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民法典之比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牛国康 时间:2014-06-25
  二、时代特征与思想基础不同
  法国民法典诞生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 而德国民法典产生于资本主义向垄断阶段过渡时期。从法典的时代特征上看, 前者是纯粹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民法典,后者则对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与修正,反映出了一定的“社会化”倾向。
  法国民法典受启蒙思想家们创立的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影响至深。古典自然法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保证人民在合乎理性的前提下, 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 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精神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到十九世纪末, 法律开始向“社会化”的方向发展。西方国家认识到, 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固然可贵, 但也不能忽视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个人不能离开社会而存在, 只有社会利益得到维护, 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也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此时民法思

想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德国民法典反映了这种民法思想,它贯彻了民法的三大传统原则, 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与发展了三大传统原则。
  三、语言风格不同
  法、德民法典诞生于不同的历史条件之中, 因此它们有着迥然相异、甚至完全相反的语言风格。法国民法典的语言通俗易懂, 言简意赅,法学家费舍称赞法国民法典“传播了法律知识, 使普通的法国人比较容易地明了指导本国法律的主要原则。而且《法典》简单精美的格式使它便于在国外传播气…保证了拿破仑法典在法国的国境以外得到广泛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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