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的产权制度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媛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本文是阅读了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的一篇读书笔记,根据对《产权经济学导论》中产权问题的理解结合目前的集体林权改革问题,将理论联系于实践之中加以浅析。围绕新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及产权理论的理论背景,论述了其理论的主要内容,最后对于目前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提出了几点思考。 
  论文关键词:集体林权改革 新制度经济 产权 
   
  一、理论背景及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理论背景 
  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理论是交易成本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和制度创新理论。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经济的外部性以及消除市场失灵可以通过严格界定产权来克服,随后张五常和德姆塞斯等人进一步研究出了产权经济学。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用交易成本理论解释了企业成立的由来,接下来威廉姆森根据这一理论得出了交易成本经济学。本文将以产权经济、产权制度、林权制度等理论原理为基础来分析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问题研究集体林权改革问题。 
  (二)主要内容 
  1.产权经济 
  科斯定理形式多样,都是借产权和交易成本说明市场机制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产权经济学由科斯定理的发展思路而得来的。科斯定理指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只要产权明晰市场机制可以纠正经济中的外部性。德姆塞斯和艾尔奇安进一步研究了产权、产权结构和企业制度,并且完全认同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科斯定理的表现从以下三点分析产权的最初分配是无关紧要的:第一,产权从效率角度来说是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第二,从效率角度分析产权的自由交换。第三,交易成本为零时,从效率角度分析的产权。产权包括使用、占有、转让、赠予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权利,被认为是一组权利。林业产权在理论上可以应用产权经济这些表现进行分析,从而将这一理论运用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实际产权划分问题上来。 
  2.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理顺、调整产权关系的基本规范,所谓产权关系就是产权主体之间,在财产所有、使用、支配、收益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凡是财产的所有者以及财产的经营者,都是产权主体,他们之间在财产所有、使用、支配、收益中发生的都是产权关系。因此,所谓产权制度,是指既定的产权规则和产权关系结合且能实行有效组合、保护及调节的制度。换言之是对产权所包含的主体的设定、权能的界定、确立和保护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而实际上,市场经济是一种产权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是建立在以下几个前提基础上的:一是产权界定明晰;二是产权可以有效流转;三是产权可以受到保护。与此相适应的法规、制度就构成了一国的产权制度。市场经济的建立,实质上是一个产权制度的建立过程。因次,要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产权制度,就必须要明确界定产权,并且是排他性的产权。只要明确界定的产权才能够充分调动个体的积极性,产生激励和约束功能。有了明确的产权,就意味着界定了他的行动和策略的集合,并且也意味着他能够得到相应的利益,从而使得产权主体的行为有了内在的动力。从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来看,产权制度是否健全,关系着无形的手能否发挥作用。产权界定不清楚,则交换几乎不能发生。而通常情况下,产权的初始界定一般很少是按照效率原则进行分配的,因此,只有让产权充分流转起来,才能促使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且,这种可以流转的产权必须得到有效的保护,否则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造成谁也不愿意投资。 
  3.林权制度 
  林权是指权利主体对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林权制度是对林权所包含的权能的界定、主客体的设定、确立和保护的一系列行为规范。林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林权的权利人。作为林权的享有者和构成要素之一,林权主体必须明确,否则,林权归属就无从谈起,林权也就无法称其权利了。从林权的权利主体来看主要包括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即所有者与使用者。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束,产权是广义的所有权,包括狭义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可以说林权包括的这四项权利是一种复合性权利,体现在集体林改中。 
  二、对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集体林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 
  产权问题是集体林改中普遍遇到的症结,政府在处理这类争议性问题的时候没有一个明确的办法、法规的支撑,导致确权工作停滞不前。我国政府多次强调确权是林改的核心,即物权确定,在实践中就是确定相关财产权的问题。在集体林改中主要是使农村林地作为一种财产资源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应用,体现农村财产性和林地物权性,将林木及林地的物权给予林地承包经营者,这是市场经济对农村林地制度发展的基本要求。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都明文规定了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外,属集体所有。然而这个集体太笼统,到底是指村或乡还是村民小组?这个问题不够明确。而且,所有权还存在着重叠的现象,可以说既归村民小组所有,又归行政村所有。总之,这样的一物二主必然导致产权运行的混乱,给政府山林确权工作设置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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