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责任保险中赔偿责任与抗辩、和解费用之分摊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宏涛 时间:2014-06-25
      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对赔偿责任与抗辩、和解费用的分摊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在保险实务中,许多保险公司销售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并未明确规定对赔偿责任与抗辩、和解费用的分摊比例。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经常会就分摊比例问题产生争议。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分摊争议,保险人甚至会拒绝向利益相关主体[1]赔偿保险金,此时,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承载的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和价值追求也就无法实现。为了解决分摊难题,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创造了一系列的分摊规则并力图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分摊问题的争议。下文中,笔者将针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与分摊有关的问题进行详细阐述,以期能够对我国的保险实务有所借鉴。
      一、认识分摊问题之前提:分摊类型的确定
      从广义上讲,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的分摊包括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因责任主体引起的分摊,即当第三人对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和未参加保险的责任主体提起连带赔偿责任诉讼时,对赔偿责任与抗辩、和解费用的分摊;另一种类型是因索赔事项引起的分摊,即当第三人对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提起的诉讼中包含了不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事项时,对赔偿责任与抗辩、和解费用的分摊。
      (一)因责任主体引起的分摊
      该种类型的分摊又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当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与未参加保险的董事、高级职员以及公司的其他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应当对他们的赔偿责任、抗辩以及和解费用进行分摊。对于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对于未参加保险的董事、高级职员以及公司其他雇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另一种情形的分摊根源于传统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双重结构。早期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是由董事个人责任保险(Coverage A)和公司补偿保险(Coverage B)组成的。其中,董事个人责任保险合同承保的是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个人赔偿责任,公司补偿保险合同承保的是公司按照章程或相关法律规定向董事和高级职员承担的补偿责任,由此可见,传统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并不包括公司本身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证券赔偿诉讼中,公司往往要与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法院通常会对公司和董事作出一个确定的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在上述赔偿责任中,属于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的赔偿责任可以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是对于应当由公司承担的那部分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会承担。通常情况下,保险人会主张将赔偿责任、抗辩与和解费用的大部分分摊给公司,这样做的好处是保险人可以尽量少地向董事和高级职员赔付保险金;而公司通常会主张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抗辩与和解费用分摊给董事和高级职员,这样一来,公司可以尽量少承担责任并减少自身的损失。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和保险人就赔偿责任与抗辩、和解费用的分摊问题产生了争议,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争议,保险人甚至会拒绝赔付保险金,这样一来,分摊规则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因索赔事项引起的分摊
      该种类型的分摊也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当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同时实施了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当行为以及被作为除外责任的不当行为时,应当对赔偿责任和抗辩、和解费用进行分摊。例如,股东要求董事承担违反注意义务的赔偿责任,同时又要求董事承担诽谤赔偿责任,事实上,大多数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都将诽谤赔偿责任排除在保险人的承保范围之外。此时,董事因违反注意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其应当承担的诽谤赔偿责任则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对赔偿责任和抗辩、和解费用进行分摊。[2]在Continental Casualty Co.v.Board of Education一案中,法院认为,如果第三人向董事和高级职员同时提出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索赔请求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索赔请求,保险人在承担抗辩费用的时候应当对其进行分摊,对前者应当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对后者则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但是,法院同时认为,为那些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项进行抗辩的同时可能也是为那些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项进行抗辩,因此,只要抗辩费用的支出与保险责任事项具有合理相关性,保险人就不能对上述抗辩费用进行分摊,而必须承担全部抗辩费用。[3]
      另一种情形是由于执行职务的身份所产生的分摊。如果第三人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不当行为以及那些并非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提出索赔请求,则对于前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于后者,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此时,保险人有权要求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责任以及抗辩、和解费用进行分摊。
      二、解决分摊问题之路径选择:分摊规则及其评价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针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赔偿责任与抗辩、和解费用的分摊形成了一系列的司法规则。下文中,笔者将针对上述分摊规则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论述。
      (一)合理相关性规则及其评价
      1.在Continental Casualty Co.v.Board of Education of Charles County.一案中的确立在美国,大多数法院认为,当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实施了不当行为并被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的时候,凡是与其抗辩具有合理相关性的费用都应当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最早阐述合理相关性规则的案例是Continental Casualty Co.v.Board of Education ofCharles County.一案,[4]该案的主要事实如下:
      查尔斯郡的教育董事会与Continental Casualty保险公司签订了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1976年8月1日到1979年8月1日,保险合同的承保对象包括现在或将来担任地区学校董事职务的个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董事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实施不当行为而被第三人提起索赔诉讼的,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1976年8月10日,教育董事会与Iorio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在La Plata修建校园大楼的合同。1978年8月29日,教育董事会认为,Iorio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充足的技术人员和适当的材料,并且其所修建的校园大楼的样式也没有紧跟时代潮流,因此,通知Iorio建筑公司要求解除建筑合同。Iorio建筑公司认为,教学大楼已经建成数月并投入使用,所以教育董事会拒绝接受教学大楼并主张解除建筑合同的请求是非常荒诞的。因此,1978年10月,Iorio建筑公司向马里兰州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教育董事会、教育董事会聘请的两名设计员以及W illiam Runyon,Jesse L.Starkey,Joseph J.Lavorgna等几名董事一起承担赔偿责任。1979年12月,教育董事会向Continental Casualty保险公司发出通知,请求赔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1981年3月6日,教育董事会以及Run2yon,Starkey,Lavorgna等在马里兰州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ontinental Casualty公司针对其与Iorio建筑公司的诉讼所支出的抗辩费用与律师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认为,Iorio建筑公司向教育董事会、教育董事会聘请的两名设计员以及参加保险的3名董事提出了7项索赔请求,其中只有第6项索赔请求和第7项索赔请求是针对参加保险的董事在执行职务期间实施的不当行为提出的,因此,保险人仅有义务对这两项索赔请求的赔偿责任与和解费用承担保险责任。法院认为,在对某些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项进行抗辩的同时可能也是为那些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项进行抗辩,因此,只要抗辩费用的支出与保险责任事项具有合理相关性,保险人就不能对上述抗辩费用进行分摊。法院进一步将合理相关性规则总结如下:如果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与保险合同的承保事项具有相同的事实背景,则可以认为被保险人为抵抗上述索赔请求所支付的抗辩费用与保险责任事项具有合理相关性,此时,保险人不能对抗辩费用进行分摊。
      根据法院的观点,合理相关性规则的惟一限制是保险人承担的抗辩费用不能与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风险不成比例。法院认为,在基础诉讼[5]中,如果对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提出的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索赔请求额只占全部索赔请求额的一小部分,则对抗辩费用进行分摊就是恰当的。但是,如果在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未参加保险的公司之间分摊抗辩费用,而且公司的赔偿责任主要是由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行为导致的,则此时就不应当对抗辩费用进行分摊。
      2.在Nordstrom,Inc.v.Chubb&Son,Inc[6]一案中的应用
      在Continental Casualty Co.v.Board of Education of Charles County.一案中,法官运用合理相关性规则对属于保险责任事项的抗辩费用与不属于保险责任事项的抗辩费用进行分摊。与此同时,合理相关性规则也可以用来对那些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和未参加保险的责任主体之间的抗辩费用进行分摊。在Nordstrom,Inc.v.Chubb&Son,Inc一案中,法院继续运用合理相关性规则对案件的分摊问题进行处理,该案的主要事实如下:
      在1989年到1990年期间,Nordstrom公司向投资者隐瞒了要求其职员24小时工作的事实,1989年,Nordstrom公司在华盛顿的工会对公司的做法提出了质疑。但是,在1989年1月31日的年度报告和随后的季度报告中,Nordstrom公司隐瞒了由于劳资纠纷可能引发的诉讼风险。1990年2月15日,在经过调查后,华盛顿州的劳动和工业部发布了一份报告,认为Nordstrom公司违反了华盛顿州的《工资法案》。第二天,Nordstrom公司的股价下跌了10%,并在以后几天内持续下跌。Nordstrom公司的股东分别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向Nordstrom公司及其6名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了证券欺诈诉讼。认为其违反了以下法律:(1)1934年《联邦证券交易法》第10节(b)项以及第20节(a)项的规定;(2)华盛顿州的证券法案;(3)普通法中关于过失陈述的规定;(4)华盛顿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后来,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提起的诉讼被合并成一个诉讼进行审理。
      1991年4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750万美元的和解金,公司和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对上述和解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人认为,Nord2strom公司并非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而其在诉讼中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因此,只同意支付一半和解金,即承担375万美元的保险责任,基于同样的考虑,保险人只同意承担一半的抗辩费用。1992年1月,Nordstrom公司向保险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抗辩与和解费用。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保险人认为,由于Nordstrom公司中一些未参加保险的董事参与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并导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的赔偿责任与参加保险的董事的赔偿责任不具有合理相关性。所以,保险人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应当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和抗辩费用进行分摊。法院认为,保险人的主张不能成立。虽然未参加保险的人力资源部董事Joseph Demarte和公共关系部董事Chris Bridenbaugh以及参加保险的6名董事和高级职员一同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并导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实上,按照1934年《联邦证券交易法》第20节(a)项的规定,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是“直接控制人”,因此他们是导致公司承担责任的直接责任人。所以,公司的赔偿责任与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责任具有合理相关性,因此,保险人不能对赔偿责任与抗辩费用进行分摊。1992年10月9日,法院正式作出判决,将全部和解金和抗辩费用都分摊给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3.对合理相关性规则的评价
      合理相关性规则的出发点在于:只要相关的抗辩费用或赔偿责任与第三人针对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不当行为提出的索赔请求具有合理相关性,就不能将上述费用或责任分摊给公司或未参加保险的董事、高级职员以及公司雇员,而必须由保险人承担全部费用或责任。合理相关性规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在许多情况下,诉讼的抗辩具有相关性,所以,对某些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项进行抗辩的同时可能也是为那些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项进行抗辩。
      应当说,合理相关性规则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该规则从抗辩费用、赔偿责任与保险责任是否具有相关性的角度出发,来决定是否应当进行分摊。但是,该规则的适用存在着一个较大的缺点,就是“相关性”的标准不容易把握。在许多情况下,如果不能准确判断“相关性”的标准,就无法对分摊问题作出正确的处理。例如,在Nordstrom,Inc.v.Chubb&Son,Inc一案中,法院认为,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是导致公司承担责任的直接责任人。所以,公司的赔偿责任与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责任具有合理相关性,保险人不能对赔偿责任与抗辩费用进行分摊。但事实上,虽然由于董事和高级职员实施的不当行为导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从责任的性质上看,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直接责任,并非由于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行为导致的衍生责任。从这种意义上讲,公司的赔偿责任与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责任并不具有直接的相关性。因此,法院作出的将全部和解金和抗辩费用分摊给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判决是否恰当值得商榷。
      (二)相对风险规则及其评价
      1.在Pep si Co.,Inc.v.Continental Casualty Co.[7]一案中的确立
      对赔偿责任与相关费用进行分摊的另一个标准是相对风险规则。按照相对风险规则,决定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分摊的关键在于各个被告所面临的责任风险,如果未参加保险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有其独立的基础和原因,而不是由于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行为导致的,则应当将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在上述主体之间进行分摊。在Pepsi Co.,Inc.v.Continental Casualty Co.一案中,法院首次运用相对风险规则来解决分摊问题。该案的主要案情如下:
      1982年11月,Pep si Co.公司向社会宣布,发现其所拥有的几家国际子公司,包括墨西哥子公司和菲律宾子公司发生了会计造假事件。为了增加盈利,上述几家公司的经营人员对会计账簿进行了修改。此后,投资者向Pepsi Co.公司、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的前任董事Richard Ahern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虚假陈述的证券赔偿责任。1985年3月15日,Pepsi Co.公司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向原告赔偿2206万美元。
      随后,Pepsi Co.公司向Continental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PepsiCo.公司认为:(1)Continental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董事和高级职员支出的抗辩费用;(2)按照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应当赔偿Pepsi Co.公司支出的抗辩与和解费用;(3)Continental保险公司不能在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其他未参加保险的被告之间分摊和解与抗辩费用,因为他们应当对上述和解费用承担连带责任;(4)即使法院允许Continental保险公司进行分摊,其必须承担分摊的举证责任。Continental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投资者对Pepsi Co.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职员一同提起赔偿诉讼,但是与Pepsi Co.公司及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相比,董事和高级职员所面临的责任风险要小得多。因此,为了防止Pepsi Co.公司及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搭上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便车”,应当在上述被告之间对和解费用进行分摊。法院认为,保险人有权根据证券赔偿诉讼的被告所面临的不同责任风险来分摊和解与抗辩费用,即按照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未参加保险的公司及其聘请的会计师各自所面临的责任风险对抗辩与和解费用进行分摊。
      2.在Nodaway Valley Bank v.Continental Casualty Co.[8]一案中的应用
      在该案中,NodawayValley银行的董事和高级职员通过“排挤性合并”挫败了另一家银行对其发起的收购计划,因此,心存不满的收购者对NodawayValley银行及其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诉讼,后来双方以50万美元的价格达成和解。Nodaway Valley银行向Conti2nental保险公司提起诉讼,针对自己在基础诉讼[9]中支付的抗辩与和解费用,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认为,NodawayValley银行并非董事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要求在NodawayValley银行与被起诉的董事之间分摊抗辩费用与和解费用。保险人认为,对上述费用按照50-50的方式进行分摊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明确地拒绝了保险人提出的将大部分和解与抗辩费用分摊给未参加保险的公司的请求,并运用相对风险规则来解决分摊问题,即按照NodawayValley银行与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所面临的责任风险来决定分摊的比例。法院认为,应当将和解费用的90%分摊给参加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将其余的10%分摊给Nodaway Valley银行,因此,Nodaway Valley银行有权向保险人请求承担45万美元的和解费用,对于NodawayValley所支出的抗辩费用,也应该按照上述比例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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