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民法典之比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牛国康 时间:2014-06-25

一、制定法典的历史条件不同
  十八世纪末的法国和十九世纪的德国,这两个国家都有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的迫切要求,并且也具备制定法典的历史条件。然而,法、德民法典的制定都经历了漫长的时间,制定过程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但其争论的实质各不相同。
  《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最初是由法学家冈巴塞雷斯主持,先后拟定三个法典草案,但这些草案都没有成为法律。1799年,拿破仑上台任第一执政。他以革命家的胆略和远见卓识,清楚地认识到了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极端重要性。上任后不久,他即任命了以包塔利斯为首的法典编纂委员会。四个月后,该委员会提出了由36个单行法即民法典的36章组成的民法典草案。在提交咨议院和立法院讨论和表决的过程中,草案遇到了来自左、右两个方面的阻力。激进派指责法典缺乏革命精神和创造性,屈从于封建传统,保守派则批评法典违背了法国固有传统,未能领会罗马法的立法精神。此时,拿破仑准确地估计了法国革命的形势,他站在资产阶级多数派的立场,为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确保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坚决认为法典草案是好的,是切实可行的。在他的崇高军事威望和强大压力之下,法典于1800年全部通过。为了纪念他的贡献,民法典后来曾两度易名为《拿破仑法典》。
  与法国民法典不同,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与资产阶级革命无关,原因是在法典编纂时期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贵族和地主阶级。德国民法典是十九世纪德国法律科学运动的集成,法学在法典编纂的过程中自始至终地发挥着支配性的作用。编纂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改变德国法律既混乱、又落后的状况。德国民法典诞生后,同样在世界上产生了极大影响,瑞士、奥地利、希腊、日本、巴西、士耳其、泰国以及旧中国的民法典均不同程度地仿效了它。总的说来,法国民法典的政治影响大大超出了法典自身的法学意义,而德国民法典则以其法学魅力征服了世界各国,法国的革命思想和德国的法律科学赋予了各自法典特有的烙印和格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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