相同,特殊技能需要特殊的教育和训练,需要巨额的投入,不少特殊技能的获得还具有或然性的特点,也就是说,不是劳动者接受教育训练就一定能够获得,这些技能的获得还与劳动者先天的素质、某些偶然性有关。因此,企业或者说资本的所有者必须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担负起教育和训练劳动者的责任,承担相关的费用。比如,在现实社会中,民航公司要把一名高中毕业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生培养成飞行员,需要承担巨额的费用,即使通过严格的体检和初选,航空公司也无法保证把每一位学员培养成合格的飞行员。因此,我们会发现航空公司一般会与参加培训的学员,在培训之前签订协议,确保其学成后要在该航空公司服务一定期限。在这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所有权就存在一定的瑕疵,这些特殊的劳动能力形成后,他不能再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其他资本家,只能继续卖给与其签订协议特定的资本家。否则,他要承担巨额的违约责任。 
  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支配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人,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有权直接支配生产资料。 
  有一种错误的观点: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劳动者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而原始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乃至共产主义社会是公有制社会,因此这些社会都不能同时满足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基本条件,这两个基本条件只在资本主义社会同时具备,所以劳动力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才成为商品。不错,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劳动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人,但就目前而言,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只是以整个国家或集体的名义拥有生产资料,除小生产者之外,作为国家或者集体的一员的其他劳动者是不能直接支配国家或者集体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还无法直接相结合,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还只能通过市场才能结合。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他们为了谋生,也只能出卖劳动力,劳动力在社会主义社会也成为商品是个不争的事实。至于有人认为,如果社会主义劳动力成为商品,就意味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出卖劳动力的是劳动者自己,而购买劳动力的是国家或者整个集体,或者严格地说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的企业,买卖双方不是同一个主体。 
  当然,劳动力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能成为商品,在形式上具有某种共性,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一方面能创造价值,弥补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另一方面还能创造剩余物,或者说是剩余价值。但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些剩余价值最终是被资本家个人所攫取,而在社会主义,对于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而言,它最终是归整个国家或者整个集体所有,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劳动力成为商品所体现的本质关系不一样:在资本主义社会,体现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对公有制企业来说,不反映剥削关系,仅仅反映了劳动力市场的资源配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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