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发展及其发展趋势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文可 时间:2014-06-25
   三、 我国民法的发展趋势分析
  
  在厘清民法的基本含义及其内涵,并阐述清楚民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笔者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法发展的历史与脉络,据此,笔者结合当前民法学界关于民法发展方向与发展趋势的研究与自己的实践经验,认为今后我国民法的发展重点以及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私法的观念对法治建设进行改革。在法学界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准确界定是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民法制度对于中国来说是泊来品,但是中国是传统社会,个人权利意识淡薄,缺少民主政治的基础条件。从民法调整的是各个平等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来看,民法应该属于私法,要确保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要切实注意和解决用国家、社会或集体等概念去压制个体,从而使得个人的权益面临着随时被牺牲的可能。未来中国民法领域的法治建设的改革应该进行整体改进,加强对民事主体的个体权利的研究,完善权利制度,推进法治建设。使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断规范,真正起到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基本人权的作用。
  (二)扩大民法在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上的支配范围。由于历史的原因,如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影响,在我国“全能型”的万能政府仍然如星随行,挥之不去,行政权利不断扩展和膨胀,深入到社会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还涉及到许多由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事由,如用益物权的登记、期限规定等,这些规定使得民法的性质不具有纯粹的私法属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起着根本性的作用,政府也常常存在失灵的可能,我们应尽可能用市场方式配置资源。对民法而言需要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应注重对抽象财产的关注,改变目前只关注有体财产的观念。此外,目前对民法的研究重点应放在经行政许可取得的权利如何去行政化的问题,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是比较好的模式。
  (三)法律制度的发展,在对行为的规范上要承认民事生活的主导性。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虽然我们不提倡“守夜人”的消极政府行政模式,然而政治对社会生活不要过多的进行干预,也不能规定过高的道德要求,给予社会一定限度的自由和自治是保持社会发展活力的重要机制。民法关于市民生活的规范应具有开放性,做到不违法的就不禁止。民法本身的取向就是适应民众生活,而非高于民众生活。
  (四)处理好民法与其他法律的对接,确保整个法律体系的良性运作。民法是建立在保护私人权利之上的,但是私权的无限膨胀本身也会导致社会问题,整个社会要规范发展,不能仅仅只依靠民事法律的调整,我国的法律体系由七大法律部门构成,民法只是其中之一,民法需要其他法律相互配合。在今后民法的建设与发展中要注意解决民法与其他法律相冲突的地方,使得整个社会法律体系能够和谐统一,共同起到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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