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用水秩序的努力——从前近代洪洞的水资源管理看“民间”与“官方”[1]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邓小南 时间:2010-09-05

  山西省洪洞县[2]地处黄土高原东部,气候干旱。这里自古以来以农业生产为主,长期承受着水资源紧缺的沉重压力,建立与维护用水秩序成为关系到民众生活、社会安定的头等重大问题[3]。洪洞县“境辖二百馀村,溉田之渠逾四十”,北宋元祐年间(1086~1094),提点河东刑狱张商英即曾在其《霍岳》诗中称道“水涵千顷富,源发四渠长”[4],民国初年的县长孙奂仑亦称“渠务为地方自治最重要事”[5]
  从前近代时期洪洞的情形来看,对于水资源问题的重视,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人们心目中与“水”有关的神灵的祭祀[6],一是对于现实社会中水利事务的管理与经营。对于前者的神圣意义,勿庸置疑,而祭祀亦非单纯的“人—神”对话。现存广胜寺水神庙的万历年间《校正北霍渠祭祀记》讲到霍渠祭祀时,坦然直率地说:“当事者以众散乱无统,欲联属之,遂定为月祀答神,贶萃人心,此祭之所由来也”[7]。对于洪洞霍县交界之四社五村的调查也证明,“社首权威的授受和建立,是通过祭祀仪式实现的”[8]。这样看来,祭祀活动的目的之一是请神灵作为聚合人心的中介,而祭祀也就成为“人”与“人”对话的别种组织方式,成为人世间交涉管理的途径之一。就这一意义而言,这构成了一种“人—神—人”的水资源管理模式。
  本文的讨论,将侧重于后者,即现实社会中“人”对于水利事务的经营,侧重于考察地方社会水资源管理事务中“精英人物”的活动。由此入手,我们有机会更加具体地观察民间社会组织的活动,有可能获得更为丰富、更为逼近社会现实的认识。              

一、秩序:传统的重申 

  前近代时期的地方社会中,“秩序”的建立与维持,无疑是地方官府与民间精英人物所关注的中心问题[9]。这里既包括上下尊卑不容含混的统治秩序,也包括家族内部的生活秩序、乡村邻里的共存秩序、社会生产的运行秩序,等等。
  所谓“秩序”,事实上是社会结构、生存方式的反映,它往往体现为若干“规矩”的集合,凝固于民众普遍接受的“传统”之中。或许可以说,几乎所有的“秩序”,都是通过环环相扣的“程序”才得以落实。来自现实生活的压力与挑战,不断构成对于既有秩序的冲击。既因应现实而制订规矩、调整规矩,又在调整过程中不断重申传统——这成为洪洞水资源管理活动中的习见程式。 

(一)水利规约:渠册与渠规 

  在洪洞,负载着有关水利事务之管理原则的文本,主要是诸渠编修的渠册以及与水利相关的碑刻。
  渠册是记载水利规约或曰渠规的簿籍[10];而所谓“渠规”,即有关渠务的各种规矩约定。民国初年的洪洞县长孙奂仑曾经指出,

  (诸渠)公共联合既极巩固,册例规约又极严明。……虽文有精粗疏密之不同,然同渠之人,无不奉为金科玉律焉。[11]

当地民庶也说,“至于渠册,虽野老耕氓,奉若金科玉律”[12]
  在现存四十馀份洪洞渠册中,我们既可以看到有关当地水资源管理的“有形”内容,如有关阖渠事务的各种规定,涉及权利义务的具体周密条文;又可以观察到“无形”的内容,如条文背后体现出来的利益关系,当时当地处理各类关系(例如围绕水事的人/神之间、官/民之间、民/民之间的关系,等等)的原则与方式[13]
  渠册为建立相对稳定的用水秩序而建,“地亩夫册之修辑甚为完善,而纠葛亦因之以少。治法治人两得之。”[14]其中繁细的规矩强调着传统,体现着沿渠上下利益关系的分配与保证。渠规中的章法,通常建立在民间习惯的基础之上,是受到官方支持、保护的民间规约。
  清涧渠渠册附录的乡贡进士郭鹏鸣道光二十五年(1845)所作“案述”中,记述了该渠自金代天会二年(1122)开挖以来,“渠例”“渠规”的修立传承经过。据他说,自乾隆五十年(1785)洪水致使“失册”之后,六十馀年间,

  古规无凭稽考,居上游者任意使水,以致有是年五月之讼。幸际邑侯贯甫陈老父母,详察结讼之由,知条规不立,霸截滋生,不为严断章程,而后日之讼必将蔓延无已;乃集两造断定分节按日使水之规,又指示严立条规之肯綮,谕令鹏鸣会同上节本年公直李安邦等,公造渠册,禀请核定。

这使我们清楚地看到围绕水规渠册事,地方官与乡绅、渠首之间运作的衔接。渠册不仅是沿渠水户的使水依据,也是官府处置诉讼的决断依据,是连接当地“民”与“官”的有效纽带。
  从某种意义上,渠册也是连接现实世界与精神世界的纽带。这不仅是因为渠册中记录着阖渠水户与神灵“沟通”的途径,也是因为渠册中渗透着一种群体感,寄寓着人们对于合理的用水秩序的期冀——这种秩序本身,尽管是现实生活中不断调整的结果,却在人们心目中上升为权威的化身,荷载着传统赋予的神圣。
  对于洪洞(含原赵城)、霍县交界处四社五村水利簿编辑、保管与传承方式的调查[15],使人们感受到遵依“祖制”、象征传统的水利簿籍类乎“经卷”般的神圣权威。作为特定文化积淀的产物,这些簿籍成为民众信奉、崇拜的对象。                     

(二)碑刻:水利规约的凝固与公开 

  目前所见水利规约,多以两种方式出现:除渠册外,即是碑文。洪洞的水利碑刻就其内容而言,主要分三类:有崇奉灵异事迹者,有称颂渠首劳绩或褒扬捐赀修渠筑桥、建葺庙宇之功德者,也有不少记载围绕水事之纷争的处置经过者。前两类碑刻,有不少由民间树立。第三类碑刻,内容包括诉讼案例、渠务科派的核定等,往往与渠册条规共存互申,地方官府的介入程度也更深。今仅就此类情形略作讨论。
  作为记叙刊布的方式,碑刻的特点在于其内容的公开性与凝固性。不同于渠册通常由掌例、渠长把握,碑刻立意于众所周知。绵亘三县的通利渠《人字坝碑文记》,末条明确说:“石碑一样三通,载明原案章程条规。临、洪、赵三县各立一通,以防后人损坏。”[16]地方官府正是着意利用这种形式,保证水事条规与官方裁断的广泛布达。
  重申传统、宣示政令,是官立水利碑刻的重要内容。现存最早的洪洞水神庙碑刻,即金天眷二年(1139)《都总管镇国定两县水碑》[17],记载着金代前期赵城、洪洞县民围绕霍泉的水利纷争以及官府的处置经过。碑刻中具载官府申报批覆的上下公文,其中称以往的“户籍水数若干,具在碑石,永为来验”,这一“碑石”,应指北宋庆历六年(1046)所立霍泉渠分水碑,该碑针对庆历五年水利纷争事,核定了“三七分水”的原则。天眷时处理纠纷的重要原则,即“依古旧碑文内各得水分数比附”;判断是否均平的准则,是“考验古碑水数无异”;而当时的处断办法,又是由平阳府幕官“摭其事,再为之记,刻于其石,帖赵城、洪洞两县,置碑二亭,一亭于两县分水渠上竖立,一亭于本府公厅内竖立,免使更有交争者”。而金代这一碑文的内容,又被明代隆庆二年(1568)《察院定北霍渠水利碑记》[18]引作“考验”的依据。当时洪、赵再生纠葛,洪洞渠长屡兴词讼,口头上却表示“历唐宋旧规,不紊古碑”;官府奉行的决断原则,是“旧规一定,决无相争”,以此为“无事息争之良法”。平阳知府报告调查与处理方案,要求“于两县各立石碑一通,以杜后词”;而山西巡按宣示批覆,也要将“始末情词,刻石为碑,立于本庙居中,永为遵守。”
  从以上三方内容相互关联的碑刻来看,尽管宋、金、明数百年间政局跌宕,政权易手,而有关水利事务的处断原则,却具有高度的延续性。一方方“古碑”也似乎凌驾于王朝更迭之上,具备跨越时代的恒久影响力。
  碑文内容与渠册内容的呼应,是洪洞水利规约的明显特点。碑文所载单一渠道水事争讼的决断文案,往往声明“洞验渠册,查照旧规”,传谕阖渠人等“一体遵守,毋任违规,以免滋讼”[19];而针对渠际纠纷的处断,则构成分划诸渠利益范围的基础[20]。通利渠、南霍渠、北霍渠、润源渠、长润渠、连子渠、润民渠、第二润民渠、普润渠的渠册中,都抄录了记载明清时期本渠重修或纠纷处置经过的碑记。万历年间的《水神庙祭典文碑》中,规定将祭祀费用“著成贰簿,本县除一簿记卷以备稽查,一簿付渠长轮流收执,仍勒石永为定例,以便遵守。”
  渠册通常由绅民修立,有些会报官核定;而碑刻与官方对于水利事务管理的关系更为密切,立碑事往往有官方直接参与。立碑者的权威与碑刻内容的权威凝聚一体,在百姓心目中份量颇重。
  一方面,碑刻作为规约的载体、裁断的凝固化,立碑者显然希望、也愿意相信其上负载的内容可以广为人知且传之久远;另一方面,我们却也看到,违背规约内容的纠葛从来不曾止息。与来自渠册修订者及立碑者的多方制约并存的,是现实利益驱动下的反复较量与讼争。 

二、管理渠务的自治组织 

  前近代时期的洪洞诸渠,多为民渠[21],除通利渠、南北霍渠等少数渠道外,一般规模不大。 

(一)渠务组织的性质及特点 

  洪洞的渠务组织,就其性质而言,大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是以渠系、以水文边界为基础组织起来的水利组织(其中心事务与涉及域面皆不同于以村落为基础的基层组织)。
  第二,民间自行组织、自行运转;官方承认其合法性,维护其权利。
  第三,派工征款以“夫”为基本单位,用水量以“水程”为标准,计量原则比较合理。
  第四,管理层由推举出来的地方精英[22]构成,具备权威性,有维持当地水系正常运行、调节用水纠纷的基本能力。

对于第三点,需要作一解释。渠务管理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收取相关费用、组织兴工派役。洪洞与水利有关的征款派役,通常以“夫”为单位。“夫”并非简单的人丁单位,而是与灌溉区内的受益田亩数量直接相关:有一定的受益田亩数,即折为一定的“夫”役。它所反映的,实际上是受益户获取的权益与所须承担的义务之间的关系[23]。正因为“夫”与灌溉田亩的折合对应关系如此直接,在各渠统计灌溉面积时,可以直接以“夫”作为单位[24]
  将兴修水利所派之工与受益田亩面积直接联系起来,这种方式,体现着以经济利益为主导的原则,显然较依户丁或按资产摊派更为合理。从洪洞目前保存的资料来看,这一派工方式早在元代即已出现[25]。 

 (二) 渠务管理者 

  清代《山西通志》卷三十《水利二》提及洪洞诸渠时说:

  胥设掌例、渠司、渠长、沟头、巡水、公直有差。(以境接赵城、临汾,易起争端,故设渠司为详)。

从洪洞现存清代渠册规例来看,各渠管理沟道修浚以及灌溉事务的组织大致类同。直接参与管理的人员,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  渠长(或曰“掌例”)

  管理诸渠事务的最高头目为渠长[26],有些渠规称之为“掌例”[27]。所谓“掌例”,是指掌管渠例,监督照章办事之人[28]。由此亦可推见渠规渠例在水利管理中的重要程度,它事实上具有控制用水的权力象征意义。
  渠务较繁者如通利渠,渠长通常不止一位。依其主管事务不同,分为兴工渠长、治水渠长、督水渠长、接水渠长等类别。

2、  渠司、沟头(或曰“沟首”)

  在渠长指令下负责“浇灌、盗水等项”事务[29]

3、  巡水

  按时插移水牌、巡视水行状况,并且负责巡视保护渠上石桥等建筑[30]

4、  夫头

  平时受命收敛钱物、兴工时带领管理夫役[31]

  除去直接管理用水事务的不同层次组织者之外,还有专门负责祭祀进香的香首、盘首(盘头)[32]。在缺乏固定水源处,祭祀祈雨等类乞灵于“天”的活动意义尤其重要,香首、盘头的地位会更加凸显。 

(三)对于渠首的推选 

  渠首通常在一定范围内产生,轮流担当。就北霍渠两通“历年渠长”题名碑来看,自明嘉靖后期到清乾隆年间,大体上说,“治水之长,一年一更”[33]。而通利渠则允许“蝉联接充”[34]

1、基本资格:

  各渠具体规定不同,但多注重家道、人品、能力等。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修成的《重修通利渠册》“选举”中规定:

  选举渠长,务择文资算法粗能通晓,尤须家道殷实、人品端正、干练耐劳、素孚乡望者,方准合渠举充。

所谓“家道殷实”,通常就具备一定经济实力而言。据该渠乡绅孙恩瀛等说:“孙曲村历来村中递选渠长,必取……当年种地十亩之大户。”[35]由此可知当地对于渠长资格之实际核定办法。
  选择渠长的基本原则大体上集中于两个方面:一为“家道殷实”(“上户”、“地多”),一为本人能孚众望。也有的明确规定须自夫头或巡水中选充[36]。这几项条件,实际上已将候选者框定在有限的范围之内。

2、 推选方式:

  “公推”、“公举”,是诸渠渠册中常见的措辞。渠长偶有约定由一姓世代相传者[37],但通常要由沿渠诸村“公共推选”。推选方式包括逐届临时推举,符合资格条件者依次轮流[38],或是“签选”。值得注意的是,在多数情形下,并非由全体相关水户直接选举[39],而是在“合渠公举”的名义下,由渠道各受益村的一些“代表人物”聚议推举出来的[40]。规模有限的水渠如均益、天润、广平等渠,由合渠“选保”“轮膺”;而规模较大、涉及数县的通利渠,则需先集议推举,继而在官方的监督下完成。
  通利渠号称洪洞“第一渠”,绵亘赵城、洪洞、临汾三县二十一村[41],浇灌土地两万六千馀亩,涉及范围广、人户众多;其渠长的推举方式,经过酝酿调整,应该说是洪洞诸渠中最为完备的。与此相关的材料,集中在刻石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二月的通利、式好、两济渠《人字坝碑文记》附录[42],修订于次年的《重修通利渠册序》以及《增定通利渠规十二则》中。
  当时的平阳知府刘光炘查勘通利渠截河阻水案,传集该渠绅民孙恩瀛等,令其“会议一经久之计”。孙恩瀛等人的建议集中于选任渠长的方式上:

  合渠上中下三节凡有渠长之村,例系九月初一日签换。……绅等拟仿上三村成法,于应充渠长之村预择公正勤谨、堪胜渠长之任者各若干家,著册定案,作为预备渠长,另单呈核,以便置签候掣。每年即在此若干家内掣签。恐人事变迁,富贵无常,合渠绅民每届十年会议一次,其有中落之家以及事故变迁,公议具呈免充;并各该村有新兴之家,公议更举续增。且续增免充,必合渠绅民认可,方得增减,如有不合宜之处,从长再议。[43]

据此,通利渠“签换”渠长已是往年惯例,此时则效法被称作“官渠”的上三村之施行方式,使其步骤更趋完善。首先是限定于某些“应充渠长之村”,按一定标准保举推选“预备渠长”,“合渠德望素隆之耆老、乡里矜式之缙绅公同认可”,才可以呈报官方核准列入预举册内;然后即在此范围内经官府“临时当堂掣签点充”[44],决定正式渠长人选。
  拟议中的这一过程有两个环节值得注意:其一,“预择”预备渠长的标准:尽管提及“公正勤谨、堪胜渠长之任”,选择却是落实在“若干家”而非某些个人身上的,而且“富贵无常”、家道“中落”是导致预选范围变化的主要因素,取而代之者,则是“新兴之家”。由此可见,选择虽然会考虑多种因素,其关键却在于家业背景而不在于个人素质。其二,“签换渠长”[45]的做法,与明清以来中央政府铨选任命官吏时的“掣签”“签派”办法一脉相承[46]。在矛盾纷繁的背景下,这一方式靠确定“预择”标准来控制备选范围,保证由富裕民户出任渠长,同时通过带有偶然性的“掣签”,避免垄断、请托之弊,防范“富民避充、奸民争充”;而对于“置签”的审核及“掣签”的“当堂”完成,则使官方的权威性渗透入这一过程之中。 

三、活跃在洪洞水利事务中的“地方精英” 

(一)水利事务的实际控制者:以通利渠为例 

  使用同一水资源进行灌溉,以水渠为纽带彼此连结,承认共同的使水原则,负担相应义务——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渠务自治组织,可以被视为一“水利共同体”[47]。共同体中的成员在利益“均沾”的同时,也面对着无尽的利益冲突与调节。直接管理渠务的组织系统,从掌握一定权力的诸渠渠长、沟首到听命出役者,实际上受控于共同体中的乡绅大族。
  通利渠流程长,在使用、维护、修缮等方面需要协调的问题大量而繁复;沿渠村与村、人与人之间冲突集中,与他渠的矛盾亦相当突出。这使渠务管理成为复杂的问题。除渠长负责具体事项以外,各村的士绅经常直接出面商讨、处理沿渠集资兴建、纠纷调停等类重大事务[48]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通利渠拟于稽村界内购地另开渠道,为此呈递平阳府的申状,并不是由诸位渠长牵头,而是由三县的几位监生、附生出面禀报的[49]。在《重修通利渠例姓氏》名单“采访”栏目内可以寻得该数人姓名,亦可看出,该数人皆非在任渠长[50]。在申状中被称为“临汾县洪堡村等八村绅民”代表的卓攀桂,是该县南王村附生。次年,在处理通利渠争水问题的努力中,被称为“渠绅”“耆民”的孙恩瀛等[51]被继任平阳知府刘光炘召集,共同讨论经久之计。这位孙姓绅耆,其正式身份也是临汾县孙曲村的附生。
  所谓“贡生”、“监生”、“附生”,都是清代不同类型的生员。这些名称反映出来的,并不是他们层次不尽相同的读书求学生涯,而是他们共同的终身性的乡里士绅身份[52],是他们在“地位级序”体系中占居的位置。特定职业的资格化、身份化、地位化,是等级社会中的常见现象。在水利事务中,他们集议订立渠规,修缮渠册,参与渠务管理;他们既是地方势力的代表,又在某种意义上是官吏的后备力量。作为“官”与“民”之间的中介,这种双重身份对于当地官府与民众的影响力都不容低估。
  申状中声称购地开渠事“将邀集合渠士绅渠长公同商酌”;而平阳知府杨士燮的批示中也强调,“札饬赵城县会同临洪两县,督率绅董、渠长,迅速购地开办”[53]。此外,在《重修麻沟桥碑记》中也提到,当同治三年(1864)八月汾水涨溢,将桥冲塌后,

  上五村首人郭成玉邀集绅董,诣桥勘雇,并会同十五村绅耆等,具禀前府宪李太尊案下,蒙批准择日兴工。[54]

在通利渠,“沿渠绅董”的议定权是相当明显的。所谓“绅董”,应该是指沿渠乡绅参与募款、理事的成员,有时也被笼统地称为“绅耆”[55]。由“绅董”“绅耆”会商的运作方式,以渠务繁杂、纠葛纷纭的通利渠最为典型。渠册中规定,渠长是否蝉联,要“准合渠绅董人等具禀”[56];“有异常大工,非一村之力所能独任者,临时邀集本渠绅耆另议”[57];有紧要工程,需“另择督工”时,由绅耆保举[58];本渠钱物,由“品行端正、家道殷实之绅耆”负责“明白登记,收管存储”[59]。即便作为纠纷权威处置者的“官”,裁断是非的主要依据也是由绅耆们主导制订的《渠册》、渠规;而官府断决中所罚钱物,“一律交由本渠绅董经管”[60]
  《增订通利渠规十二则》之一称,当推举渠长时,“如有人本不在应会议渠务绅耆之列,擅行干预、纷纷滥举者,准合渠指名送官究治” [61]。所谓“应会议渠务绅耆”,尽管未列出严格范围,却显然是指当地不言自明的乡绅圈子。
  值得指出的另一点,是活跃在水利管理事务中的“头面人物”的高度家族延续性[62]。以连子渠为例,在其19席“功德位”中,北张村程氏即占了5席,中统元年(1260)程祥为该渠首任渠长,而清代顺治二年(1645)出面告官的程四哲、顺治十年渠长程登进、程登龙,皆其后裔。
  除日常管理事务之外,在与水有关的祭祀活动、临时建设修复等公益性活动中,都可以清楚地看到出自同一家族的组织者。通利渠上的公孙堡石桥,同治中被毁,洪洞杜戍董氏(静轩公)“解己囊,资之两千馀缗,工始得竣”;光绪年间,石桥又有两度被毁,都是由董氏孙董维干“出董其事”,“并先出资四百馀缗,鸠工伐石”,先后集资数千缗,修成并加固了石桥[63]。而我们在《重修通利渠册跋》中看到,光绪年间建议重修通利渠册的,也正是这位董维干。
  这样的情形,在洪洞并非特殊。与纵跨三县二十一村的通利渠相映成趣的,是仅浇灌一镇之地的众议渠。该渠创自宋代天圣(1023—1031)中,受益田亩皆属苏堡;而苏堡刘氏乃洪洞著姓,从政经商,代有闻人。清代众议渠的整修,多与刘氏有关。据孙奂仑记载,

  渠在苏堡镇,距邑东二十五里。……镇中刘氏功名鼎盛,富厚冠一邑。今岁稍见衰落,然其族裔之以官以商繁衍于他省者,尚不乏人。[64]

乾隆六年(1741年)许绶为《渠册》作序说,当时居处乡里的“南沚刘老先生向司水政,总理河道,乃小试其道于一乡,慨然捐资,因旧制而扩充之。时渠道深以平焉,宽以广焉,则灌溉甚易,人有荷锄而雨之歌。”[65]此后,乾隆五十二年誊修渠例,由掌例刘任广与韩金榜主持;渠道堤堰的兴修,由致仕家居的刘方溥“慨捐重资”;嘉庆十年(1805年)、十一年洪洞大灾,经营盐业致富的刘克昌捐出银、米,以工代赈;二十二年众议渠被涧水冲决,刘大悊“割己田兴工重浚,得灌溉如故,乡人刊石颂之”[66]众议渠的《渠册》中尽管申明“举保渠长不拘贫富”,但该渠的重要事务实际上是掌握在具备实力与组织能力的大姓刘氏手中的。 

(二)    僧道人士与“乡土能人” 

  就洪洞的情形来看,在基层社会水资源的管理中比较活跃的群体,角色身份和权力资源相当复杂。除去财产(水地、“地多”)、家族背景及受程度等因素之外,社会关系、能力、公众形象及个人胆量等等,都可能使某些人得以在矛盾纷繁的地方活动中脱颖而出。基层社会选择倾向的多样性,官方、民间权力来源的多元性,在他们身上得到了集中的体现。
  在不同时代中活跃的“精英”人物,身份构成不尽相同。从洪洞金元时期的碑刻及渠册追记来看,当时前资官员及吏职的作用不容忽视[67];而僧道人士也是水利事务重要的组织者。以元代延祐年间《重修明应王殿之碑》碑阴《助缘题名之记》为例,除广胜寺本身的执事僧人外,碑文所列赵城县北霍渠渠长有“天宁宫主”、“卧云观主”、“宝严寺主”、沟头有“全真观主”、“长春观主”、“玉清观主”、“三清观主”、“玉虚观主”、“祥光观主”、“普觉院主”、“普济东西寺主”、“慈氏院主”等;南霍渠沟头有“灵泉观主”等;洪洞县南霍渠也有明显的类似情形[68]。不仅设有水神庙宇的霍渠如此,开掘自金天会年间、浇灌县城西关南关地的清涧渠,掌握“渠例”的首任渠长名为“法宣”,很明显是一位僧人。
  从现存碑刻的立石者署名来看,明清以后,除修缮水神庙殿宇等事务外,僧道人士在直接的水利管理活动中的身影逐渐淡出,光绪年间重新修定的《通利渠册·选举》,更明文规定“选举渠长、沟甲首,不准推举僧道及身家不清、曾充贱役之人。”[69]取而代之引人瞩目的,是生员一类地方乡绅。
  在历次水事纠纷的出头露面者及争讼双方赴官控告者的行列中,我们注意到,其中既有“当年渠长”,也有乡村豪强[70],更有贡生、监生、廪生、庠生等地方上具影响力的人物[71];而在各次冲突中径行直前、勇于殴斗者,如中统元年(1260)冲突中范村的杨二、张五、曾五[72],道光元年(1821)冲突中的杨黑蛋、左四娃[73],从其姓名来看,应属小户平民。“光脚的不怕穿鞋的”,“碑前打死碑后埋”[74]。在既有的地方权威结构不能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时,来自传统沟通体制之外、起于基层、无所牵挂而长于对抗的势力即一时性地突上了前台。
  立于明代万历四十八年(1620)的《水神庙祭典文碑》,校定于赵城知县刘四端之手。其中明文规定供奉的,除去龙王、海场、关神之外,还有名曰“郭公”者。据《赵城县志》“水利”“艺文”载,这位“郭公”上实有其人,是即宋代与洪洞燕三争水伤死的县民郭逢吉[75]。在道光二十二年(1842)南北沃阳渠的争斗中,范村掌例范兴隆率众与古县等村“理论”,据说由于“理直气壮”而致伤对方人命,范兴隆被官府堂审定罪。而在沃阳渠册中,称

  范兴隆既为村人承案,是以公共之事,而不惜一己之性命,真可为义气人也!吾村聚众遂议:范兴隆以为永远掌例,传于后辈,不许改移。伊之地亩,有水先浇,不许兴夫,以为赏水之地,永远为例。且于每年逢祭祀之时,请伊后人拈香;肆筵设席,请来必让至首座,值年掌例傍坐相陪,以谢昔日范某承案定罪之功。[76]

  在经常与范村沃阳渠争水的连子渠沿线各村中,供奉的是另外一些人的“功德位”。除“出资赎地”、建立或重修渠册者之外,大量供奉着用水斗讼中立有“功劳”者:“功德位”共19位,仅在与范村冲突中出面者就占其中的9人;其中有顺治二年赴官控告、导致范村土豪左承诏等充军的庠生程四哲、郑州钦,有“破家辨冤”的渠长郑国命、杨天佑,还有历次冲突中受伤的郑师鲤、张国祥等人。
  此外,广平渠也有与沃阳渠类似的规定:“本渠渠册向归长命村王氏执掌。”“本渠渠长,除王门每年永督渠长外,轮流各甲报应,不许紊乱。”之所以如此,“盖相传此渠之立,系王氏先人兴讼多年,其妇赴阙鸣冤,始获得此项权利,故至今世世为渠务领袖,亦所以彰有功也。”[77]
  这些勇于悍斗兴讼的力量,在地方官府眼中,无疑是破坏性的,不利于稳定秩序的建立。但在民间社会中,无疑有一套自己的是非、道德评价体系。在水利资源紧缺的背景下,这些敢于并且能够凭藉自己的某一方面能量为本渠本村争水者,即是当地人们心目中的“英雄”与“能人”。洪洞的沃阳、连子、广平诸渠诸村,被乡民们推崇的人物尽管表现不一,流行的却是这同一原则。
   综上所述,曾经活跃在洪洞水利事务中的“精英势力”,主要有以下几类人物:1、与官学体系相联系的贡生、监生、廪生、附生等,尚未入仕或赋闲在家的地方士绅;2、基层正式体制的边际人员,如前资官、吏职等;3、沿渠殷实富户中“干练”而“孚乡望”者;4、各类民间组织头目以及寺观首领僧道人等;4、其他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都相当复杂的“乡土能人”和“强人”。
  他们之中,既有士绅文人、宗族领袖,也有寺观僧道;既有身份体面的上层菁英,也有敢于抛头露面、使勇斗狠的下层男女;既有大姓、大户的掌门人,也有平时处于社会边缘、因偶然机遇而卷入事态中心者。这事实上反映出乡土社会凝聚性与分散性并存的传统。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在面临事端之时,不同社会背景的人们选择倾向往往并不相同。众多事例显示,土豪倾向于倚恃人多势众,强力争夺;不惜冒风险、出死力者,往往属于贫民下户;乡绅、生员们则倾向于告官。而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的,是在地方、经济、文化圈内具有优势的士绅。

四、官府对于民间渠务的干预

  在洪洞,围绕水利管理事务,民间与官府发生关系的途径是双向展开的。既有民间主动寻求官方支持、保护的行为,也有官方一定程度上的主动介入。

(一)   官府对于水利管理的日常介入 

  洪洞的历任长官无不明白,“水利关乎万民生命”[78],“渠务为地方自治最重要事”[79];因而无不关注与渠务有关的重要事务。就个人而言,他们或捐助款项,或督励兴工;就官府而言,亦介入着渠规制定、实施以及渠册修纂等类事务。
  金代引流的通利渠,明代隆庆中渠道湮没,知县陈万言“经营擘画”,组织修复[80];康熙四十年(1701)间因扩充渠口而买地16亩4分,当时的平阳郡守秦棠捐给地价银164两,促成其事。“里人思秦公弗置,因设像于李村渠神庙”,当时有赞助之功的赵城令王某“亦附祀焉”[81]。光绪年间继任的平阳守杨士燮、刘光炘,因通利渠开口事“工大费巨”,委派专人“偕诸绅耆决可否,商办法”[82];其后杨、刘二人即因为“鸠集绅耆”[83]振兴水利,而被“设长生禄位”于渠神庙[84]
  流经三县的通利渠,事实上具有“官督民办”的性质。明代洪武二十九年(1396)所修渠册,由乡贡进士董师言撰序,而“委开河官米天禄校勘,平阳府前检察、省差开河张柔校正,平阳府判定渠河官刘名甫校定”[85]。清代,该渠为申明“使水章程”,设置了一面长二尺、阔一尺五寸、厚二寸的木牌,每年经知府“签换”而交督渠长掌管,其上写明了“按照分定水程时刻,自下而上挨次浇灌”的使水原则,并且申明“如违,定行重处不贷”[86]。在有关渠道、渠堤维修的规定中,也都强调“若有意违误,将该管渠长、沟首送官究治”[87];凡被“合渠”认定为以私乱公的渠长,“准合渠禀官责革”[88]
  从《重修明应王庙碑》来看,元代至元二十年(1283)重修霍泉水神庙,是由民间操办而官府参与组织的。除当时的赵城县宰直接参与指挥外,平阳府治中、河东山南道提刑监司等官员,都曾介入指挥鼓励。
  从洪洞的情形来看,官方对于日常水利事务的介入是多层次、多方位的。其介入方式大多属引导督励性质而非直接插手代办。较为直接的参与,多发生于渠民诉讼告官的情形之下。 

(二)渠众赴官诉讼      

  当内部关系复杂的渠道矛盾棘手难于处理,或者不同渠道之间发生水事冲突时,最常见的解决方式便是“告官”。
  在“告官”这一场合中,很容易观察到执法者的裁断原则,观察到国家法令与民间规约之间的关系。在保存至今的唐代民间契约中,人们不难发现当时习见的约定——“官有政法,人从私契”[89];从唐代的律令规定中,也可以看到官方对于民间形成的“本契”的承认与保护[90]。这实际上反映出长期以来面对民间矛盾时的处理机制。
  “历来讼事纠葛甚多”的沃阳渠,位于洪洞东南十五里的范村,是金代由“居民左琛等”“集村众有土之家”引涧河水,开渠置堰,兴修而成的。该渠渠道在上屡经变迁,南北两渠流经的范村与古县等村词讼不断,亦与相邻的连子渠屡生纠葛。金崇庆元年(1212)即“为此赴官告,给执照,定立渠例,以为永久之计。”[91]从沃阳渠渠册中收录的叙文来看,其后在元至正年间、明洪武、成化、万历年间以至清代康熙、道光、光绪年间都曾重定渠规,再造渠册;明代曾三度由渠长或“有地人”出面,赴官“蒙准”更改规约,有时还要“经官印钤,朱笔注定”。
  蒙古国宪宗甲寅年(1254)、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明代永乐三年(1405)、清代顺治二年(1645)、嘉庆十三年(1808)、二十四年(1819)、道光元年(1821),沃阳渠与连子渠发生水事纠纷[92];康熙五十九年(1720)、道光二十二年(1842),沃阳渠因南北两渠争水而酿成讼案,数度赴府县裁断[93]。而官府裁定是非的依据,通常是有文字可考的渠册、渠规。
  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通利渠临汾县民杨运法等状告赵城渠长李天惠,理由即是“不循渠例”;而奉命调查判案的平阳知府董某即于申状中说明“历年案卷、渠例、渠条,莫不班班可考”,并据此作出裁决[94]
  在《增修通利渠例》中,我们看到光绪十三年(1887年)十一月通利渠渠长许国富等具禀“遵章买地开渠”一案,当该案告到府衙后,知府福某的批示是:

  候檄饬赵城县调验渠册,查照旧规。传谕该渠长并买地花户人等一律遵照,毋任违规,以免滋讼。[95]

很明显,官府断案的依据即是以往的渠册中订立之“旧规”;而“免滋讼”的方式,也是“毋任违规”。
  清代的地方政府,对于订渠规立碑记一类事项,给予了相当的重视。洪洞广胜寺前建三七分水铁栅,不仅随即绘图上缴存档于山西布政司,而且立碑记录。该碑首句即称:“署平阳府为创立渠制、勒石垂久、利民息讼、一劳永逸事”[96]
  光绪年间,通利渠因式好、两济二渠拦河扎坝截水,以致“水不足用”,“历经各渠长控案禀究”,由府守杨士燮出面,“另筑人字形坝,彼此分水浇灌”。杨士燮离任后,纠纷再起,经“抚宪、藩宪、道宪”派员复核原方案后,照“原案章程条规”处理,并且在临、洪、赵三县各立石碑一通为证[97]
  今天所见《渠册》、渠规之中,通常附有与该渠事务相关之碑刻文字。除去颂德、祭祀之类内容外,这些碑刻所记录的,主要是官府对于纠纷事项的断辞。它们正是作为官方裁决的物化载体被慎重地代代相传的。通过这种形式,得到官方肯定与重申的民间渠规,与具有法令效力的官方裁断融汇为难以拆解的一体;既增重了民间法规的力量,又使官方的统治触角有效地伸入到基层民间。

结语:洪洞水资源管理中的“民间”与“官方”

  本文以前近代时期洪洞诸渠为例,考察了当时当地对于水资源的管理机制及其运作:包括对于用水秩序的经营,组织层次的建立、日常动员协调的途径、解决内外矛盾纠纷的惯例以及民间与官方的沟通方式等等。
  从我们观察到的案例来看,“民间”与“官方”二元对举的分析框架,至少不完全适合于讨论传统地方社会[98]。首先,洪洞民间的渠册等水利规约,是在“国家”、“官方”之外生长起来的规矩,是产生于“民间”的自发秩序;但与此同时,这些规约又被地方官府所认可,为官府判决、文告所吸纳。这样,就出现了习惯法与国家法、民间与官府之间界限的交叉混溶[99]。其次,民间水利活动中的运作方式与官方行为之互动互补、二者间的相互倚恃相当突出。我们注意到,双方对于建立与维持用水秩序的共同关切,渗透于日常渠务管理的方方面面。诸渠对于渠册等规章文本的充分重视,推选渠长时“保举入册,掣签点充”的方式等,明显带有与官方行为类似的色彩;而官方统治的延伸,又有赖于“绅董”士民与民间推选产生的渠务组织,有赖于民间制订的渠册与渠规。我们也注意到,当水事冲突激化之际,由乡绅们主导的民间社群对于官府的依赖以及来自官府的回应方式。再次,应该指出,即便是与“官方”相对的“民间”,自身也有着以绅董、渠首为代表的“中心”与下层使水户构成的“边缘”之分,也有经由渠册肯定确认的权力等级,也有层级鲜明的“体制”和“权威”。
  就“民间”内部而言,一般地,“精英”和“大众”是指两相对应的、在地位、文化背景和权力占有方面互不相同的社群[100];而我们从洪洞的水利共同体中所看到的,一方面是不同社群身份层次复杂的分化,另一方面又是彼此间密切的连接与组合。
  以特定的区域水系为依托,民间的水利共同体拢合起形形色色的地方势力,在社会的基层、历史的“深处”,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活跃在水资源管理事务中的“精英”,事实上是来自不同社会背景的“头面人物”的集合体;他们在面临选择之际,态度并不完全相同;而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的,是接近权力资源、财物资源、组织资源或者便于利用这类资源者,是在地方、经济、文化背景中占有优势的大姓与乡绅[101]。这些人物活动的场域,正处于“官府”与“民庶”之间:就其性质而言,这部分势力,无疑属于民庶,他们所主导的,无疑是民间组织;而其活动倾向,却可能相当接近于官方。
  围绕洪洞用水秩序的考察,使我们得以观察到在传统社会中衔接“官”与“民”、激活二者互动的力量及其动作的方式。

[1]本文的写成,应该感谢中法国际学术合作项目《华北水资源管理与民间社会组织》,该项目使笔者有机会对于山西省洪洞县的民间水资源管理状况进行调查。当地作为渠务管理经验汇聚及纠纷处断依据的渠册碑刻等水利规约,为今天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2]本文所讨论的“洪洞”,事实上包括原洪洞、赵城二县。
[3]洪洞的旱作农业,有全然无法灌溉处,例如“不灌而治”的四社五村等。能够有限发展灌溉水利处,除通利渠等引汾河进行灌溉外,多数水利工程是引泉灌溉。本文将集中于有灌溉水利处。
[4]《宋史》卷三五一《张商英传》、《山西通志》卷十八《山川二》。
[5]见《洪洞县水利志补》序及凡例。
[6]参见王锦萍:《虚实之间:11-13世纪晋南地区的水信仰与地方社会》,北京大学系硕士,2004年。
[7]万历四十八年(1620)《邑侯刘公校正北霍渠祭祀记》,见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第一辑,页45,中华书局2003年。 
[8]见董晓萍、蓝克利:《不灌而治——山西四社五村水利与民俗》第一部分,页19,中华书局2003年。
[9]尽管二者心目中的理想秩序有可能不尽相同。
[10]洪洞县的渠册,目前能够见到的,集中在《洪洞县水利志补》及《洪洞县水利志》两部书中。前者纂成于民国六年(1917),事实上是原洪洞县志中《水利志》一门的补编;其中收录诸渠“图说”(或“说”)四十一种,附渠例摘要三十三种并碑文若干。后者成书于1993年,是对于洪洞县水利事业的;在其附录部分,收录了一些有关水利的历代碑文及渠规渠册。
[11]《洪洞县水利志补》凡例,同上书,页9。
[12]董维干:《重修通利渠册跋》,《洪洞县水利志》页312。
[13]应该说,凡属渠道用水规程,即会有基本的共通之处。但所处具体环境不同,渠规中的地方色彩、互异之处也是相当明显的。仅就洪洞、介休的渠规而言,即有不少地方性的特点。兹不赘述。
[14]《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69。
[15]见董晓萍、蓝克利:《不灌而治——山西四社五村水利文献与民俗》,中华书局2003年。
[16]《洪洞水利志补》页58。
[17]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第一辑页4—5,中华书局2003年。
[18]同上书,页40~41。
[19]《通利渠临洪赵三县一十八村载德碑》,见《洪洞县水利志》页321。
[20]例如前引霍渠三碑,又如长润渠册所附《大定五年官断定三渠条例古碑》,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26—127。
[21]判定某一渠道为官营或者民营性质,实际上并非简单问题。它涉及到开凿、修浚的经费来源、工程组织、渠规制定、渠务管理与监督、水费用途去向等一系列复杂问题。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有些渠道应系民办官助。
[22]本文所谓“地方精英”(local elite),主要指地方水资源管理事务中的活跃人物,有别于通常意义上具有特殊背景与文化背景的“精英”。
[23]由于诸渠“工作并摊资均按夫名合计”(《增修通利渠册·兴工》,《洪洞县水利志》页302),使得“夫”的成为直接关系民户负担的重要问题。原则上要考虑到“土性沃瘠、需水缓急、得到厚薄”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分别等级,折夫核算”(同上);但实际上,求得核算细致合理相当困难,各渠通常是以田亩数折算为“夫”数。例如,通利渠夫名章程各村原不统一,道光年间经官府厘定为“凡兴夫,三十亩者称为一名”(同上);副霍渠“令人户每五十亩辏作一夫”(《创修副霍庙记》,同上书,页282);园渠“溉田四十一丁,丁二十亩”(《园渠碑记》,同上书,页284);沃阳渠则是“或一家有十亩者,编成一夫;或数家凑十亩者,编成一夫”(《北沃阳渠册叙四》,《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89)。
[24]小霍渠“每十一亩为一夫,……七社共地一百四十一夫”[24]。连子渠当元代中统四年(1263年)时,南、北、中“三渠共地四十五夫”;经拓增后,到明代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新旧共地六十二夫”;由于冲激坍塌,至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将现在水地编为四十三夫”,道光时则减为四十二夫(《重修连子渠册·地亩》,《洪洞县水利志》页339)。
[25]《重修连子渠册·地亩》,《洪洞县水利志》页339。
[26]通利渠渠务涉及赵城、洪洞、临汾三县二十一村,需要协调的事务繁多,因此除设管段及负责不同事务的渠长外,另设督渠长一人,“总理合渠启闭、陡口大小、一切事件,由渠源以至渠尾,统归督渠长管理。”(见“增修通利渠册·选举”,洪洞县水利志编纂委员会:《洪洞县水利志》页303, 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
[27]《洪洞县水利志补》中《节抄(尹壁村)通源渠册》“渠例”一、三条都是有关举保掌例的规定。《山西洪洞田野访谈资料集》中整理的西尹壁村老管水员马天保访谈录,也将渠首称作“掌理(例)”。清代康熙十四年《赠北霍渠长例卫翁治水告竣碑》“长例”亦即“掌例”。润源渠(八村渠)渠首亦称“掌例”,而在元代至元十八年所立《重修润源等渠碑记》中,则称之为“渠长”。两种称谓身份相当。
[28]从《节抄润源渠渠册·重录古例跋》中,我们可以窥见“掌例”一语的大致含义。该跋文中,“总理渠事”的宋天弘自称为“两掌渠例”(《洪洞县水利志补》,页81)。
[29]《人字坝碑文记》,同上书,页327。
[30]《增修通利渠册·选举》,同上书,页304;《创修副霍庙记》,同上书,页283。
[31]如连子渠,“其四十二夫,每夫夫头一名,挨次轮充,一年一换。每遇兴夫淘泉、淘渠,前期一日,渠长编纤,该夫头领纤拨夫三次。祭祀按地摊钱,该夫头当日敛齐效盘首,将收使存馀脚色开写明白交渠长。”见《连子渠渠册》。
[32]水源及渠道特点不同,问题处理方式亦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渠道牵涉面有限而水源极不稳定,沿渠村落所面临的人与水、人与天之间的矛盾更形突出,尽管水利管理活动实际上不可替代,但人们祈求的权威力量是“天”。在这类地区,祭祀活动的意义尤其重要。在利用霍山泉的四社五村水利组织中,“社”的地位相当凸显,香首事实上起着水利事务的组织者作用(《赵霍二邑四社五村水例簿》,见《洪洞县水利志》页347,又见《山西洪洞田野访谈录资料集》页54—57)。
[33]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页120,中华书局2003年。
[34]《洪洞县水利志》页304。
[35]《洪洞县水利志》页329。
[36]例如光绪《通源渠册》,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76。
[37]例如《广平渠例》规定:“本渠渠册向归长命村王氏执掌”,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242;沃阳渠“以范兴隆为永远掌例,传于后辈,不许改移”,同上书,页192。
[38]如陈珍渠,掌例“必地多、有水地者充应,而先后俱系公拈挨定”。同上书,页154。
[39]在目前所见资料中,只有铁炉庄的天润渠,规定渠长、渠司由“水户拣选”,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233—234。
[40]推选时,通常会兼顾各村的利益,但“代表”的具体产生方式却并不相同。例如普润渠由“各村夫头人等”“聚集公议”(同上书,页251),而连子渠则由前任渠长指派的代表共同推举继任渠长(《洪洞县水利志》,页340)。
[41]含赵城县登临、安定、好义等“任便使水”的“上流三村”。
[42]见《洪洞县水利志》页327—330。该文件实系一诉讼档案,疑本非《人字坝碑文记》附件。
[43]《洪洞县水利志》,页329。
[44]《增订通利渠规十二则》,《洪洞县水利志》页332。
[45]《重修通利渠册·惩罚》,《洪洞县水利志》,页305。
[46]参见魏丕信:《创立、冲突和常规化——1594—1700年的掣签授官制》,《学术》2001年3辑,页117—119。
[47]参见王锦萍:《虚实之间:11-13世纪晋南地区的水信仰与地方社会》第二章第一节“水利灌溉社会中的水信仰与地方社会”,北京大学历史系硕士论文,2004年。
[48]雍正四年刊立的《建霍泉分水铁栅记》碑阴“洪洞县督工”栏下可见,总其事者是庠生刘植、举人段胥和副榜葛师亮;以下是诸“具呈绅衿”署名,其后才是相关渠长的名单。
[49]如赵城县马牧村附生王文海、洪洞县南段村附贡生郑长庚、临汾县太明村附生贾在戊、太涧村监生高焕镛等。见《增修通利渠例》附录《通利渠在稽村拟开新口一案》,《洪洞县水利志》页322。
[50]《洪洞县水利志》页289—290。
[51]同上书,页329、333。
[52]寺田隆信认为,“明清时代科举制度的特点即科举之下连带着学校制度,这正是产生乡绅阶层的重要原因”,见氏著《关于乡绅》,《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页114,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
[53]《通利渠在稽村拟开新口一案》,同上书,页322。
[54]《洪洞县水利志》页318;又见《山西洪洞田野访谈资料集》页20。
[55]从严格意义上讲,绅耆应较绅董范围更宽。
[56]同上书,页304
[57]《洪洞县水利志》页302.
[58]同上书,页303.
[59]同上书,页306.
[60]同上书,页328.
[61]《洪洞县水利志》页332。
[62]在洪洞周边的地区中,我们也注意到此类情形。例如介休北宋源神庙碑后题名,在包括外来官吏与本地人士的72人中,出自当地任姓者占7名之多;而在方志中也可以看到,任姓系介休大姓,直至清代仍然相当活跃。曲沃清代嘉庆年间的龙神庙捐资碑,相当集中地出现了西海头的石姓。(曲沃石姓,疑源自五代时期活跃于该地区的沙陀/粟特部;当地有火神庙,可能是火祆庙的讹称。)
[63]《重修公孙堡石桥记》,《洪洞县水利志》页319。
[64]《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35。
[65]《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36。
[66]《(民国六年)洪洞县志》卷一三《人物下》。
[67]例如洪洞元代《重修明应王庙碑》中提到的“渠长赵城前尉郭祖义”。介休刊刻于北宋大中祥符元年(1008)的《源神庙碑记》题名中,也有不少“前资官”与“前资吏职”出现。
[68]明初洪洞副霍渠的兴修及副霍庙的创建,都与僧人李妙智有关;他曾先后被推为沟头、渠长。但总体上说,明清时期与水利活动有关的组织者中不见元代僧道人士如此集中的现象。地方官学生、举人等乡绅势力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僧道人士在民间的影响地位。
[69]《洪洞县水利志》页303。
[70]例如康熙五十九年讼案中,古县一方率先“创开私渠”的是“豪强”师成英等人,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90。
[71]以清代为例,顺治二年冲突中,连子渠赴官控告者是庠生程四哲与郑州钦;嘉庆十三年冲突中,范村出面者有贡生左永和,连子渠“控县”者是武生郑清元;二十四年冲突的领头者,有范村一方的廪生杨景龙和连子渠一方的监生李永念,见《洪洞县水利志》页344。
[72]《重修连子渠册·案件》附碑记,见《洪洞县水利志》页342。
[73]《重修连子渠册·案件》附碑记,见《洪洞县水利志》页344。
[74]见董晓萍、蓝克利:《不灌而治——山西四社五村水利文献与民俗》第三部分页181,中华书局2003年。
[75]参见黄竹三、冯俊杰等:《洪洞介休水利碑刻辑录》第一辑页50、56注6,中华书局2003年。
[76]“道光二十二年讼案始末”,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91—192。
[77]康熙二十八年《广平渠例》,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242
[78]《人字坝碑文记》,见《洪洞县水利志补》页58。
[79]《洪洞县水利志补》序言。
[80]通利渠册,《洪洞县水利志》页292。
[81]董维(?):《秦太守传》,《洪洞县水利志》页311。
[82]重修通利渠册序,《洪洞县水利志》页288。
[83]许杰:《杨味春太守长生禄位记》,《洪洞县水利志》页312。
[84]崔浚:《观庵六太守长生禄位记》,《洪洞县水利志》页312。
[85]通利渠册,《洪洞县水利志》页293。
[86]通利渠册,同上书,页298。
[87]同上书,页296、297。
[88]同上书,页305。
[89]《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页417,文物出版社。
[90]《唐律疏议》卷二六,“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
[91]《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86—187。
[92]《重修连子渠册·案件》,见《洪洞县水利志·渠规渠册》,页34—344。
[93]《洪洞县水利志补》,页190—192。
[94]《平阳府正堂加三级记录六次董奉府部院批定临汾、洪洞、赵城三县十八村自下而往上使水永不违例碑记》,《洪洞县水志》页313。
[95]《洪洞县水利志》页320-321。其付赵城县之行使札子案语,与此大致相同。
[96]《建分水铁栅碑文》,《洪洞县水利志》页277.
[97]《修建通利渠汾河人字坝碑记》,《洪洞县水利志》页285—286.
[98]“民间”与“官方”确实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立的;然而,我们不能把这种对立绝对化、普遍化,甚至用以解释一切问题,作为判断一切具体事务的标准。参见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
[99]参见梁治平:《习惯法、社会与国家》,《读书》1996年9期。
[100]参见程歗:《社区精英群的联合和行动》,《历史研究》2001年1期,页3。
[101]例如范村左氏、苏堡刘氏、北张村程氏及通利渠“绅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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