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责任承担规则之民法特点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迪 时间:2014-06-25
  在我国,银行信用卡一般在挂失之前所有的经济损失都是由持卡人进行承担,这种规则是否是真的合理,其他国家是否也同我过一样采用同样的策略和规则,接下来本文就以民法的角度来对银行卡责任承担规则进行探讨。
  一、关于银行卡的责任承担规则进行比较
  我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假如银行卡丢失或者是被盗,持卡人在挂失手续没有办理之前的一切损失都由持卡人负责。持卡人在没有针对借记卡办妥挂失手续之前未获得授权使用承担“无过错责任”。《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并没有针对信用卡未获得授权使用进行规定,所以,信用卡的发卡银行可以在协议和章程中随意的对挂失责任以及密码丢失的责任进行约定,法律对这方面并没有任何的限制。
  根据中行的《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中的规定,在挂失的手续办妥前或者是办妥后的当天与第二天所发生的一些未获授权的损失皆有信用卡的持卡人一律承担。我国《长城国际卡“网上信用卡服务”用户条款》中有相关的规定,信用卡持卡人需要保管好网上信用卡服务的账号名称以及个人的密码,并且要对自身的账户名称和密码进行过的一切活动负全部的责任。按照这些相关的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持卡人有没有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无过错责任”的基础之上建立的。同时《长城国际信用卡申领合约(个人卡)》规定,如果持卡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所有的记录都将视作持卡人使用国际卡的记录,持卡人应该对此卡中的欠款付承担的责任。这项规定说明,举证的责任承担者是持卡人。
  在英国的《银行业守则》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持卡人的信用卡被盗、遗失等情况下,在通知银行之前,因为信用卡丢失所造成的损失,信用卡持卡人所承担的责任最多是五十英镑。如果是远程交易,也就是持卡人不用亲自来到现场就能完成交易的情况,有人在没有获得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他的信用卡,持卡人则不需要对任何责任进行承担。假如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没有能做到“合理注意”而且还因此造成的损失,持卡人或许要对责任进行一部分的承担,可是信用卡条例当中并没有这项规则。然而持卡人的一些行为并没有构成一些重大的损失,持卡人是不需要对责任进行承担的。由此可以看出,在英国信用卡持卡人对信用卡没有获得授权时使用是需要对“无过错责任”进行承担,但是同时还享有“责任限制”。在远程交易中是不需要付任何的责任,也就是“无责任”。
  按照《信贷诚实法》中的相关规定,信用卡持卡人对于没有获得授权而使用信用卡进行复制的必须要满足几个条件。第一,持卡人在已经接到信用卡的情况下;第二,所要承担的责任没有超过五十美元;第三,发卡的银行向持卡人就一些潜在的责任进行说明与通知;第四,发卡银行或机构对持卡人就信用卡被盗或丢失时如何对发卡银行或机构通知进行说明;第五,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使用且是在信用卡被盗或者是遗失通知发卡银行或机构之前。
  在《电子资金划拨法》中以及其他的一些相关规定中规定,信用卡持卡人在对信用卡在没有获得授权使用时的责任限制应该分三种情况而且是分段进行计算;第一,持卡人在发现信用卡被盗或者是遗失的当天起,在两个工作日之内通知了发卡的银行或者是机构,承担责任的限额是五十美元;第二,持卡人在发现信用卡被盗或丢失的当天起,在两个工作日之内没有像发卡银行或机构进行通知,承担责任的限额是五百美元;第三,如果信用卡的持卡人在发卡银行或者是机构把定期的对账单传送当天起,在六十日内没有上报没有获得授权的电子资金的划拨,则没有责任限制。按照以上的相关规定,信用卡的持卡人在对借记卡没有获得授权受用的原则上是需要对“无过错责任”进行承担的,但是同时享有“责任限制”。如果在一些例外的情况之下是不会享有“责任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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