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之初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娄薇 时间:2014-06-25
   摘要: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法的基石,体现了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贯穿于全部民法之中,适用于民事活动各个领域,是指导一切民事行为、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在。但目前学界及立法上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未达成一致,尚未确立体系相对稳定和认知大体一致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而我认为我国要想确立理论性、系统性的民法基本原则,则应该注重从民法的研究方法的角度,注重对法学理论性、系统性的研究,方能确立与法的精神相吻合的具有理论性、系统性的民法基本原则。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研究方法现状;民法基本原则走向;研究方法整合
  
  一、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研究方法的现状
  我认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现状,与我国当前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方法有关。我国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方法的现状如以下几点:
  (一)论点的持有者未从历史的角度建立的民法基本原则理论
  人类有民法的历史自有史时期延续至当代,但有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基本原则,却是20世纪的事情。因此如果深入历史探究为何一些时代没有民法基本原则,而另一些时代却有,联系不同时代的经济,政治及意识形态环境加以考察,或许可以对民法基本原则的产生原因及其功能作出更为科学的说明。
  (二)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理论研究与域外相应理论研究缺乏沟通
  换言之,就是比较的方法运用的很不够。从历史的发展看来,民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无基本原则到单一的基本原则再到单一的基本原则分化为许多民法原则的过程。从立法技术的沿袭关系来看,社会主义诸国的民法与大陆法系诸国民法有同族关系,因此域外的民法基本原则理论有很大的借鉴价值。
  (三)研究方法缺乏整体性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理论未将民法基本原则放进它与其他民法构成成分的关系之中加以 研究,探求其他民法成分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影响以及民法基本原则对其他民法成分的制约作用,而是将民法基本原则作为相对孤立的研究客体加以看待,研究方法缺乏整体性。
  因此,厘清并整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方法,确立体现民法理念、引领民法规范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实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刻不容缓之事。
  二、我国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研究的走向
  (一)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符合经济及社会发展基本要求
  法律的发展始终是与经济发展相关联的。法来源于,根源于经济基础,也只能而且必须反映一定的经济基础的要求并与之相适应。民法基本原则也应如此,反映经济发展的要求。
  法律发展应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从传统治理模式,到现代法治的发展,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私人的生活领域中更需要法律的调整,更需要法律的原则。因此,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当更多的体现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法治文化的基本精神。
  (二)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体现民法的本质与核心价值
  民法的本质的作用在于使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相区别,只有抓住民法的本质,才能确立民事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相区别,才能构建更好的法律体系,使部门法具有统一性,独立性,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民法精神正是民法基本原则能够发挥其效力的根本原因所在。民法的精神凝聚了人们对平等、公平、自由、正义的追求,体现了民法的价值取向。故民法基本原则要想发挥其功能,从根本上来说必须体现民法的核心价值。
  (三)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体现法律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应保证民事理论的系统性、协调性,民事法律制度的协调性,司法的有效性。
  我们不能仅仅从法条中阐释民法基本原则,而是应该研究基本原则内在的理论上的系统性,协调性问题。立法者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时,为了避免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必须首先考虑一些最根本的问题。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立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只有具有独立性,才能完成民法基本原则对全部民法规范的价值导向作用,才能保证其有资格作为法律解释及漏洞补充的衡量标准,进而保证司法的有效性。
  三、民法基本原则研究方法的整合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方法在吸收外国有关研究成果的同时,应有符合本国国情和目标的研究方法。将各种研究交叉融通,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扬长避短,实现优势互补,体现交叉性和融通性,具有一定的独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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