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法》解释三关于财产的规定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请联系更改 时间:2014-06-25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婚姻法》从2001年修改后,虽然已经有了两个司法解释,但是相较于近年来变化迅速的社会关系和家庭观念,出台司法解释指导婚姻法司法实践依然非常迫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一阵风波,人们褒贬不一。学界中,部分专家认为:它表面上是保障物的所有权,但其暗地里就是在保护有钱人的合法利益,损害了大部分弱者的利益。肯定的是,它在婚姻财产的某些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在其中我也发现存在了一些不足。所以,我对其中关于财产规定的第七条、第十条发现的问题谈出我自己的理解。
  一、现行制度的不足(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背景)
  (一)《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此条归纳起来就是离婚房产的归属由房产证的登记为准,即婚前买房人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案件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之一,它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利益,如果仅仅机械的按照房屋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很有可能出现对其中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说到底,《婚姻法》新解谁买房房子归谁这样会造成女性权利无法保障,甚至有净身出户的危险。当理想照进现实后,人们不得不面对人情与法理、法律与情感。我们可以知道,许多法院基本会判决房子归婚前买房人,另一方参与的还贷钱数按照债权债务处理。当然,有时候,法院可能会要求婚前买房人向另一方支付因房子升值而产生的增值部分作为部分补偿。其实,这也是根据《物权法》得出的结论,这样更加易于操作,有利于法官断案,也符合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可谓一举二得。但此条的规定也有不妥之处。
  首先,这个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显失公平的,没有保护到另一方的弱者地位。虽然该规定符合物权法原则,但是从公平角度考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较多,另一方对家庭生活贡献较大,参与还贷较少的情况下,以首付款支付者和不动产登记作为取得房屋所有权依据是有失公允的。我觉得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但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无论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可以认定该房屋为夫妻按份共有,按还贷比例来确定份额,否则对未付首付方是不公平的。在中国,拿妻子来说,夫妻本为共同的一体,风险应一体分担,收益应一体共享,这才是所谓的夫妻。此解释一出,男人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很不利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群体的女性的权利保障。也就是说如果男方婚后几年提出离婚,女方将是无法得到适当补偿。而且,在夫妻双方还房贷的过程中会存在着多方面的不定因素,如是夫妻一方中由于自身困难而无能力支付房款,却在生活中做了较大贡献;或者首付款虽然是一方,而后面还贷较多的却是另外一方,如果仅单方面的以首付款支付者和不动产登记者作为判断是否属于个人财产,是有失公正的一种行为,存在着对在其他方面做出贡献的另一方的不公平。此条这意味着在平衡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财产利益时,事实上是有利于买房人的。按照中国的传统婚嫁习惯,男方提供婚姻住房、女方提供家电、家具等嫁妆,房产大部分都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女方实际上已放弃了或者丧失了购买自己住房的机会。离婚时财产分割把房产划作男方个人财产,在房价不断上涨的今天,得到房子和得到补偿,孰轻孰重,不言自明。次规定还忽略了老百姓的婚嫁习惯这一本质,在离婚时男方的房子保值增值,而女方的婚嫁则被折旧或者贬值,而且根据现行法律,婚姻中自然损毁、消耗的物品,离婚时不得请求从共同财产分割中抵偿,可见,这些规定都对女性来说是极其显失公平的。其次,它没有把婚姻的基本含义包含进去,也就是没有考虑到公序良俗,共同还贷的另一方仅得合理补偿,所谓的合理补偿又意味着什么呢?这对于另一方,没有归宿感与安全感,谁还愿意与另一半共同还房贷呢?恐怕夫妻间要产生隔阂了。对于相当一部分年轻家庭来讲,婚后还房贷,已占去了家庭收入的相当大一部分,这样就很难再有资金去购置其他资产或者做投资,不能再使得家庭的资产增值,可能存在的增值部分也就是共同还贷的房产,如果连这一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资产,只能获得合理补偿,而不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确实不公平。第三,它还否定了《婚姻法》关于离婚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问题。我们知道,离婚时,无过错方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一方应该得到合理补偿,以保护受害方利益。但是,如果是因男人出轨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按照新解释,女方仍然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因为谁首付,房子归谁,和其中有无过错的一方无关。这就从而大大降低了对女性权益的保障,而且会从侧面鼓励男方发展婚外情,引起社会矛盾,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这样一来会使得更多的单身女性对婚姻产生质疑,促使中国的单身男女数目进一步壮大,从而导致现存婚姻的稳定也受到威胁,这种局面是难以想象的。我认为此解释对女性有重大影响。这次的司法解释可以说突出了两点,一个就是体现任何人不会因婚姻而获利,这样的立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纠正目前结婚获利的这样一个效果,现在有不少年轻女孩为了钱而傍“富二代”,此解释一出可以很好的纠正这一不良风气。第二点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次的新解释确实也冲击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其与《物权法》的衔接,但如果过于强调个人财产,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可能会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特别是广大妇女权益的保护,虽然解释三也提到了按照子女和女方权益进行补偿,但是我们都知道,房屋产权分割和获得一部分的补偿是不能等量其观的。而且要求男方一次性补偿几十万是有困难的,再加上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最终女方能否拿到补偿又是不得而知的,所以,这也是一个缺陷,对女方极其不利。社会中,特别是农村妇女除了要承担了一定的工作,还要在家承担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如果仅仅是重出资看登记,而忽视女性在家的劳动价值,无疑对广大妇女是不公平的。世界上不是只有钱才是利益,青春、付出、劳动都是利益。我觉得这样的法律出来,会让人们的爱情观,婚姻观发生一些变化,更看重婚前的利益。诚然,《婚姻法》应该保护已婚配偶的共同财产,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但是应该说明的一点,司法解释毕竟是最高法的一个解释,它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不应该对司法解释予以苛求,如何建立更完善的女性及弱势群体的保护制度,还是应该由它的上位法《婚姻法》和我们在生活中不断的实践来解决。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