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庭调解在离婚法实践中的变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碧纯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 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扮演重要角色。延续性与创造性兼容并蓄。从西周的“调人”到秦汉的“乡啬夫”到明清的“申明亭”,调解制度一直贯穿中国法制历史发展,但法庭调解制度却鲜有记载,直到建国后才在离婚法实践中崭露头角。本文试通过法庭调解在三次离婚法实践中的变迁,把它从调解制度中透析出来。

  论文关键词 调解制度 法庭调解 离婚法

  一、案例简介及分析

  【案例1】1977年9月,B县一位25岁的农村妇女向县法院提交正式离婚诉状,她和丈夫都来自贫农家庭,4年前结婚,婚后与鳏居的公公同住。起诉书中写道:在婚后的半年后,媳妇生病,公公自诩“半个医生”并借此机会乱摸其媳妇,长此以往,只要媳妇拒绝,公公就处处刁难她甚至殴打她,而丈夫却站在父亲的一边。为此,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们连同他们的亲戚在村里进行调解,而公公却抵赖不承认,即使后来承认了,却变本加厉,继续刁难她,丈夫更是因为肉汤起争执而服毒自杀,故她要求离婚。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后,先是找来其丈夫陈述事实,承认对于妻子指认他父亲的事实,但同时也指出妻子的好吃、贪图漂亮衣服的缺点,并认为是经济状况导致离婚。至此,法官们先是会见大队党支部书记、当地“治保主任”、丈夫所属的生产队代理队长、男方29岁的叔叔(参与了公公和小夫妻的分家),他们共同认为,夫妻俩感情不坏。接着会见了原告的公公,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然后又走访了原告的父亲、母亲、其所在的村庄群众,并在谈话结束后命令其劝说闺女。最后,在这对夫妇的新房子里,聚集了两位法官、陪审员、当事人夫妇、公公、大队党支书、生产队队长及治保主任,先后发言并让原告、原告的公公、原告的丈夫分别表态,原告表示以后谁说的对听谁,原告公公表示借了40元钱给儿子盖房,缝纫机所有权归儿媳但有使用权,原告丈夫表示今后一定搞好家庭关系。至此,三位诉讼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了名并附上了指引,历经2个月,离婚案最终在正式调解协议中结案。
  从本案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官们在接到原告的起诉书后并不是在法庭上发传票,而是亲自走出法庭来到原告、被告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并基于严厉的道德和意识形态的劝诫与官方压力和物质刺激的结合对原告、被告进行劝解和教育。但是我们不能回避法官们的劝诫中掺杂了“封建思想”、“资产阶级政治思想”这类政治术语,把法庭调解与政治意识形态来划分人结合起来,多少让人觉得这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因为它是基于国家在离婚法实践中的渗透而言的。如果国家不能渗透、控制离婚法实践,那么法官们在法庭调解中就不能利用意识形态来“劝诫”原告、被告。虽然最后原告、被告都在正式的调解协议中签名附印,但他们是否真的在心里面达成共识呢?我们尚且画一个问号。
  【案例2】原告叫武风,被告叫丁全。开庭审理中,原告称被告有吃喝嫖赌的坏习气,家庭出现第三者,男方曾有暴力行为。被告方同意离婚,自愿抚养孩子。但声称家里欠有四万多元外债,要求原告应当承担一半,而家里的财产,因为“都是我挣来的,应该全归我所有”。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双方争执激烈,互不相让。
  本案的调解中,法官在采用的是“背靠背”的调解方式,通过单独和原告、被告交谈得知双方都可以寻求利益平衡点来作出妥协和让步。这样一来,法官就懂得更好的在离婚双方中进行调解,比起强制判决要公平的多。当然在当下的离婚法实践中,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城镇法庭推出的“试验离婚”制度也颇有建树。 毕竟夫妻离婚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某个导火线致使双方失去理性而引发的结果,那么让双方回归理性也去婚姻还有一线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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