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遗嘱继承理念变迁及规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宏 时间:2014-06-25

关键词: 遗嘱继承 理念变迁 利益平衡

内容提要: “家族协同说”是古代社会的遗产继承理论,近代思想家依据自然法提出了遗嘱继承“意志说”,现当代法学家从关注社会利益的视角出发,提出了遗嘱继承“社会利益说”。西方遗嘱继承理念的变迁,表现为从“家族协同说”、“意志说”再到“社会利益说”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并呈现出多样化特质,但总的发展趋势与规律是走向个人、家庭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从古希腊到近现代,西方继承思想史上发生过几次大的知识转型,每一次转型都深受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继承理念的影响,并导致遗嘱继承在继承法中的不同地位。发掘和梳理西方历史上众多思想家、法学家们的遗嘱继承理念及变迁规律,对理解当代西方遗嘱继承价值理念、哲学倾向和制度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遗嘱继承理念的变迁过程
      (一)“家族协同说”:古代占统治地位的继承理念
      “家族协同说”是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继承理念。它强调“继承是由于家族协同生活而发生的,没有一体的协同生活或协同感者不应继承”。[1]188其意味着:家庭(家族)是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生活共同体,家庭财产为家庭成员所共同创造,亦应为家庭成员所共同分享,并决定着占统治地位的继承模式为法定继承。“古时社会的权利占优势,个人的权利则不重视。那时惟一盛行的权利,是表示家庭权利卓越的法定继承。”[2]542“家族协同说”表明古代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族、家庭而不是个人,反映了继承制度的本质在于保证家族的延续性。
      “家族协同说”同样亦是人类最早形态的遗嘱继承的本质。遗嘱继承,在古希腊已经出现,但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却是在罗马社会的《十二表法》时期。最初,“推进罗马遗嘱在法律中确立的基本目的与推进无遗嘱继承规则,也就是通过将死者的法律人格传给他的继承人(或共同继承人)而保持家父制得以延续的规则的基本目的是同样的。首要的目的并非给予个人在死后实现他们意志的权力;首要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单位。”[3]286梅因也说:“在开始的时候,‘遗嘱’并不是分配死亡者财产的一种方法,而是将家族代表权转移给一个新族长的诸多方法中的一种。”[4]243这就是说,设立继承人以延续家嗣,是早期罗马遗嘱法设立的实质性目的。只是到了后来,遗嘱才逐渐演变成为具有现代意义上的个人对其财产生前作出死后安排的一种手段。
      古希腊思想家开创了人类遗嘱继承理论之先河。柏拉图曾借用古代立法家的思想,以阐明自己“家族协同”的继承主张。他假设一个将死的人,乞求他的遗嘱权,“我自由将产业给人,多予这个人,少予那个人,观他们对我情感的亲疏而有多少。我说我无该权,这不是太严厉了吗?”立法家回答道:“你不能自决你的生死,你不过在这个世界临时经过,你能自决这种事情吗?你不是产业的主人,你连你自己的主人也不是。你同你的产业,皆属于你的家族,你的祖先及你的子孙全体。”[5]60柏拉图用此例,即是想说明一族之产业,永为其族所有,是古代的惟一原则。亚里士多德也认为财产应由家保存,他说:“遗产必须依照亲属继承的规定付给应该嗣受的后人,不可应用赠与的办法任意递传;而且每一个人都不要让他嗣受第二份的遗产。这样,产业的分配可能较为拌匀,较多的穷子孙可以转为小康。”[6]271在此,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看重的是家庭和社会联合体的自然特质,而对体现个人意志的遗嘱继承持否定的态度。中世纪日耳曼人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一直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个人作为团体的肢体而存在。在这样的经济制度下,根据古罗马学者塔西佗的记载,日耳曼人的继承颇为简单,只有法定继承而无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首先由子女继承,无子女的则依次由兄弟和叔伯诸舅继承。[7]65至王国时代,日耳曼各民族的继承制度才逐渐自成特色。
      (二)“意志说”:近代的遗嘱继承理念
      经历了中世纪1000余年漫长的宗教神学统治之后,代表新兴资产阶级世界观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遗嘱继承“意志说”。“意志说”是探讨遗嘱继承本质最重要的学说,它是将一切的权利与权利的变动之根据求于人的意思。它认为,继承的根据在于被继承人的意思,正是因为继承决定于死者的意思,所以被继承人有立遗嘱的自由。[8]8
      格老秀斯作为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根据意志论的解释模式,将立遗嘱视为人的一种权利,并以遗嘱比诸契约,解作一种让与行为,以死亡为条件,得在让与人一息尚存之前撤回,并由让与人保留占有及用益。[2]548他说:“如果允诺的相对方在作出接受之前死亡了,允诺也是可以撤销的。因为很显然,是否接受此允诺的权利是赋予‘他本人’而不是其‘继承人’的。赋予某人以权利是一回事,尽管该权利‘可能’被传给他的继承人,某人表达把权利赋予他的继承人的意图则是另外一回事。因为在上述情形下,权益被赋予的对象是截然不同的。”[9]190-191格老秀斯还把法定继承看作是遗嘱继承的特别方式,认为法定继承不过是对被继承人意志的一种拟制。
      近代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把尊重死者的愿望,看作是遗嘱继承的根据,“不依照那个父亲的愿望,是一种不敬行为……”一个人还活着的时候,把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交付给他,这是很自然的,遗嘱继承体现了人道的一个相当大的进步,野蛮民族决不会有这种做法。[10]140约翰·穆勒也认为在现代社会,子女倘若分得父母的金钱资产,这也是出于父亲或母亲的意愿。在英国父母亲有权取消他们子女的继承权,并把他们的财产留给外人。[11]247-248他认为,在所有者生前或去世时不能随意将物品赠送他人,则不能认为这种所有权是完整的。
      康德是典型的遗嘱继承“意志说”的持有者。他主张一个国家的任何财产都应当属于私有财产,这样才能充分地实现公民在财产的取得和转让方面的自由。并且,“遗产的取得,并不是通常的取得,而是一种理想的取得”。因为,继承人的获得(他取得遗产)和财产人的放弃(他让出财产),这两项行为便构成“我的和你的”的交换,它们同时发生———立遗嘱人生命停止的时刻。[12]118他特别强调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在遗嘱继承中的作用。他认为,仅仅是单方面的意志行动,事实上什么东西也没有转让给他人,因为在允诺一方之外要求再加上接受的一方。继承的构成,是由某一个将要去世的人,把他的财产或货物转交给一个生存者,并经过双方意志的同意。遗产的取得,系根据于一种拟制的契约,以让与人与其继承人为当事人,这契约推定继承人将依其规定而为承诺,因为不论什么人都渴望财富。[12]118-119康德的遗嘱继承学说是近代资产阶级竭力主张的私有财产权绝对和个人意志自由的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三)“社会利益说”:现代的遗嘱继承理念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受到了社会连带主义、法律实证主义的猛烈抨击,主张社会利益的社会本位取代了近代的个人本位。社会本位思潮对继承法的影响表现为,一定范围之亲属享有特留份或抚养费的法定权利,国家对遗产依累进率课以遗产税。
      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学说是其遗嘱继承思想的基础。对狄骥来说“法学的主要问题是通过法来对国家加以限制,使个人与社会在连带主义中达到和解”。[13]68他一再强调,“事实上人生来就是集体的一个成员”,“他只有在社会中生存,也只能依靠社会来生存”。[14]153一般来说不存在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的对立,只有社会连带的法则才是社会生活中的最大法则。狄骥指出,使传统民法发生深切变迁的一个新要素就是目的要素和它的社会价值。[15]91他举例说,法国判例如遇到附有非法或不道德客体之条款的遗嘱支配行为,在很久的时期,每每不迟缓的根据第900条认遗嘱为有效,而掩除非法或不道德的条款。现在,一个新的判例成立了,依该判例,法官应该对于每一个案件研求支配者的目的是怎样,使他决定的缘由如何。倘对于某人所为的遗赠,旨在使他不结婚或不再结婚,那么他的遗赠之目的是非法而甚或是不道德的,总之是违反社会的,所以他的行为被法律宣告为无价值。[15]96-97狄骥还以曾在法国激起不少争辩的Goncourt兄弟遗嘱案件为例说明,只要有一个被社会目的所决定的意思行为,而和社会联立直接相关,即使受益人在立遗嘱人之死亡时尚未存在,遗嘱行为也有效,这种情形亦是法律社会化的一个结果。[15]100-103
      美国社会学法学创始人庞德的“社会利益说”影响深远。利益就是“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图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类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的东西”。[16]66他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在三者的关系上,社会利益最为重要。那么,在社会制度安全和个人生活之间实现平衡的家庭法必定被这样一个变化大大影响。[17]222为此,他在《法理学》中分析了印度法、罗马法、日耳曼法遗嘱继承的起源和历史,以说明遗嘱继承立法的目的变迁。古代的观念认为遗嘱处分是特殊的求助对象,只用于继承人未能顺利继承和维持家庭的连续性以及家族祭祀的情况。在所有权逐渐被认为纯粹属于个人后,允许所有人处置其死后财产的权力被看作是所有权的一种例外情形。为保护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的权利,现代法律对遗嘱的限制除了基于“按血缘关系的远近进行继承的自然权利”的观念外,还有“家庭中的社会利益”的理由。通过强制性的规定遗产至少应留给遗嘱人的“自然对象”一定的份额。[17]114-116从庞德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在遗嘱继承中,遗属保留份产生的早期原因是家族主义和遗属扶养的共同需要,进入近代以来,其重点已经转变为给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者期待其死后依靠其财产的人一定财产,以保障其生活需要,从而也稳定了社会的秩序。
      “家族协同说”、“意志说”与“社会利益说”代表着不同历史形态和不同历史阶段的遗嘱继承理念,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思想家及法学家们在继承问题上对家庭、个人及社会三者利益关系的探求。从整个继承理念变迁过程来看,表现出了从“家族协同说”、“意志说”再到“社会利益说”这样一个历史过程。在这个变迁过程中,个人、家庭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着对立和区别,同时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有机整体性和辩证关系,又使这一变迁呈现出多样性特质。
      二、遗嘱继承理念变迁的多样化特质
      (一)进程中的交互性
      交互性是指虽然从总体上看,从“家族协同说”、“意志说”到“社会利益说”是遗嘱继承理念变迁的普遍性规律,但如同整体和部分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依存一样,“家族协同说”、“意志说”和“社会利益说”在每个历史时期是始终共存的,因为思想的逆流和反对的声音从古代就不绝于耳。
      在“家族协同说”占统治地位之古代,亦不乏体现“意志说”的遗嘱继承理念的存在。罗马遗嘱法在古代社会中堪称最完备,影响巨大,罗马中后期的遗嘱法不仅对遗嘱行为规定了较为详细的行为规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提出了对一切表意行为均具有意义的法律概念和规则。罗马遗嘱学说之丰富与其存在着一个职业法学家阶层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盖尤斯就是罗马2世纪十分著名的法学家,他的代表作《法学阶梯》有关遗产继承的内容占了全书三分之一的内容。[18]2-3他对遗嘱继承的阐述,最大的特点是注意从主体资格的角度和真实意思表示分析遗嘱的有效性,因为这是发生遗嘱继承的前提和基础。“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首先我们应当看看立遗嘱人是否具有立遗嘱的权能”。[19]118并认为:“幼儿和少年与精神病人没有很大差别,因为那个年龄的未成年人不具有任何识别能力。”[19]234盖尤斯遗嘱继承的理论影响深远,后世的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的条款均可在他的思想中找到其依据。
      同样,近代的遗嘱继承“意志说”喧嚣尘上,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它在尊重被继承人自由意志之时,割裂了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自然的家庭联系,不可避免地受到同时代持“家族协同说”学者的批评与质疑。
      黑格尔就认为家庭制度具有极高的价值。[20]89家庭是直接的伦理实体,是以爱为规定的集团。家庭的自然解体,在财产方面就发生继承的后果。他对继承概念的界定是:“这种继承按其本质就是对自在的共同财产进行独特的占有。”[21]290-191故他赞同“家庭协同说”。在黑格尔的眼里,财产的遗嘱继承制度,一般是建立在遗嘱者个人的任性的基础上的。所以,他对遗嘱继承的态度是:“不能把死亡者赤裸裸的直接任性建立为立遗嘱权的原则,尤其如果这种任性违反了家庭的实体性的法。”[21]192黑格尔认为,只有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下遗嘱才能订立。第一,立遗嘱的任性权利必须随着家庭成员的分散和疏远而产生或扩大。或者说,只有当这种分散和疏远使家庭关系达到无效的程度时,才能承认纯粹主观意志的处分为有效。第二,用遗嘱造成的所谓“友谊家庭”,只有在婚姻所组成的较亲近的家庭缺乏子女的时候,才能够成立。[22]154也就是说,尽管黑格尔认为遗嘱以任性为基础,但原则上并不反对遗嘱制度。他反对的是把死者的赤裸裸的任性确定为遗嘱权的法律原则,反对用这种任性来对抗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反对削弱家庭的伦理性,使继承更加合理公正。
      到20世纪中期,西方国家在财产法方面,从思想学说到司法实践方面都发生了转折。财产所有人不再有完全不受限制的权利,法律禁止所有者以浪费或反社会的方式滥用财产权。在遗嘱继承方面,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对遗嘱自由加以了适当限制。但是应该看到,保护财产权的观念已深深嵌入人们的脑海里,流进人们的血液中,成为人们内心忠实的信仰。因此在现代,虽然强调遗嘱继承负有社会义务,但这仍然是建立在有效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基础之上。
      (二)程度上的差异性
      差异性是指“家族协同说”、“意志说”和“社会利益说”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同时存在,但并不意味着程度相同,它们必有不同的侧重和偏向,并导致三种不同的遗嘱继承立法进路。
      第一种进路是,尊崇家庭和社会利益,否认个人遗嘱自由。这种理念反映出古代社会的基本的社会单位是家族、家庭而不是个人,个人的人格往往被家族或家庭所吸收。立法必以法定继承为主,反映了继承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家庭的延续性。
      第二条进路是,尊重个人遗嘱自由,漠视家庭与社会利益。其核心理念是财产所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遗产,完全尊重死者生前的意志。这是近代资本主义私法自治原则在遗嘱继承领域的体现。继承立法必然反映出以遗嘱继承为主,尤以英美国家为甚。
      第三条进路是,重视社会及家庭利益,适当限制遗嘱自由。遗嘱人对遗嘱自由的极限追求导致了一系列的家庭与社会矛盾。为求得新的社会平衡, 20世纪以来,社会利益日益受到重视,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重新认识和法律定位,力求做到保护个人的意志自由和维护社会利益的统一。
      遗嘱继承立法的三种进路与人类社会的三种存在形式有着直接的关联。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家族或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普遍的表现形式,人的个体性则处于一种蒙蔽的状态;个体本位时期,个体性成为人性表现的基本形式,人的家族性特征则不断退隐下来;社会本位时期,人的社会性表现是人性表现的普遍形式,个体性表现处于边缘状态。人类社会的三种存在形式是客观的,它的展开构成了人类具体活动形式的生成。先后出现的“家族协同说”、“意志说”和“社会利益说”等遗嘱继承理念,表明了人类对于自然界与自身的思考从来就不是完全一元化的,它们共存了数个世纪,但只是主流的遗嘱继承理念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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