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欣 时间:2014-06-25
(二)法律层面的防控对策。

正如上文所述,1996年2月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答理暂行规定》,由此了互联网法治建设的逐步走上了正轨。此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又相继颁布。这些法规的出台,结束了我国在互联网管理方面无章可循的局面,有效地遏制了互联网的种种负面的影响。但网络犯罪还是不断地对网络立法这一领域提出了许多难题,特别是给我国的现行刑事立法带来巨大的冲击。

1、司法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管辖原则在网络犯罪出现之前近乎是完美的。然而,网络的开放性引发了刑法适用的极大的困惑。针对此问题,适当的扩大我国的刑事管辖权是必要的。传统的司法管辖原则以属地为主、属人为辅、兼顾保护、尊重普遍管辖我们仍应遵循,但应有适当变通。首先,如上文所述,确立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根本原则,应当是网络犯罪行为所本身具有的危害本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且侵害的法益应当是具体化的。其次,对于外国侵犯我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不应完全拘泥于双罚制原则,对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特殊犯罪应明确具有管辖权。最后,加强国家合作,健全国际刑法体系。

2、刑事责任年龄。随着网络的快速普及,网络犯罪低龄化趋势非常明显,一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犯罪,他们的主观恶劣性和社会危害性都非常大,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中却处于无法可治的尴尬境地。因此,适当降低部分危害极大的网络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已经刻不容缓。

3、增加新的刑种。网络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了获取暴利,仅仅对他们处以自由刑,不能很好地发挥刑罚的惩戒功能。国外刑法在这方面就做得更为可行,即可实行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并用,甚至对后果严重的.还处以生命刑。同时可以对某些获得计算机网络执业资格认证的行为人比照剥夺政治权利剥夺其从业资格,减少其再犯可能性。这些国外的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4、健全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网络犯罪的自身立法固然重要,但和实体法相配套的程序法也非常重要。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如上文所述,我国没有将电子数据记录作为证据的立法,从而给认定网络犯罪带来难度。笔者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电子数据记录的刑事法律证据地位。同时制定电子数据记录保存、保护相关规定,为侦破和惩治网络犯罪提供司法诉讼上的保证。第二,网络犯罪的跨国化特征非常明显,今后随着其进一步的发展,必将使此类犯罪的引渡问题空前增多,我国2000年12月28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已经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当然还会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第三,由于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必须建立在其他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之上,此即所谓“刑法次要原则”,而目前我国在计算机网络领域里,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还很不健全,应当抓紧这方面的工作,以保证刑法与它们的彼此衔接和正确定位。
(三)道德层面上的防控对策。

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二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约束,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全社会的道德防控可以影响广大网民自觉地摈弃不良的上网习惯,远离一切网上违法行为,抵御互联网上一切黄色、下流、庸俗、反动的东西。
总之,互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为了更好的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分析和防控网络犯罪任重道远。全社会应该在技术、法律和道德等多层面全力出击,做到“未雨绸缪,犯则必惩”,积极主动的开展网络犯罪的防控,增强对网络破坏者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网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保证网络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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