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下的大规模侵权与责任保险的适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敏 时间:2014-06-25
    责任限额的规定,首先是由责任保险自身属性所决定的,因为从责任保险本身来讲,保险公司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而非被保险人自身利益或财产的实际损失,至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究竟有多大,基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在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是根本无法准确预测的,为了避免保险责任的任意扩大,双方在订立责任保险合同时,均会约定保险金额,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这确保了保险公司对于超出实际损失的责任限额不予赔偿。因此,从责任保险本身意义上讲实为一种限额保险。其次,责任限额的规定对于均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关系,明确责任落实均有益处。对于侵权企业而言,责任限额意味着企业不能依靠责任保险制度将本该属于自己承担的责任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这会促使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减少社会危害性;对保险人而言,责任限额的规定有利于维持保险机构的赔付能力; 对受害人而言,限额不足以赔偿的部分依然可以通过行使侵权请求权诉求侵权责任人赔偿,其索赔的权利并不会因为保险公司责任保险的承担而被剥夺。其三,从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上看,主要是针对适用无过错归责的危险责任领域中的侵权风险,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律在规定无过错责任的时候,通常规定实行限额赔偿[15],顺应这一规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77 条亦明确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的限额赔偿[16],有鉴于此,既然被保险人承担的都是限额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承担亦理所当然地是一种限额责任。最后,责任限额的规定有利于培育我国的保险市场。当前,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阶段,资金和盈利能力都有限,如果过分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不利于调动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尤其是大规模侵权本身并不完全符合理想可保风险的条件,经营该种类别的责任保险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很大的挑战与困难,因此,需要有特定制度的安排才能保障其顺利发展,而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责任限额的明确规定。
    ( 三)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是在发生保险事故而引发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时,应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责任的承担受制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在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中,明确其责任范围在具体意义上即界定了何为保险事故,以及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通常,属于责任范畴的可保风险包括两类: 第一,因侵权而造成的对第三人身体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 第二,弥补侵权造成的损害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大规模侵权有突发性的,也有持续性、累积性的。从理论上分析,不论是突发性的还是持续性的大规模侵权,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一般都是偶然的、不确定的,都符合保险事故的性质,所以都具可保性。但是,在具体操作上,持续性的大规模侵权所产生的后果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对损害的赔偿常常需要巨额资金,这往往会超出保险人的风险经营能力,虽然保险人通过保险技术方面的重整可以主动扩充自己的承保能力,但这种承保能力的延伸是受制于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以及相关制度的健全。诚如学者所云: “一项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既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有关,更与其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执行程度有关。”[17]所以,界定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综合权衡。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仍相当有限的情况下,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开展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业务是不现实的,因此,在保险市场自身发展的滞后与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潜在需求之间的空间,就只能由政策性的保险来填补,即立足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将那些直接减损社会利益、影响社会发展的大规模侵权行为都可以纳入到政策性责任保险的承保之列。另外,对于某些属于经营成本比较高且利润低、甚至亏损、致使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大规模侵权责任风险,例如大规模环境侵权责任风险,在推行强制性责任保险的同时,亦可以开展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共保的形式,发挥政府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中的积极引导作用。
    ( 四)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和其他责任保险的费率一样,是保险标的的风险的买卖价格,取决于风险的大小。如前所述,大规模侵权风险社会危害大、损害程度深,并具有持续性、潜伏性等特征,与传统可保风险条件比,并不属理想可保对象,因此,要真正落实并开展该项保险业务,确定一个合理的保险费率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合理的保费率的确定应建立在对现有大规模侵权风险进行科学估算的基础上,由于大规模侵权发生的领域不同,因此风险不同,对此就需要对不同类别的大规模侵权责任险种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制定不同方案,结合事故发生的频率、对受害人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投保人自身修复所需费用等等综合因素,确定一个合理的保险费率。
    ( 五)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与风险防范
    参照国外有关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机构的设置模式,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机构可以在以下几种模式中选择: 一是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即 1988 年成立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这种模式是建立在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的; 二是意大利式的联保集团,即 1990 年成立、由 76家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承保集团,这种模式的联保机构取决于一国保险业发达程度和科学的利益分配,在针对持续性的侵权行为时责任保险的目的很容易实现; 三是英国式的非特殊承保机构,即环境责任保险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这种自愿承保模式亦与一国的发达保险业相适应,否则只会流于形式。
    与上述三种模式相适应,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机构的选择也可以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模式。但诚如前面所言,任何一种制度的选择都应立足于该国实际,第一种模式,即建立专门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机构,受制于财力限制以及保险法规的不足,在我国目前还不具备组建这种政策性承保机构的条件。第三种自愿承保的模式,对于尚属欠发达的我国保险业而言,只会流于形式。相比前两种模式,第二种模式更符合我国当前实际,一方面单个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毕竟有限,所以由国家出面积极引导各保险公司组成联保集团,增强保险赔付能力,针对一些大型的危险企业开展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业务,为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不确定的、持续性、潜伏性的大规模侵权损害,通过联保这种方式可以更大程度地分散巨灾风险,将原本单个保险公司不愿或者不能独立承担的责任保险义务负担了,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当然,从保险业发展的长远角度看,成立专门性承保机构应是未来责任保险发展的趋势。
    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由于可能涉及被保险人的巨额侵权赔偿责任,又兼具突发性、持续性以及潜伏性等特性,能否有效解决保险人的风险分散问题,是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能否广泛开展的关键所在。传统上,保险人分散风险的主要方式是再保险,即通过再保险将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在更大的范围内予以分散,进而将其可能面临的巨额索赔风险转嫁出去。显然,这种风险移转方式受制于再保险人自身的经济实力。但是,由于近些年频繁发生的巨灾损害,很多再保险公司都受到重创,开始收缩巨灾保险业务。因此,寻求其他新的途径转移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中的风险,也是未来一项发展、扩大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业务的重要举措。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际金融市场上新兴的一种风险移转方式,即发行巨灾债券,借助于巨灾期权、事故债券和风险证券等金融产品,将风险转嫁于资本市场,由保险人、再保险人和其他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18]。虽然我国目前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实现保险、证券基金的融合尚待时日,但并不能影响将此举列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划之一,并尽早开始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促使保险证券化产品成为保险业分散巨灾风险的重要金融工具,从而大大提高责任保险制度在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的保障作用。
 
 
 
注释:
[1]林丹红. 大规模人身损害侵权救济中的国家责任[J]. 法学,2009,( 7) .
[2]陈年冰. 大规模侵权与惩罚性赔偿[J]. 西北大学学报,2010,( 6) .
[3]粟榆. 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中的运用[J]. 财经科学,2009,( 1) .
[4]张新宝. 设立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 赔偿) 基金的制度构想[J]. 法商研究,2010,( 6) .
[5]徐显明. 风险社会中的法律变迁[J]. 新华文摘,2010,( 17) .
[6]朱岩. 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问题初探[J]. 法律适用,2006,( 10) .
[7]转引自陈年冰. 大规模侵权与惩罚性赔偿[J].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 6) .
[8]赵延东. 解读风险社会的理论[J]. 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 6) .
[9]李响,陆文婷. 集团诉讼制度与文化[M]. 武汉: 武汉出版社,2005. 1.
[10]朱岩. 从大规模侵权看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变迁[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 3) .
[11]王泽鉴. 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1.
[12]邹海林. 责任保险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 72.
[13]粟榆. 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与制度建设[J]. 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11,( 1) .
[14][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 贺栩栩译. 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2.
[15]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立法最新讨论的 50 个问题[J]. 河北法学,2009,( 12) .
[16]杨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J]. 河北法学,2010,( 11) .
[17]周柯,红林.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J]. 政法论坛,2003,( 5) .
[18]蒲莉. 我国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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