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教学法在民法课程应用中的新探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茉霖 时间:2014-06-25
  (三)系统理论知识结束之后的案例教学

 在系统的理论知识结束之后,教师将精心选择的真实、典型案例提供给同学们进行讨论,这些案例大都涉及人物众多、案情错综复杂,涵盖的法律知识点多,对同学们而言新鲜、真实,但又负有挑战性。这种案例教学在我们学校称之为“实训课”,就民法而言,每学期的“民法案例分析”实训时间大概在4周左右,约16个课时。在具体适用时,一般将这种案例教学分解成如下步骤:
  1.阅读案例、概括案情要点。教师将打印好的书面案例发放给同学,要求同学们在数分钟(5分钟左右)内认真阅读,并且自行概括对影响案例分析起重要作用的案情要点,教师点名请同学们回答。该环节主要训练同学的信息搜寻能力和高度概括能力,因为法律工作者应具备从海量信息中提炼出对分析案例有用的关键信息。
  2.分组讨论案例,要求总结本组的法律观点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将班内同学进行分组(每组6-8人比较合适),然后用大约15分钟的时间,就案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的适用以及形成的结论等内容,进行组内的充分讨论。在此期间,教师应尽量注意调动平时不爱说话的同学积极进行参与。
  3.各小组代表阐述观点及依据。各小组经协商后指定一名同学做代表,充分阐述本组观点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并且一定要注重内在推理的逻辑性,并且接受其他小组同学的质疑,本组其他成员可以进行适当的补充。在此过程中教师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让各代表充分表达本组观点,不要随意打断,也不要进行补充。
  4.同学自由发言,表达个人观点。在各小组代表充分表达观点,并接受其他小组同学的质疑后,其他同学可能会产生与之前不同的观点,此时应允许同学们表达看法,尊重同学们的思想。
  5.教师做综合点评。经过全班同学的充分讨论后,教师从本案法律关系的准确分析、法律理论的恰当应用、法律推理的内在逻辑、乃至观点的总结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点评,让同学们了解到其对该案例分析的优势与不足,并认识到将来自己努力的方向。
  6.最后的设问——法律风险的控制。本来课堂上的案例分析课到此似乎可以画句号了,但是法律的最终价值在于风险的控制,因此在上述点评总结之后,教师还应该给学生抛出一个问题:本案例当中的原告或被告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自己承担了赔偿损失或其他的不利法律后果,如果可以重来,你作为他的法律顾问,在事件之初,会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控制或降低当事人法律风险的发生呢?以此来启迪同学们对设置各种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进行思索,并逐步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至此这种综合性的案例讨论、分析课将告一段落,教师将要求学生在课下系统地整理分析案例的思路和方法,并形成书面的“案例分析报告”,主要包括:案情要点、要点分析、法律理论和最后的结论。
  五、案例教学法的评价与考核
  任何一种教学过程都必须经受严格的考核,否则将失去它本身的意义,案例教学也不例外。对于导入型案例教学和解释型案例教学来说,该种教学方法的目的是教授学生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主要为法律的应用打基础,因而他们的考核方式主要体现在期末考试的闭卷考试中,在此不再多谈。对于系统理论知识结束之后的“讨论型案例教学”,我设计了较为完善的考核制度,具体如下:
  (一)直接考核
  直接考核即讨论式案例分析课(即实训课)结束之后,对学生在本阶段的综合表现进行的考核,为百分制,考核成绩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小组讨论时,该成员的表现,是积极参与讨论、一般参与讨论、还是基本不参与讨论。
  2.在整个案例分析实训阶段,该成员是永远不当小组代表,还是积极充当小组代表。
  3.该同学在发言时,是否注意使用法言法语、能否将支撑观点的法律理论运用到位、分析是否准确、逻辑是否清晰。
  4.最后的案例分析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字体是否整洁、态度是否认真。
  (二)最终考核
  最终考核是指在期末的闭卷考试中,多设几个真实案例,要求学生独立进行分析,通过书面的事实判断、逻辑推理过程来考核学生对法律的应用情况。“最终考核”与“直接考核”所考核的知识点与专业能力基本相似,所不同的是,前者为独立分析或独立应用法律的能力,后者为讨论式分析,是在教师的主持下充分发挥同学们的主观能动性,通过不断的争论和辨别来达到对法律认识和把握的过程。
  注释
  ①罗惠铭.试谈苏格托底式教学法在法学课堂上的运用[J].科教文汇(上旬刊).20l0.(03):32.
  ②王家启.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与方法述论[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1.
  ③刘天君,杨丽芳.法学案例教学法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④罗海山,刘艺工.在《法学案例教学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黑河学刊,2011(5))一文中明确表示基于以上分析,属于案例教学法的只有案例讨论与模拟法庭。将案例列举、庭审观摩、播放视频归入案例教学法混淆了案例教学法的应有涵义,不利于突出案例教学法的主旨和核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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