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法》解释三关于财产的规定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请联系更改 时间:2014-06-25

(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父母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此条推翻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与司法解释(二)第22条相比,此条规制的对象有所不同,也更为合理,更符合国情。在实际生活中,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一旦处理不当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家庭带来很大的灾难。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新解释解决了千万举全家之力、倾毕生积蓄买一套房为子女婚嫁的父母们的后顾之忧,子女离婚不再分走父母赠与的房产。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多数人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解释三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的真实意图更为客观,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但我在其中也发现了其中的问题所在。
  首先,该条漏洞在于夫妻一方可能以父母赠房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这样一来,就会完全损害了他方的利益,人们会想尽办法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其次,“解释三”将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作了目的限定,即“为子女”购买。这样一来,有可能存在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虽登记在子女名下,但仅仅是挂了“自己子女”的名义,而不是给自己子女的。对此则不能一概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否则有可能引发父母与子女的不动产产权争议。新的司法解释也极其容易造成夫妻关系不良,阻碍配偶之间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使本以感情为纽带的婚姻关系,沦为赤裸裸的财产博弈关系。所以,在这种房产之争中没有真正的赢家。
  二、解决其中不足的补救措施
  (一)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可以签订一个忠诚协议
  即自愿签订的有关夫妻双方恪守互相忠实的义务,一旦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给予赔偿的协议。这样我们的财产分割在婚前就有了保障,以后如果出现上面变故,也有了协议作为自己的保护。法律还可以强制性的规定夫妻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必须去公证处办离婚前财产公证,实行婚前约定财产制度的对约定也要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办法结婚证。将婚前财产约定作为法律白纸黑字规定下来,这样就不会有夫妻碍于面子和情意不好去公证了,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婚姻。
  (二)加重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将此严格写入法律规定
  在我国,我觉得婚姻中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是完全不够的,《婚姻法》甚至并没有将夫妻中一方出轨作为过错,这是对另一方完全不公平的。一部完善的《婚姻法》,应该让违反婚姻道德的行为得到约束和惩戒,希望在以后法律不会是空白。
  (三)未必男方先买房
  当男女双方打算要结婚时,不要只要求男方一方买房,女方有经济条件的也可以买房。女方可以先发制人。
  三、结语
  在中国,男方往往处于强势,妇女则是弱势。一份婚姻的解体,会使女方的生活质量大大下降,所以弱势一方需要得到一定的补偿。这次的新解释没有更多的考虑到女性在婚姻上的特殊权益,也缺乏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从而加速婚姻配偶的两极分化,威胁社会公平。在物质观念升入人心,社会生活成本不断提高,物价持续上涨的今天,这一规定无疑动摇了社会的道德底线,使得原本纯洁高尚的婚姻关系完全变得复杂而功利化,使得本来已脆弱的人间情感更增添一层阴霾。《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它有它的不足,但我们也不能完全地否认这一部具有现代进步意义的司法解释,它在其中也规定了许多有利于弱势一方的利益。一部法律的出台,必将有一段适应社会的历程,相信在多年以后,我们的《婚姻法》能够尽善尽美,而我国的法治进程也将走向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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